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情況下小孩子會判給誰,父母離異 不滿兩歲的孩子一般判給誰?什麼情況下會判給父親?

2022-09-04 04:26:30 字數 6031 閱讀 4645

1樓:windy春風

孩子判給誰?都有一半的機會,關鍵是誰在法廳上佔理多。

當然,你們的這樣做,給你們的孩子帶來多少傷害,你們知道嗎?你們的孩子現在還小可能不懂的什麼,可是到了上學的時候,你難保證學校的同學不會說他怎麼怎麼樣,怎麼沒有爸爸又或者說沒有媽媽,又或者是撿回來。這對於一個幼小的心靈是一種傷害,更是一種自我封閉的陰影。

我就搞不懂了,為什麼當初不愛,還要在一起呢?

如果你真的愛你的孩子,你應該先努力挽回這段婚姻。如果實在不行。那麼,你只能努力掙取孩子的撫養權。

有一點理由可以勸服女方,現在的女方如果帶個孩子再婚,肯定是個拖油瓶,我也相信沒有幾個女人願意這樣。

說服法廳:第一,女方經常深夜才歸家,根本無法帶好孩子,2歲的孩子也無法獨立生活。

第二,如果女方再婚,難保男方會對別人的孩子親如自己的孩子。

不管你做什麼決定,你一定要努力,先為孩子著想。

2樓:綹紜

首先,能不離婚最好不離,離婚對誰都不好,特別是孩子,還那麼小就沒有爸爸或者媽媽的愛了。你和你老婆多溝通溝通,看你老婆是什麼原因,你能不能解決。

其次,如果只能離婚,那麼先協議離婚,看誰主張要孩子,達成一致就好。

再次,協議離婚無果,申請法院判決,一般法院會考慮雙方經濟條件,誰能給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條件一般就判給誰,2歲的孩子太小,法院也會傾向於判給孩子的媽媽。

離婚孩子判給誰的機率大些?

3樓:郭曉明歲月

離婚案件中,主要涉及的是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權的問題,而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是離婚案件的核心,一般來說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原則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1、協議離婚子女撫養問題

根據我國婚姻法關於撫養權的規定:協議離婚的夫妻雙方關於子女撫養問題在協議離婚的時候可以協商決定,並在離婚協議中載明關於子女願意隨哪方生活。

2、訴訟離婚子女撫養權問題

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一) 子女不足2週歲的情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2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二)子女2週歲以上的情況

子女在2週歲以上的,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雙方均主張撫養權的情況下,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其成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子女已滿10週歲的情況

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說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四)對於成年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法院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五)《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4樓:

女方,孩子未出哺乳期通常是判女方的,也有例外就是孩子一直在男方撫養。

5樓:桓莘呼延夢秋

看樣子是可以的

正常情況下寶寶小的話判給媽媽的機率是百分之八十

除非有特殊情況。

6樓:成掣零鸞

第一:你自己要有工作,有一定的收入才行。第二:要有時間照顧孩子,當然你媽能夠幫你的。第三:看從孩子出生到現在男方的態度如何,若他沒管,孩子判給你的機會更大。

7樓:養蘊納喇淳雅

如果你們沒能商量好,法官會讓孩子自己來做決定,或者問孩子喜歡和誰在一起

父母離異 不滿兩歲的孩子一般判給誰?什麼情況下會判給父親?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 2歲以下的孩子一般會判給女方 除非證明女方無經濟** 無撫養能力 或對孩子有不利於健康成長的才能判給男方

9樓:匿名使用者

不只看經濟,還要看孩子在哪邊生活更適合孩子的成長。。這也是一個原則。。。。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今社會是看誰的經濟撫養能力比較強,身體健康 就判給誰,如果都差不多就要協商了,男方可能會更勝一點

11樓:匿名使用者

扶養權應歸環境優越的一方,除非另一方放棄

12樓:匿名使用者

誰的經濟能力大誰的機會就大

離婚,孩子判給誰的機率大?

13樓:匿名使用者

一、 判決由何方直接撫養的問題。

關於離婚後孩子的撫養問題,規定在《婚姻法》的三十六條和三十七條,當然,都是一些基本原則性的規定,大體精神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釋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該意見較為詳細地規定了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處理孩子撫養問題的意見。

在這裡大體介紹一下:

1、什麼情況下,法院將孩子判歸女方撫養的可能性較大?

第一、兩週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第二、孩子雖然兩週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後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第四、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第七,十週歲以上的孩子隨意隨母親生活的。

2、什麼情況下,法院將孩子判歸男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一, 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第二, 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第三, 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 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於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第六, 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3、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對於孩子的撫養權歸屬無有影響?

一般情況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撫養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見,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沒有直接的影響。但如果父母雙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條件相當,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就會有一定的作用。

二、 撫養費支付標準及支付方式的問題。

1、撫養費的標準一定是月工資收入的20~30%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在實踐中,很多人認為撫養費標準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實這種觀點是不完全準的。除了參照工資收入比例的標準外,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也是相當重要的參考因素。

比如,目前在上海市區,一個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撫養費大約在一千元左右就基本上足夠了。但如果非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月工資有一萬多元,讓其按其月工資收入的20~30%即2000~3000元的標準去支付撫養費顯然是沒有必要的,並且,撫養費還是雙方均應當承擔的義務。因此,教條地以工資收入的比例來計算孩子的撫養費,是不妥的。

2、撫養費的支付方式是怎樣的?

一般是按月支付,比如在幾月幾日前在探視孩子時支付,或打入孩子撫養費的專用賬戶。實踐中,很多當事人都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因為這樣一來省去要錢的麻煩,二來可以折抵給付對方房款。但是,是否採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態度。

一般來講,如果對方當事人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3、撫養費包括教育費和醫療費嗎?

實踐中,很多人認為,撫養費就是孩子的生活費,而教育費和醫療費另一方應另行支付。這種觀念是不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適用婚姻法解釋(一)中,已明確指出,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

三、 探視權如何處理和掌握?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週或雙週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週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願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四、 在什麼情況下,另一方可能請求法院變更撫養關係?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五、 什麼情況下,一方可以請求法院追加孩子的撫養費?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如,原來的撫養費是數年甚至十幾年前訂的標準,已趕不上物價**的幅度了。

六、 另一方收入大幅度提高,是提起追加撫養費的理由嗎?

如果離婚後,帶孩子的一方收入沒有明顯增加,而不帶孩子的一方的收入卻大大增加了,比如,又買車又買房,或得到意外的大額收入。這種情況下,帶孩子一方往往會產生追加撫養費的念頭。但是,如果孩子的實際需要沒有增加,法院一般是不會支付帶孩子一方的這種要求的。

七、 離婚後,帶孩子一方能單獨改變孩子的姓氏嗎?

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因此,帶孩子一方在離婚後,不能私自主張,將孩子的姓氏改為己姓或他姓。

八、 十八歲以上在校就讀的子女,是否有權向父母索要撫養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解釋(一),父母撫養孩子的義務截止到孩子十八週歲。一般情況下,超出十八週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孩子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父母已無法定支付的義務。

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明確指出,孩子超過十八歲,尚須父母履行撫養費義務的情況,是指:

1)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

2)孩子非因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對於非因以上的情況,父母對於十八歲以上的孩子,沒有履行撫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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