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處置自己的財產,其子女是否有權利質疑

2022-09-07 03:36:24 字數 5301 閱讀 9698

1樓:達州律師劉江

醫生是沒有權利單獨出具的,他是否具有精神病,需要對他檢查和做司法鑑定確定他是否患有精神病,若鑑定屬於,您們再指定監護人,後起訴宣告他的這種行為無效就可以啦。

2樓:

如果他真的患有精神疾病,那麼他處分財產的行為需要得到他的監護人,也就是他的子女的認可,否者,該行為無效。

3樓:羅長江律師

需要經過法定程式,依法確認精神病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旦確認,其監護人有權依法主張處分財產行為無效。

4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可以。繼承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精神病人按照其病情程度屬於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他們依法不能立遺囑。他們所立的遺囑是無效的。

5樓:杜森啊

這要證明他是一直處在精神病狀態,留下的遺囑是在犯病期間寫下的。本人不存在自主行為能力,無清晰的判斷力

6樓:程培國律師

精神病人屬於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財產的處分行為屬於無效法律行為。但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疾病,則在其精神正常時所做的處分行為是有效的。

7樓:陳金華

1、精神病人處置自己的財產,其子女是否有權利質疑,這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區分。

2、精神病影響行為人的行為能力。

如果該精神病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該精神病人的配偶是其監護人。如果沒有配偶的,成年子女是監護人。該精神病人處置財產的行為只有在符合其智力的情況,才是有效的,否則都是無效的。

如該精神病人去買一根棒棒糖的行為是有效的,但是把iphone6送給別人就是無效的。

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在發病期間,其行為一般都是無效的。但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時候,則是有效的,處置其財產,子女無權質疑。

8樓:威海王光輝律師

是這樣的,精神病人只是一種病情,那麼在法律上呢就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兩種情況由其監護人(首先是配偶、其次是父母、最後是子女)管理其財產,帶他作出一些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所有行為都有監護人為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能作出與智力相適應的行為是有效的。而處分房產對兩種情況的人都屬於作出的較大處分行為,可以被認定無效。

具體是無能力還是限制能力,需要開具醫療證明去法院要求認定。有不明白的可繼續追問或者更多詳細情況請登入威海律師門戶**: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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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趙耀榮律師

1、精神病人是否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關鍵在於其病情是否足以致使其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需要向法院申請,並經過法律特殊程式認定,還要經由專業醫療部門的鑑定。

3、在法院未認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之前做出的行為,親屬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同時申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特殊程式。在法院指定監護人後,監護人有權**精神病人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

精神病人能擁有財產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擁有財產是事實行為,精神病人具有權利能力,所以可以擁有財產。

法理 在我國法律中將精神病人稱作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無行為能力人。(看是否能夠完全辨認自己行為)有確立的監護制度,也就是說,監護制度實際上是行為能力欠缺者的救濟制度,無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通過這種制度行使民事權利。

精神病人的財產屬於精神病人自己,監護人只是她的財產管理者,你可以吧精神病人看做是一個孩子來講,孩子可以有自己的財產啊,看到那些童星了嗎?那些財產是屬於他們自己的。

二、財產依一下順序保管: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它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當地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

11樓:匿名使用者

精神病人沒有行為能力,但具有權利能力,就是他不能移自己的行為來處理民事事務,但是他有作為公民所具有的各種權利,所以可以作為財產的主體,只不過要有他的監護人代為管理而已。所以,確認了精神病,財產還是他個人的,只是要為他指定監護人,由監護人對其生活、財產進行監護管理,監護人履行義務時的原則是要有利 於被監護人的利益,如果不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而處理財產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其他沒有被指定為監護人的近親屬可以請求變更監護人。

12樓:匿名使用者

財產分割和有沒有精神病

什麼關係和影響的

精神病人正常時與監護人對財產處置等發生糾紛怎麼辦?

13樓:

你的哥哥是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在精神正常的時候是可以對自己的財產做出處置的。但是他只能處置自己的財產,共同居住人的財產他是無權處理的,你母親的財產歸你你母親個人支配。

但是根據民通的規定,你的父母是他的監護人,如果不對他監管,在犯病時造成的損害監護人要承擔責任的。

附:(民法通則)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

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

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

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

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

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第十九條 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

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他健康

恢復的狀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

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4樓:王永靈律師

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可以處分自己的財產.但無權處分他人的財產.所以,你哥哥可以處置自己的財產,而不能處分你母親的財產.

15樓:性飛荷

1.是的,因為這種監護是法定的.

2.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可以處分自己的財產,但無權處分他人的財產.所以哥哥在其精神正常時對其名下的財產有支配權;但是在其精神不正常時,對其名下的財產並不具有支配權.

3.如果發生衝突,也分兩種情形: 在其精神正常時,對其個人財產的處分行為有效,對其他財產的處分行為無效;在其精神不正常時,則以監護人的意思表示為準.

16樓:草民學法

1、按照民法通則70條第一款,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或指定**終止,被**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可以確定間歇性精神疾病患者在未發病時,精神疾病患者疾病**時,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權處置其個人合法財產,其法定監護亦作為其法定**人,因被監護人已經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已經完全喪失其監護權和法定**權。

2、此種情形下,未發病的間歇性精神疾病患者或已經徹底**的精神疾病患者,有權處置其個人合法財產,曾經的監護人或法定**人,亦包括其他人無權干涉,更涉及不到什麼所謂「糾紛」的問題。

精神病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人家個人的財產就只有他個人說了算。誰也無權干涉。

3、即便間歇性精神疾病患者,處於發病階段,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亦無權處置其個人合法財產,因為監護人的法定職責和許可權,僅為監護被監護人,也就是精神疾病患者的財產,監護權不等於處置權,除非監護人可以證明,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否則必定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4、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責任,造成被監護人財產損失應當承擔責任。造成被監護人財產損失應當賠償。

5、在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之時,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其監護權,並將監護權變更於己方名下。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4條、18條、70條、71條

精神病人監護人是否能夠繼承其財產 5

17樓:華律網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個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在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監護人能不能繼承財產,要看以下兩個各方面:第

一、死者生前有沒有留下遺囑,如果有,那麼遺囑中有沒有他的份額,自書遺囑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沒有,那就是沒有法定繼承權了。第

二、如果死者沒有立遺囑,那要看監護人是不是被繼承人法定第一序位繼承人,包括死者的父母,子女,配偶;如果不是,那是不是代位繼承人,也就是第一順位繼承已經死亡,而作為子女代位繼承人;如果不是,而死者還有其他的第一序位繼承人,那他就沒有權利繼承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18樓:李建成律師

如果是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分割遺產。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主張適當分割遺產。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解決,您的問題複雜,建議委託當地律師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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