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女沒盡贍養義務,不能繼承遺產,法律的幾條有規定,內容都是什麼

2022-07-02 02:01:46 字數 5535 閱讀 6968

1樓:明天的太陽兔兔

有這方面的規定。可以不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的繼承法對此有規定的,主要是第十三條的規定。當然,針對具體的案情,還得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承法的司法解釋是怎麼規定的,這樣才能全面作出分析。

3樓:匿名使用者

hehe,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4樓:中顧法律網權威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5樓:匿名使用者

兒女沒盡贍養義務,不能繼承遺產!

法律沒這種規定!只是規定可以少分!

子女從小送人,沒有履行贍養義務,可以繼承遺產嗎?

6樓:金牌婚姻律師團

養子女於收養關係成立後,其與生父母的父母子女之間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解除。養子女只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而無權繼承其生父母的遺產;但是,如果養子女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但在此種情況下,養子女不是以繼承人的身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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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繼承法》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因此,雖然子女未盡贍養父母的義務,但依然享有法定繼承權。

不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還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因此,他們雖然未盡到撫養義務也是可以繼承父母的遺產的。好律師網參考

8樓:諮詢電商

1、如果老人沒有提出遺囑進行限制,2、未盡贍養義務的子女也是有繼承權的。希望可以幫到您。

9樓:往後餘生

有繼承權的,未盡贍養義務的都是有繼承權的,可能需要您提供子女證明。

如果繼承人沒盡扶養(贍養)責任,但遺囑指定沒盡義務的繼承人繼承,

10樓:正商觀察者

首先,財產所有人有權利將自己的遺產,指定任何人繼承。根據《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其次,如果當事人認為遺囑屬於無效的,那麼其可以選擇起訴。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二條 規定,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同時,《繼承法》第十五條規定,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沒有盡過贍養義務的養子女有遺產繼承權嗎?

11樓:乙小甲

不盡贍養義務的養子女,應當不分或少分遺產。

根據《繼承法》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擴充套件資料

《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12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問題:劉老漢有三子一女,2023年6月在老伴去世後,立有一份遺囑,遺囑指明:劉權、劉瑾、劉鑫三個兒子每人每年分別照顧劉老漢4個月,劉老漢則指定將兩層樓房和所承包的100畝果園收益由三個兒子均分。

遺囑立出後,劉全、劉金、劉鑫三兄弟未盡到照顧劉老漢的義務,互相推諉,使得劉老漢生病飲食起居均無人管,村委會幾次派人做三兄弟的工作,均被三兄弟以這是家務事、村幹部無權管為由而拒絕。劉老漢的女兒劉金花知道後,於2023年8月將劉老漢接到家中,並細心照顧老漢,使老人安度晚年。2023年9月老人因病去世。

劉全、劉金、劉鑫三兄弟想以父親留下的遺囑為據分割劉老漢的遺產,而其女劉金花以兄弟三人未盡贍養義務、遺囑無效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繼承其父的遺產。請問題:沒有盡贍養義務的子女,可否依遺囑繼承遺產?

劉全、劉金、劉鑫三兄弟不能繼承劉老漢的遺產,人民法院可以應劉金花的請求剝奪三兄弟的遺產繼承權。

《繼承法》第21條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該法第13條第4款還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由此看來,劉老漢生前留有一份有效的自書遺囑,但該遺囑是一個附條件(附義務)的遺囑繼承,劉老漢三個兒子有扶養老人的能力和條件,而未盡遺囑中約定的義務,不願意照顧老人的起居生活,違反了上述第21條、第13條的相關規定,因而,法院可應劉金花的請求判定取消劉氏三兄弟的繼承權,劉老漢的全部遺產可由劉金花一人繼承。

如劉氏三兄弟拒絕執行法院判決,劉金花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3樓:普勝達律師事務所

沒有扶養贍養關係的子女沒有繼承權。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如果沒有扶養關係的話,就沒有法定的繼承權,除非是遺囑繼承。與繼父母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因為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法律上的擬製血親關係,繼子女也就能象婚生子女一樣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成為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權的放棄和喪失,其結果都是不發生繼承遺產的結果,但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別。

1﹑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願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法。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民法典》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並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2﹑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後繼承開始之後,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顯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

3﹑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民法典》繼承編嚴格的法定限制,除外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4﹑放棄繼承權的宣告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

14樓:婚姻律師呂一強

父母收養此養女是在198*年,那麼不管是否登記收養關係成立,所以養子女有和親生子女一樣的權利義務,也就是養女應當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去世父母的遺產,當然,養女也有對老人贍養的義務。

1、如果父母沒有遺囑,那麼養女可以繼承遺產,原則上是均等分割。

2、對方不盡贍養義務不當然失去繼承權,但法律規定,有贍養能力但不盡贍養義務子女在分割遺產時應當少分或不分。

3、贍養不只是經濟上的資助,畢竟人是有情感的,所以單單經濟上的資助不一定構成贍養。你說的這種情況,老人沒有遺囑的話,兩人共同繼承老人遺產。

4、遺囑成立生效的要件是:遺囑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意思表達清楚,真實. 內容合法 必須由本人親筆書寫全部內容,遺囑人親筆簽名並註明立遺囑日期。

雖然可能老人寫的遺囑比較簡單,但是隻要構成以上要件,遺囑就有效。

15樓:海華永泰律師

1、沒有盡到贍養義務的有繼承權,只是繼承的份額可能或減少或沒有。

16樓:勤勞的老克

不盡贍養義務的養子女,應當不分或少分遺產。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養子女有親生子女一樣的權利和義務。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是法定義務,是硬性規定,是必須履行的。依據《繼承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沒有盡過贍養義務的養子女,應當不分遺產或少分遺產。

17樓:柏清鍾

看是屬於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如果是被繼承人有遺囑,要按照其合法有效的遺囑執行。如果沒有遺囑,適用法定繼承。

《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撫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特殊情形下,繼承人繼承的份額可以不均等。 四種情況不均等:

(1)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2)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多盡義務多分、少盡義務少分、不盡義務者不分。

(4)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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