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被告方不接電話不去法院拿傳票怎

2022-01-09 16:23:12 字數 5263 閱讀 9011

1樓:特特拉姆咯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受送達人有訴訟**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六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樓:匿名使用者

傳票送她家裡,,見到她本人接受,,其他沒辦法

3樓:

如果法院已經受理,就不怕他不出現,法院自有對策、措施。

若送過傳票無法送達,或當事人故意不收傳票,故意不到庭的,法院會以公告三個月的形式通知被告到庭,如果圴未到庭,法院就會作出缺席判決。

4樓:

無法**,可以申請強制讓被告上庭

5樓:晴空多雲

缺席審判。被告缺席對被告極其不利。

6樓:手機使用者

這個由法院處理呀,她總不接就直接敗訴了!

被告不接法院傳票怎麼辦?

7樓:富航文祕事務所

經常會遇到,訴訟中有明確的被告地址及**,被告為了躲避訴訟故意不接**或故意不來領取傳票的情況。人民法院遇到這樣情況往往會告知原告,讓原告想辦法再重新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或者**,否則,法院就駁回原告起訴。司法實踐這樣操作是否有法律依據呢,到底駁回起訴合法嗎?

下面,我就針對這個問題發表自己的看法。

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在被告故意不接**或者不領取傳票的情況下,直接駁回原告起訴的做法是不對的,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理由如下:

1、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來看,其實,這是法院的一個送達問題。原告起訴立案,需要做到有明確的被告即可,關於立案後如何通知被告應訴等,那是法院的義務,而不應該將此義務強加給原告,原告只是有個協助的義務--提供被告住址的線索。

可是,司法實踐中往往是,人民法院不區分被告地址不明確還是被告地址明確故意不接法院**等情況,聯絡不上被告就直接找原告,讓原告想辦法,這無疑給原告增加了負擔。

人民法院原本是幫助當事人解決糾紛的地方,可是在送達處就已經將原告卡住,將送達的義務轉嫁給了原告,在原告提供不出被告新的地址及**情況下,直接駁回原告起訴,導致原告的訴訟權利在送達處就被法院抹殺,更別提以後的訴訟了。

2、凡是涉及人民法院訴訟都是雙方調和不好的,分歧較大的,比如離婚,往往是一方不願意離婚,另一方非要離婚,或者雙方雖然願意離婚,一方就是拖著不想讓另一方那麼痛快的離婚,在這種情況下,往往是隻要一方起訴,另一方就巨力抗拒,聽到法院**就結束通話、更換**號碼、關機或者說打錯了,或者即使到了法院故意不領取傳票,玩失蹤等。

不是被告地址不明確,不是**不對,我認為人民法院應當對他們採取相應的措施才對,比如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或者公告送達等,而不應該直接駁回原告起訴。

3、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8樓:孫寧律師

回答你好

可以拘傳。

法院在被告故意不接**或者不領取傳票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更多3條

9樓:伏靈萱

留置送達:送達方式的一種,適用於受送達人不願意接受訴訟文書的情形,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檔案留在收件人住處的一種送達方式,屬於強制送達。除留置送達外,依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送達方式還有:

直接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

傳票(讀音chuán pìao),是出庭的預先通知;法院特定程式及訴訟開始時發出的書面通知;會計工作中據以登記賬目的憑單。

傳票是記賬憑證的同義語。有現金收入傳票、現金支出傳票和轉賬傳票等。當銀行的會計憑證作為記賬憑證使用的時候,因為要在銀行內部進行傳遞,因此,記賬憑證,又稱作「傳票」 。

傳票就是記帳憑證的原始憑證,如果不是正規商業操作,就相當於我們平時所說的收條和欠條。

收款時:出納部門收入現金,須憑現金收入傳票(包括視同現金收入傳票的各項憑證)收款。

付款時:出納部門付出現金,須憑現金支出傳票(包括視同現金支票傳票的各項付款憑證)辦理。

10樓:於金龍律師

回答您好

法院在被告故意不接**或者不領取傳票的情況下,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

提問被告不接法院**怎麼辦

回答如果是法院要向被告傳送起訴狀副本,無法聯絡到被告,或者被告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法院可以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更多5條

11樓:淺淺滴痕

傳票不是想不接就不接的,不接就已經違法了!可強制執行!

