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條款是否有效

2022-07-19 14:19:11 字數 4815 閱讀 9920

1樓:未來法律_契約

您好:一、怎樣制定財產分割協議制定財產分割協議一般要列明以下內容: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6、分割後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7、**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8、違約責任;9、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准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

二、簽訂財產分割協議需要注意什麼1、財產分割協議三種無用規定:(1)財產歸子女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後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的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

也即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沒有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誰提離婚,誰便淨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

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2、財產分割協議三類效力限制:(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

很多人擬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要求不願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於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

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於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於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

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2樓:正商觀察者

雙方在離婚時簽訂的協議涉及違法的內容的,肯定屬於無效協議。離婚協議無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一)行為人不具有行為能力實施的民事行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因沒有意思能力,不發生法律行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法人實施行為能力範圍以外的行為,特別是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行為,也不生效力。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為

意思的形成自由和意思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實的前提。若在意思形成和表示過程中欠缺自由甚至完全不自由,按合同法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則應屬無效,不能依照該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效力。

(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為,是行為人雙方共同合謀進行的,以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為目的的民事行為。它須具備下列條件:

1.須表示與內心不一致。即外部表示與內心意思不一致,所表示的並不是行為人的真實意思,行為人內心中存在牟取不正當利益或損害他人的意思,但是卻故意製造某種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虛假現象。例如為逃避強制執行而假裝把財產贈與相對人,事實上當事人並沒有出贈和受贈的意思。

2.須有惡意通謀。即表意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不但表意人單方面瞭解自己的表示是虛偽的,而且相對人也瞭解這一情況。

串通指他們之間有勾結,有意思聯絡。而惡意則指對於該串通是完全瞭解的,表意人自己瞭解其表示與意思的不一致,不一致是惡意造成的,而不是出於認識上的錯誤。

3.須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串通的意思表示,必須具有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目的。串通人之所以惡意串通,必然有其損人利己的非法目的。

(四)偽裝行為

即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行為。是指以虛假的合法行為作表面行為,掩蓋非法的隱蔽行為的行為。偽裝行為,它由表面行為與掩藏行為互為表裡構成。

其表面行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無效,而隱藏行為則因為內容違法而無效。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根本屬性之一在於意思表示內容的合法性。因此,意思表示如果違法,當然不屬於民事法律行為。所謂違法行為,不僅指違反民法規範,也包括違反其他部門法的規範,同時包括違反國家政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婚內財產協議,離婚時有效嗎?

3樓:華律網

《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婚內財產協議是否有效還要看是否符合下面的情形:

首先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必須要建立在夫妻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如果有脅迫、欺詐的情況,那麼就會導致協議無效。其次,在協議中只能就雙方完全所有的財產作出約定,而不能約定他人的財產,若約定的內容侵犯了國家、集體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這樣的協議也是無效的。再次,協議最好是採取書面形式。

最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婚內財產協議,那麼自雙方簽字蓋章之後就是生效的,也就會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但要注意,對於這樣的協議並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也就是之後一方不按照協議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此時另一方不能直接拿著該協議,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4樓:樂觀的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內財產協議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該協議在離婚的時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擴充套件資料:

簽訂「婚內財產協議」需要注意的問題:

(1)「婚內財產協議」一經簽訂,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或撤銷。

該協議一經簽定,對夫妻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除非能證明簽訂該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脅迫等情況,否則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夫妻雙方一旦發生離婚糾紛,可以按照該協議約定的內容來履行。

但是,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時,在沒有完成房屋變更登記前,是可以反悔並撤銷贈與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處理。

(2)「婚內財產協議」中對夫妻債務的約定。

由於夫妻雙方的「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後,不一定會進行公示,不能推定債權人必然知曉該協議內容。所以當債權人不知道協議約定內容時,該協議對外不具有約束力,此時債權人可要求夫妻雙方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是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債權人知曉該協議約定的內容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5樓:熱浪人間

婚內財產協議,離婚時有效。具體規定如下:

一、【婚姻法對婚內財產約定的規定】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二、【最高院司法檔案對離婚時約定財產的處理原則】最高院關於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意見》也規定: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三、【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所謂「規避法律的約定」一般是指侵害第三方利益的約定行為。例如:為了規避債務而約定的協議。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大律師網 相關律師回覆關於婚內財產協議離婚時是否有效:

1、婚姻法19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及婚前財產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由此可見,合法有效的婚內財產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

2、婚姻家庭領域的協議,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這一點在合同法總則第二條最後一款有明確體現。

但婚姻家庭領域的協議,仍屬於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關於婚內的財產協議,只要訂立協議的時候,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違反法律 法規強制性規定等符合無效或可撤銷、可變更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下,該協議就屬於合法有效

對訂立協議的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58條、59條、60條、61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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