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對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有何規定

2022-07-19 06:12:04 字數 5355 閱讀 8215

1樓:土流集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履行繳納社保的義務。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規定中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佈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樓:

《社會保險法》對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規定的義務主要有a. 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b. 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社會保險法對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有何規定

社保法是如何規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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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即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而且是雙方的法定義務,勞動關係的雙方對此不可協商變通。

用人單位不繳納社儲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

員工可隨時向勞動監察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繳納,處理結果往往是限期補繳;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費,員工在職期間一旦發生此類情況,相應的費用由社保**負擔。相反,如不繳納社保,發生了此類情況,用人單位按照社保的標準自行負擔。

4樓:社文商標管家網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國家強制性政策的規定,而不是福利。社會保險的目的在於使勞動者在退休,失業,患病,工傷,生育等5種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參加社會保險既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應盡的義務,更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從勞動法規上講,用人單位應當自新聘員工上班之日起,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和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實際生活中,用人單位為了減少成本,同時由於員工就職的不穩定性,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沒有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不在少數)往往要在員工轉正後才辦理該員工的社會保險參保手續,而在轉正了再拖後幾個月辦理參保手續的也同樣不在少數。

正如你所知道的,用人單位承擔的比例要比個人高。

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5種社會保險的繳費比例,單位/個人分別為:20/8,2/1,8/2,1.2/0,0.

7/0。前2種比例全國統一,後3種比例各地會有不同。由此單位繳費比例合計31.

9%,個人繳費比例合計11%。如果某地的繳費基數為1500元,單位繳費1500*31.9%=478.

5元/月,個人繳費165元/月。

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而沒有繳納的,只能向社會保障機構補繳,沒有補還給個人的政策規定。你的「即使按扣除個人比例算,也應該補還我一部分」的要求,同樣沒有政策依據。

你的這種情況,社會保障機構是允許補繳的,但是單位不會這麼做。在社會保障法制建設還不夠健全的今天,你能參保已經是幸運的了,建議你向前看,知足罷了。

5樓:易屬兩儀

社保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企業不給員工交社保會有什麼後果

6樓:uriel奮

企業不給員工買社保首先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不給員工買社保屬於違法行為,法律規定要在員工入職後三十天之內購買,超過就違法。

具體分析如下:

1、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都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明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點,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和理由拒絕承擔該項法定義務。

2、《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3、《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單位不繳社會保險又無法補繳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擴充套件資料:

企業如何為員工辦理社保:

1、社保開戶

企業需要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去社保局辦理社保開戶。社保開戶後會拿到《社保登記證》。

2、增減員

單位每月都必須把企業新增的員工新增進單位的社保賬戶中,並把已經離職的員工從賬戶中刪除。社保賬戶是一個獨立的賬戶,增減員工的操作必須要在賬戶中進行。

3、確認繳費基數

單位每月需要為員工申報正確的社保繳費基數,以確保社保的正常繳納。社保的繳費基數以員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或入職首月工資為準。

4、社保繳費

如果企業、銀行、社保管理機構三方簽訂了銀行代繳協議,則社保費用將在每月固定時間從企業銀行賬戶中直接扣除。當然企業也可以選擇通過現金或者支票的形式前往社保局現場繳費。

7樓:匿名使用者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條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並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8樓:匿名使用者

社會保險會對企業進行相應的處罰,可見於社會保險法。

這個是國家強制的,和稅是一樣的,所以,不需要經過員工同意。

9樓:法律快車

1、企業不給員工買社保屬於違法行為,法律規定要在員工入職後三十天之內購買,超過就違法。

2、企業不給員工買社保首先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3、單位不繳社會保險又無法補繳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10樓:老兵直言不諱

北京保安公司從來不給員工繳納社保,逼迫員工放棄繳納社保!

11樓:琴碧春

不管什麼企業員工都要有一個好的保障。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交社保,會受到處罰,負法律責任。

13樓:暴牙

首先社會保險法規定,企事業單位必須強制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員工也不能選擇買還是不買。就算員工與公司私下籤訂任何放棄購買社保的協議,都屬於違法和無效的。

對於員工來說,買是百利而無一害,自己只承擔很少一部分費用。對於公司是不利的,員工可去勞動局投訴,公司到時候還是得必須應該給該員工購買社保的費用全額給員工,如果遇到比較麻煩的員工,甚至要求公司把以前的社保全部補上,這是很大一筆費用,因為得交滯納金和利息。

14樓:劉昱

公司不給交社保、要求公司怎麼賠償。

關於新勞動合同法社保交納的規定

15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於與勞動者雙方建專

立勞動關屬系後三十天內公司就應該給其繳納社保。

我國《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都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別,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和理由聚聚承擔該項法定義務。

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如果公司不給交社保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或者社保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保。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16樓:匿名使用者

按規定,即使在試用期,用人單位依法也應當繳納社保。

勞動合同法

第十版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權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17樓:匿名使用者

即使在試用期,用人單位依法也應當代繳社保。

如果沒有繳納,公司應當補繳並支付相應滯納金,部分無法補上的社保(如醫保超過一定時間之前的就無法補交)單位應作出相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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