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擱慌糾紛處理時土地承包法26條與土地管理法37條有衝突怎麼辦

2022-06-27 19:06:37 字數 5497 閱讀 9768

1樓:潘增飛

不會衝突,可能理解錯誤。擱荒有可能是閒置,糾紛有可能是違法佔地

2樓:牧邑

二者相沖,其害取其輕,不用問了吧、這是中國法律的基本原則

承包土地範圍爭議是由人民**處理還是由法院裁

3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一、 問題的提出

某村村民甲以該村村民乙在其承包經營的土地範圍內種植樹木,侵犯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乙排除妨礙。乙辯稱,其是在自己承包經營的土地上種樹。經查,爭議地塊位於某道西側,甲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載明其經營範圍為道兩側,乙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載明其承包土地範圍為東至道。

就爭議地塊雙方均認為在自己的承包範圍之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包括:

(一)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二)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生的糾紛;(三)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四)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五)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願和解、調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上述兩部法律規定是否存在衝突?承包土地範圍有爭議的,是適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由人民**先行處理,還是由人民法院作為民事案件進行裁判?釐清上述問題,對於類似案件正確處理具有重要意義。

本文認為,承包土地範圍爭議不屬於土地使用權爭議,不適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以下做具體分析。

一、 《土地管理法》對土地使用權與經營管理的概念有明確的區分

1.從條文邏輯來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自第八條至第十六條,第八至十條分別從所有(第八條)、使用(第九條)、經營管理(第十條)三個層次對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經營管理做出規定,第十一條對所有權、使用權的登記做出規定。

第十二條規定變更登記;第十三條規定經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從上述邏輯可以看出,所有權、使用權、經營管理是三個不同的概念,尤其是土地使用權和經營管理權,在主體、內容、是否需要登記、公示等方面均有顯著區別。而在第十三條對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登記效力的規定之後,才在第十四條、十五條分別對農村集體土地、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作出規定,顯然承包經營與土地使用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從邏輯上來講,所有權是最全面、最完整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從所有權分離出來的一種獨立的權利,其權能是所有權的一部分,而經營管理權只是所有權的一部分權能,其甚至都不能成為單獨的一項權利,而只能是所有權的權能,因而《土地管理法》中只用了「經營管理」,而未使用「經營管理權」,至於承包經營,不過是經營的承包,是經營的一種方式,其邏輯層次遠低於所有權、使用權,也低於經營管理。因而,《土地管理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土地使用權這兩個概念有明確的區分。

2.《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登記程式明確了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的範圍。第十一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該條以四款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登記做出了明確規定。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系物權,其設立和變更,以登記作為生效要件和公示方式。該條以四個條款分類別對不同所有權、使用權的登記方式作出規定,也是對需要所有權、使用權範圍的明確界定,這四類分別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林地、草原所有權或使用權、水面、灘塗養殖使用權。

上述列舉並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說明立法者顯然未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列入土地使用權。

綜上,從《土地管理法》自身條文的邏輯就可以看出,其所指的土地使用權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因而,該法第十六條規定由人民**處理的爭議,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

二、 從權利的屬性來看,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也不應適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從權利的設立與變更來看,土地使用權的設立與變更,均以土地登記和登記變更為要件,登記主體均為人民**,很顯然,作為權利的設立與權利的變更要件的登記,均是人民**的行政行為。其爭議的處理,由人民**承擔,屬於邏輯必然。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和變更,是通過簽訂承包合同完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合同生效時設立和變更,登記只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轉讓等的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其法律效果的發生,是民事行為的結果,而非登記的結果,因此,其爭議的解決,無須也不可能由人民**來處理。

正因為如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為其爭議解決規定了獨特的解決程式,即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等調解。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願和解、調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上述程式屬於民事糾紛的處理程式。

三、 國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也可印證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不適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國家土地管理局制定,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確認以及土地爭議的處理做出了具體規定。其對國家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的確認及爭議處理均做了規定,但是未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認,作為土地確權行政依據的重要部門規章,卻未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認做出規定,顯然不是疏漏,而是有意將其排除在外,這也可印證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不適應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綜上,《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所指的土地使用權,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除法律有明確規定不屬於民事案件的外,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認、侵權等糾紛,應由人民法院作為民事案件審理和裁判。望採納

土地管理法

4樓:百度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於2023年6月25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2023年1月1日實施。此後,該法又經過了三次修改。第一次修正:

2023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2023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根據憲法修正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做了相應的修改,規定:

「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這些規定為國有土地進入市場奠定了法律基礎。第二次修訂:

為適應市場經濟體制下嚴格保護耕地的需要,2023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進行了全面修訂,明確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

修訂後的該法於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第三次修正:根據2023年3月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二十條關於「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的規定,2023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進行了第三次修正,規定: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是順應現實客觀需要的大好事,從法律制度的源頭上,完善徵收與補償機制,改革土地利益分配製度並將改革成果歸由人民共享,實現城鄉一體化過程中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一種理性的平衡,無疑是減少徵收中矛盾衝突,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繼續高速發展的必要之策。」楊在明表示。

5樓: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

《土地管理法》自從修訂以後,是在2023年1月1日正式實施,那麼隨後國土自然資源部馬上又出臺了《土地管理法的實施條例》的徵求意見稿

6樓: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新《土地管理法》實施

承包地上可以建房嗎?

7樓:匿名使用者

承包土地是不可以建房的。

承包土地即承包方用作農業用途的土地,根據規定不可用作非農業用途。

我國《土地承包法》第17條規定:

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

承包方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7條規定,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或者對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發包方請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8樓:匿名使用者

農村的土地的所有權就歸集體所有,承包者只能擁有土地的使用權!承包的土地必須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七條 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由此,應當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承包的土地更不能給住宅建設的,如果想要建房可以向村委會申請宅基地用於建房。

9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臨時建築要申請,

10樓:進星張簡尋春

1、承包地建房不合法,因為它改變了土地使用性質。

所以必須辦理土地證,將土地使用性質理發過來。

2、辦企業證,當然要辦理一切證件,這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

農村村民之間土地糾紛問題,調解不成該如何解決

11樓:虔誠的圖騰

你可以私下協商,或者發起公訴進行法律介入。

土地確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公佈,根據2023年11月30日《國土資源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9號)修正,將第二十條的「徵用」改為 「徵收」。)

第一條 為依法、公正、及時地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

第三條 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以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規章為依據。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 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作出處理決定。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

第五條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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