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異議的問題,關於《管轄權異議》的問題

2022-07-22 03:21:52 字數 2819 閱讀 5515

1樓:正氣長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因此,如果你對管轄權有異議,可以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向豐潤區人民法院提出,使用書面申請材料加相關身份證件及經常居住地的證明即可。

2樓:匿名使用者

補充回答:

1、早時的回答有些疏漏,管轄權不僅是戶口所在地的問題,如果是合同糾紛,合同的履行地豐潤的,豐潤法院也有管轄權的,不太清楚你是什麼糾紛。

2、提交原件,你在**常住就找**的居委會開證明。

1、可以提管轄異議。

2、最好是找人送到豐潤法院,因為用ems郵寄可能會耽誤時間,你沒時間可以找家人或**人去送。

3、提交管轄異議申請書,還要提供你在開平區居住超過一年、且不是住院**證明。找居住地居委會開證明。

4、不過,如果你的戶口在豐潤,豐潤法院也有管轄權,有可能管轄異議不被接受。

關於《管轄權異議》的問題

3樓:我就是我

勞動仲裁約定重慶沒問題,關鍵要看仲裁裁決怎麼裁的,

如果是裁的不服裁決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則總公司所在地的上海法院可能也有管轄權。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辦理中的幾個問題

4樓:匿名使用者

1、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事訴訟法》第127條對管轄權異議主體的表述為「當事人」。在民事訴訟實務中,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往往是被告原告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

2、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並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時限即為15日。

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後,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被告因未收到起訴狀,不能書寫答辯狀,因此管轄異議不受答辯期間的限制。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因不存在爭議的雙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辯狀期間」,管轄權異議也不受限制。

3、訴訟管轄異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口頭形式亦應允許。異議書既可以隨答辯狀一併提出,也可單獨書寫。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

民事訴訟的管轄權異議問題

5樓:

你好,對於上述問題,和你討論如下:

一、如果管轄異議成立,移送管轄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時:1、原被告雙方均未要求將案件移送具體的哪一個法院,或者原告對被告要求移送管轄的法院沒有意見的,則受理法院應依據便於審理的原則進行移送;2、原告與被告要求移送管轄法院意見不一的,因民事訴訟的啟動權在於原告,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在原告而非被告,故應尊重原告的選擇將案件移送原告要求移送的有管轄權的法院;3、對法院就管轄異議作出的裁定,當事人如果不服有權上訴,以得到救濟和糾正。因此,並未剝奪原告的選擇權。

二、管轄異議是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一般是被告提出,

民訴法127條規定得很清楚,對於管轄異議,成立,移送;不成立,駁回(異議的申請)。而駁回起訴是因當事人(原告)沒有實體上的訴權或程式意義上的訴權、無權起訴,或者起訴不符合條件。我想了半天也不明白管轄異議成立除了移送外為什麼還可以駁回原告起訴?

有人也曾提出過這種觀點,但僅是學術討論而已,卻從無此法律規定。因此我的結論是要麼書上講的是錯誤的,要麼是你看錯了或理解錯了。。。。。。或者就是我錯了。。。。。。

人民法院處理管轄權異議要注意哪些問題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人民法院在處理管轄權異議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駁回異議和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都有用裁定。在實踐中,有的人民法院認為應該移送的不經裁定就直接移送,這是不對的,這樣就剝奪了對移送管轄裁定不服的當事人上訴的權利。

(二)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要異議,必須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如果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異議不予審查得行審判,當事人不服上訴並繼續提出管轄異議的,二審法院不須查明一審法院是否確有管轄權即應按第153條第1款第4項的規定,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因為不對當事人的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本身就違反了法定程式,並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裁判。

法院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作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如果當事人對駁回管轄權的裁定和判決一併申請再審的,按照最高法院的有關規定:法院通過複查發現管轄雖有錯誤但判決正確的,應當不再變動,以減輕當事人的訟累;如經審查認為裁定和判決均有錯誤,應按審判監督程式處理。

管轄異議上訴案件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7樓:木有負面情緒

1、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2、因為一審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是用裁定的方式駁回,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3、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被告對管轄權有異議可以提起上訴嗎

被告對管轄權有異議可以直接在答辯狀提出來,不需要上訴。如果法院裁定駁回異議,才能提起上訴。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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