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女方要價第二次起訴如何快速離婚,第二次如何蒐集證據

2022-07-19 08:41:51 字數 5851 閱讀 7602

1樓:正商觀察者

採取訴訟的方式離婚,與第幾次起訴沒有關係,具體的分居時間也需要法院認定。只要起訴離婚方的離婚理由充分,法院就會支援雙方離婚。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根據。

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它有兩層含義:

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 以下是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

提問者應該參照以下規定蒐集相關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2樓:天津郭強律師

第一次的判決書和起訴狀。

之前已經寫過離婚訴訟書了,但是法院駁回了自己的離婚請求,所以才會有第二次離婚訴訟書的出現,那麼第二次離婚訴訟和第一次離婚訴訟的書寫有什麼區別呢?二次離婚訴訟書和第一次離婚訴訟書的格式是一樣的,所不同的就是兩者的事實和理由不一樣。這裡的訴訟理由主要針對的是第一次離婚訴訟書之後的一些事實和現象,因此和第一次離婚訴訟書的書寫有著本質的區別。

二.證據的準備

第一次起訴之所以沒能判決離婚絕大多數原因還是感情破裂的證據不足,所以在第二次起訴之前應該利用這段時間有爭對性的蒐集一些必要的證據,這樣才能對第二次離婚起到有利的作用。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寫離婚起訴狀 2、準備訴訟需要的證據一般包括結婚證、孩子出生證明、戶口本等證明身份資訊的證據以及財產清單、債權債務等書面材料。3、攜帶準備好的起訴狀,證據材料,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立案起訴。

4樓:說說生活家

回答您好,這裡是小度,很高興能回答您的問題。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1、協議離婚定義

即自願離婚,指雙方達成離婚合意並通過婚姻登記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

2、協議離婚特點

當人雙方在離婚以及子女和財產問題上意願一致,達成協議;

按照婚姻登記程式辦理離婚登記,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婚姻關係。

3、協議離婚條件

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須為合法夫妻並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離婚的共同意願;

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

二、離婚手續在**辦理、離婚手續辦理流程程式、辦理離婚手續的程式時間、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1、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

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是民政部門。

具體的婚姻登記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的民政部門;

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

在婚姻登記機關中,由持有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的人員從事協議離婚的登記工作。

2、協議離婚的程式流程

1)當事人申請

離婚登記按地域進行管轄;

當事人協議離婚的,應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法律行為,當事人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申請時應持雙方的結婚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證明,以及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以及關於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並由雙

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2)婚姻登記機關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應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查明當事人所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條件;

婚姻登記機關如查明僅為夫妻一方要求離婚,或者夫妻雙方雖然都同意離婚,但在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上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3)離婚登記和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

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如果您對我的回答滿意的話,麻煩給個贊哦~

更多30條

5樓:華律網

起訴離婚需要寫離婚起訴書,說明起訴離婚理由、財產分割請求和孩子歸屬要求。另外還需要準備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等材料,感情破裂的證據、財產證據、有利於子女撫養的證據等。

6樓:檢依白蔣賜

和第一次一樣的,同時把第一次離婚時法院出具的判決書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第二次起訴離婚要與第一次法律文書生效相隔半年以上。

7樓:李文瑞律師

同第一次一樣,另加上次判決書

8樓:我愛上了朵女郎

因為男方另外帶來一個女人我應該怎麼了

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要提出哪些證據才能判決離婚?

9樓:匿名使用者

一、不管是第一次還是第二次起訴,原告都需要準備證據。

二、當然,被告為了應訴,也需要準備反駁的證據。

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要提出哪些證據才能判決離婚?

10樓:飲水思源

主要提交證明你們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證據。

這是法官決定是否判決離婚的關鍵。你除了向法庭提交第一次起訴時曾交過的證據外,還應該重點提交第一次判決後新產生的證據,以證明你們沒有和好可能。

1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後,一年內兩人未和好,再次起訴離婚的判決離婚機率比較大。可以準備兩人未和好未共同生活的證人證言或者相關材料。

我是原告 第二次起訴離婚 需要準備證據不?

12樓:孔雀翎

肯定需要。即使是第二次離婚也要證明夫妻感情破裂以及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

建議委託律師處理。

13樓:南歌子

有新證據就提供,沒有就不提供,一般二次起訴都會叛離。之前提交過的就不需要提交了,已經存檔了。沒有找律師嗎,一般二次起訴找相同的律師,他只收取差旅費。

14樓:瑠璃巡

如果第2次起訴離婚,需要你們夫妻破裂的證明和其他結婚證和相關的一些身份證證件都可以。

15樓:

當然需要準備證據,我國民事訴訟舉證責任是誰主張誰舉證,你要證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子女扶養意見以及財產情況。

16樓:財神照我去戰鬥

證明雙方已經沒有感情支撐婚姻的繼續維繫。或者證明對方有過錯,已經無法繼續維繫婚姻。

17樓:

當然需要證據了,因為你之前你寫離婚聲宋氏不管什麼判定都需要證據的。

18樓:集極住

這個可以商量的

畢竟你們之間直接分開就好了

不需要去想什麼

應該分的分開

不能分的就不用分了

19樓:飛贊向

如果有證據的話還是要準備的,第2次起訴就是最終結果了,一定要準備充足。

20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分財產不?分就要有財產清單之類的了,第二次基本都會支援的

21樓:濮陽傲

如果有新的證據就可以提供

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材料及手續

22樓:華律網

起訴離婚需要寫離婚起訴書,說明起訴離婚理由、財產分割請求和孩子歸屬要求。另外還需要準備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等材料,感情破裂的證據、財產證據、有利於子女撫養的證據等。

23樓:奇農嘉嘉普

需要持一審判決書,在判決書下達6個月以後,還需出具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到被告戶籍所在地區法院,或被告經常居住地區法院提交訴狀,提出離婚訴訟。

法院接到訴狀會7天以內下達是否立案通知。

會**前3天給雙方下達傳票通知**時間和地點。

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樣的證據法院才能判離啊?

24樓:靜的窒息

司法實踐中第二次起訴離婚大多判決離婚,原告起訴離婚時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證,第一次判決書,以及判決書的生效證明。法院判決離婚是因為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在無和好的可能。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25樓:木兮

無論第幾次起訴,都是要求感情破裂,感情是否破裂法院認定。

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在確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外,一般按以下四個標準予以確認:

2、婚後感情:男女雙方結婚以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男女雙方的喜好,性格,相互之間的是否瞭解,是否經常存在吵架,鬥氣,或生理上的原因等。

3、看離婚原因:男女雙方結婚後,難免有生活、工作上的事情,使其本來感情很好雙方,因某一件事如:雙方父母原因、第三者插足導致婚外戀、因性格不和、男女雙方異性朋友交往方面等。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

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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