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案子中止執行可以拍賣嗎,再審影響執行拍賣嗎

2022-08-18 17:02:38 字數 5214 閱讀 5828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執行局在查明事實的情況下 應該不會中止執行的

2樓:北京薛英律師

再審中,作出中止執行裁定的。不能繼續拍賣。

我房產被查封,進入執行階段我準備申請再審程式對案件有異議法院通知我要啟動評估拍賣我有時間啟動再審嗎

3樓:扼腕結婚

1、案件再審中止執行,不能解除原審中的查封。

2、案件在法院裁定再審的同時,裁定中止執行,待案件再審結果作出後再定,再審有可能維持原判決。所以,是不能解除查封的。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再審影響執行拍賣嗎

4樓:淺憶昔末顏

如果再審勝訴,那要執行迴轉,對你造成損失的,你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找中級法院申請國家賠償,不賠償的到上級法院會做出賠償決定,你提交勝訴判決書的影印件給法院。不懂的地方,找律師幫助。

再審程式中,原審判決、裁定到底中止執行嗎?

5樓:職場spring老師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1、再審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作出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名稱,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

(3)具體的再審請求;

(4)申請再審所依據的法定情形(須列明所依據的民事訴訟法的具體條、款、項)及具體事實、理由;

(5)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明確表述;

(6)再審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並寫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2、再審申請人除應提交符合前條規定的再審申請書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覆印件;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證影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2)申請再審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影印件;判決、裁定、調解書系二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影印件;

(3)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影印件;

(4)支援申請再審所依據的法定情形和再審請求的證據材料;

(5)再審申請人對生效已超過六個月的裁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申請再審的,應提供相應證據材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傳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6樓:白色的明

事人申請再審過程中,原審判決裁定不中止執行,但是一旦上級法院決定再審,其會做出裁定中止執行原判決裁定的執行,兩者並不矛盾。

雖然當事人申請再審,但在法院決定啟動再審程式前,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一旦法院決定啟動再審程式,會重新制作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案件進入重新審理階段。這兩條是再審的不同階段的規定,法院決定再審之前,繼續執行;法院再審啟動,中止執行,重新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訴訟案件進入再審程式後,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應在決定再審的同時出具原判決中止執行的裁定。

7樓:聖風信子

簡單點說吧,你去申請再審,法院是不會停止執行的,但是如果法院審查完之後,決定啟動再審,那麼,原則上停止執行,但是是也有例外不停止執行,包括「四費一金一酬」

8樓:匿名使用者

當事人申請再審過程中,原審判決裁定不中止執行(178條,是否能夠被法院接受未定),但是,一旦上級法院決定再審,其會做出裁定,中止執行原判決裁定的執行(185條,進入再審程式)兩者並不矛盾。

9樓:

在申請時不中止,因為申請並不一定同意再審,也有可能不再審的。但提出申請再審後如果法院同意再審了的即條文中說的「決定再審的案件」,這個時候才中止。

10樓:木凳子馬

你理解錯了,當事人發起的再審屬於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必然中止執行,因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當然不能繼續執行。

178條的意思是說:當事人申請再審後,法院決定再審前不停止執行。

185條的意思是說:再審案件已經被決定再審的,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11樓:匿名使用者

1.雖然當事人申請再審,但在法院決定啟動再審程式前,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178條」

2.一旦法院決定啟動再審程式,會重新制作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案件進入重新審理階段。「185條 」

通過上述分析,這兩條是再審的不同階段的規定:法院決定再審之前,繼續執行;法院再審啟動,中止執行,重新審理。

再審立案後,但是沒有收到中止執行裁定,是不是還可以繼續執行。

12樓:小魚教育

再審立案後,但是沒有收到中止執行裁定,是不是還可以繼續執行要視具體情況:

1、如果再審裁定書中已經寫明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或因情況緊急的,決定再審的法院已經將中止執行裁定口頭通知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的,應該中止執行。

2、如果沒有上述情形的,則從法律上來講,仍可以繼續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依法決定再審,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需要中止執行的,應當在再審裁定中同時寫明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

情況緊急的,可以將中止執行裁定口頭通知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並在通知後十日內發出裁定書。

擴充套件資料:

現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13樓:莫名其妙

只有在下達中止執行裁定書後。才停止執行。否則不行。

14樓:百小度

「申請再審立案」和「裁定再審」根本是兩回事。

申請再審立案,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只有裁定再審後,才中止執行原判決、裁定。

15樓:

可以繼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16樓:寶貝來我懷裡吧

1.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3條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或再審的案件,執行機構根據上級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執行裁定書中止執行。

2.法院一旦啟動再審,原生效審的執行程式即應告中止! 未收到裁定書確實可以繼續執行,因為裁定書送達生效,言下之意,送達後絕不能執行,但最終根據新的生效裁判文書可能執行迴轉,也就是說執行了也是白執行的!

3.個人申請再審的行為並不中止裁判的執行,但再審立案後即應告中止!

再審改判需要先中止執行,然後再下新執行嗎?

17樓:阿元

一般情況下,在案件決定再審的同時,即在決定再審的裁定書上,法院會決定中止案件的執行。如果再審改判,當事人可以直接申請執行新的判決書,同時,法院會將原中止的執行案件,裁定終結執行。

如果案件正常執行,或者已經執行完畢,在案件再審改判後,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迴轉。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第二百三十三條 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依法決定再審,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需要中止執行的,應當在再審裁定中同時寫明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情況緊急的,可以將中止執行裁定口頭通知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並在通知後十日內發出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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