12樓:

不接沒關係的,傳票起到一個傳達的作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或規則:

(1)法院採取公告送達,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2)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說明起訴或上訴的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說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裁判是第一審法院作出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人民法院。

(3)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4)人民法院應當在案卷中說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

被告不接法院**怎麼辦?

13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在被告故意不接**或者不領取傳票的情況下,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理由如下:

1、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來看,其實,這是法院的一個送達問題。原告起訴立案,需要做到有明確的被告即可,關於立案後如何通知被告應訴等,那是法

院的義務,而不應該將此義務強加給原告,原告只是有個協助的義務--提供被告住址的線索。可是,司法實踐中往往是,法院不區分被告地址不明確還是被告地址

明確故意不接法院**等情況,聯絡不上被告就直接找原告,讓原告想辦法,這無疑給原告增加了負擔。法院原本是幫助當事人解決糾紛的地方,可是在送達處就已

經將原告卡住,將送達的義務轉嫁給了原告,在原告提供不出被告新的地址及**情況下,直接駁回原告起訴,導致原告的訴訟權利在送達處就被法院抹殺,更別提

以後的訴訟了。

2、凡是涉及法院訴訟都是雙方調和不好的,分歧較大的,比如離婚,往往是一方不願意離婚,另一方非要離婚,或者雙方雖然願意離婚,一方就是拖著不想讓另一

方那麼痛快的離婚,在這種情況下,往往是隻要一方起訴,另一方就巨力抗拒,聽到法院**就結束通話、更換**號碼、關機或者說打錯了,或者即使到了法院故意不

領取傳票,玩失蹤等。這種情況下,不是被告地址不明確,不是**不對,我認為法院應當對他們採取相應的措施才對,比如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或者公告送達等,

而不應該直接駁回原告起訴。被告故意不領取傳票,法院會說我們法院不可能滿世界給你們去找人去,原告你提供不了被告新的地址及**,我們法院只能直接駁回

原告起訴了,我聽到最多的是法院這樣解釋,個別法院的這種做法,我認為是不妥的,目前我國法律上還沒有此規定。

3、但是這個法條可以說是名存實亡,司法實踐中,幾乎不用,

從目前**的案子及通過調查其他執業多年的律師來看,法院對拒不到庭的當事人拘傳的情況少之甚少。因此,我建議法院作為老百姓維權的最後保障屏,為了公正司法,應當經常啟用民訴法109條才對,這樣,一方就不能隨意不來或者故意躲避法院訴訟,給法院執法也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14樓:kyoya道

你起訴到法院,除了遞交民事訴狀外,還應儘可能詳細的提供被告的相關情況,以便於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包括傳票、**通知書等)儘快送達被告。

被告不接法院**,不排除被告故意迴避等原因。這種情況下:

1、法院將根據訴狀上的被告住所地,將法律文書用特快專遞形式寄給被告,也可以採取直接送達方式(包括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甚至留置送達方式),若無法送達,則可以在上述做法無法實現的情況下,採取公告送達方式。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2、排除公告送達方式,一般措施大致在1-2個月內完成。

3、由於訴訟審理分為簡易程式(三個月)和普通程式(六個月),如果一直聯絡不上被告,且人民法院決定採用公告送達方式,則最早的審理時間也得在公告送達的六十日後進行。

4、只要公告送達後,被告不按時出庭,人民法院將在**審理後,依法作出缺席判決。通常情況下,公告送達後的**時間約在一到二週之間。

5、最快也得在三個月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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