廠裡辭職單領導字檢了現在不讓走可以報警嗎

2022-09-19 11:51:49 字數 5577 閱讀 7920

1樓:逝水流年

這裡得不讓走是什麼意思?單純的不讓你離職的話,只是勞務糾紛,拿著辦好的離職手續去勞動部門申訴就可以了。如果是限制了你的人身自由,這就涉嫌違法了,請立刻報警處理。

2樓:

既然辭職單領導字都簽了,為什麼不讓走呢,我看還是先不要報警,搞清楚情況再說,是不是你還有什麼事情沒有了結或存在經濟上的原因,你再想想看,如果是單位的問題,不給你走的話,確實需要警察來處理的話,你應果斷報警,希望你能解決好。

3樓:

不用報警,要分具體情況,比如說有的單位財務制度較為嚴格,那麼辭職的話也需要財務部門確認你有無財務遺留問題,如果你所有都沒有問題還不讓走,可以向勞動裁部門投訴,這種事情不歸警察管,屬勞動糾紛。

4樓:柯欣然

這種案子警察是不受理的,最主要還是老闆的問題,只要老闆答應了,領導屁都不敢放一個!

5樓:半入出甲

辭職單上起碼有

二、三個領導簽字,

你看看都簽了嗎?

如果領導們都簽字同意了,

那麼有人還不讓你走就可以報警求助的。

但願我的回答能夠幫到你望採納。

6樓:

這點事按說不是件大事,幹嘛必須選擇報警,為何不選擇何解

7樓:匿名使用者

廠裡辭職單領導字檢(籤)了現在不讓走,可以報警,但警察蜀黍不會管的。

8樓:馬特雷波迷

通常在公司領導同意離職後,你該移交工作和歸還借用公司的物品。

特別是公司物品應該提前歸還,如配備的電腦或專用手機等。

而工作移交嘛,工作筆記、工作圖紙和工作檔案等只要你辦公室裡的檔案類的,最好都製表後請接手人簽字,這有點像會計離職時向接手會計移交幾本一樣。

9樓:

這個不可以報警,這個你們可以去協商,如果達不到一致,你可以去勞動仲裁。

10樓:

若如果領導都簽字了還不讓你走肯定是你有什麼問題還沒有和廠裡交接清楚或有手續沒有辦理完成,只有把所有的事情和薪資待遇,保險檔案都處理好了才可以讓你離場aqui te amo。

辭職到期了領導故意為難不讓走,怎麼辦,可以報警嗎?

11樓:丶公子晨暮

辭職到期可以直接走人。不需要報警。並且**也不出面勞動爭議。

一、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是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方式分以下三種情況:

1、正常辭職的情況。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提出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第31天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2、即時辭職,即所謂的快辭。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例如拖欠勞動者工資和未繳納社會保險等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3、勞動者違法辭職的情況。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例如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的方式給用人單位送達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2樓:匿名使用者

報警……不至於吧……只有既不讓你走還不給你發薪水的時候,才能考慮法律途徑。

如果只是不讓走,薪水照發的話……那就留下來磨洋工唄……磨得領導受不了了,辭退你,還能拿一筆賠償金呢……

辭職老闆不給工資不讓走可以報警麼?警察會協調麼?

13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老闆不給工資報警警察是不處理的,這是屬於勞動糾紛,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處理,要求其支付工資並給予賠償。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14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不支付其工資的,勞動者是可以報警的,但是一般警察是不會處理的,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資。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5樓:匿名使用者

報警沒用,警察不會管。不給你工資就是讓你為了這些錢沒有領取所以你就不會走。沒有對你人身拘禁,警察就不會管的。只會打發你去打官司解決。

16樓:駱黛

報警沒用,不屬於警察管理範圍之內。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舉報。

17樓:原田夫

必須報警,同時到勞動部門備案。

18樓:

這不等於非法強制勞工嗎?報警後不受理直接找紀委!!!

廠裡辭職到期不讓走該怎麼處理?

19樓:彩虹無一

1、法律賦予勞動者辭職的權利,同時要求提前30日(試用期3天)書面通知單位,但是並未規定如果勞動者未盡到七天通知義務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所以你儘管可以抬腳走人。

2、單位不批准,等於變相剝奪了勞動者辭職的權利,是違法的。勞動者辭職,無需經過單位同意。單位的做法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3、建議:以特快專遞的形式將書面辭職報告郵寄給單位,30天后離職。

或者乾脆直接走人,無需絞盡腦汁想辭職內容。

廠裡辭職到期不讓走,應該怎麼辦?

2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到了日期就可以走了,不需要任何人批准,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勞動部門申請解決,爭取自己的權益。

21樓:繁華老師

只要到了期的可以直接走,

或者是不讓你走的話問一下原因,

也可以去勞動局舉報。

22樓:職場導師眀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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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親愛的使用者,很高興接受提問。員工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辭職即可;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離職,正式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在時間到後,不需要考慮單位的想法,直接離職是符合法律規定。

提問因為我在服裝廠上嘛,車間主任給我簽字批的,但流水線上面的領導說你考完駕照再走,也就是三四月份再打辭職,我應該怎麼做

回答這個就是看您的想法,咱們只要將離職申請通知給單位領導,到了時候,咱們想走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提問您給個建議,說說看,麻煩你了

回答首先咱們要考慮的是兩件事,一個是辭職意向,一個是口袋裡的錢。

我看您的辭職意向並不強烈,被領導稍微推脫,您就準備接受了

提問的確如此,有點猶豫,口袋裡的錢對於我來說不是很重要了,我的目標是想走,工資高低無所謂了

回答那您就走唄,因為過年會就是很多招聘企業的招工需求期

很多人都是在領完年終獎就辭職的。

如果您的目標就是想換個工作,那也不需要聽其他人的意見

提問口是他推三阻四的,搞得我好猶豫

回答咱們沒必要猶豫,離職30天通知就是正常的。不要因為他人影響自己的就業

提問那您有什麼辦法,一句話讓別人死心

我不太會講話

回答不需要什麼辦法的,咱們從提交離職報告或者離職申請之後,不需要領導審批,在到達第30天的次日,咱們就可以直接離職,而且單位也不能扣錢

這個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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