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合同如何辭職,簽了勞動合同之後,可以辭職嗎

2022-06-22 11:21:32 字數 5706 閱讀 3165

1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經常回答類似問題:其實你只需要提前30日辭職即可。另外,我國勞動法規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這屬於禁止性強行性的規定,如果超過,不論任何理由都是違法行為。

更何況你們只是畢業證沒有發而已,畢業證是否發與試用期計算時間根本沒有法律邏輯關係。

關於提前三十日辭職的問題:

根據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這裡有一個問題是法理界的一個爭議問題,就是第三十一條是一個授權條款還是義務條款。

就是說,如果是勞動者的一項授權(法理上稱為「預告解除權」),那麼,勞動者只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就有權利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當然,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就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同時,勞動者也不因為解除合同而承擔違約責任。

反之,如果是一個義務條款,那麼,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要承擔提前30天通知的義務,同時勞動者要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對於該條款的說明,顯然這是一個授權條款,是一種勞動者的辭職權(是勞動者的權利而不是義務)。

從法理上說,對用人單位是不太有利的,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國際上勞動法這樣的「預告解除權」僅適用於無固定期限的合同,不適用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我國是通用於兩種性質合同的。從你的角度是非常有利的。

就是說,你只要提前30日辭職,就不承擔提前解約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本條規定了勞動者的辭職權,除此條規定的程式外,對勞動者行使辭職權不附加任何條件。但違反勞動合同約定者要依法承擔責任。

如果用人單位扣你的錢,你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行政機關投訴(如:勞動監察大隊、支隊、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等)

如果勞動行政機關不作為,你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前勞動仲裁。

如果對勞動仲裁不滿意,你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前民事訴訟。

注意:勞動仲裁是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式。但是,我建議你先尋求勞動行政部門救濟,這樣既省錢又省時間和精力。

2樓:匿名使用者

1,你的違約金是什麼的違約金?是就業協議裡的,還是勞動合同裡的?

如果是就業協議裡的,則在上海可以不用理採了。如果不在上海,且當地也沒有規定這個就業協議什麼時間失效,則可能還是要交。

如果這個是勞動合同裡的,則先看一下你的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約定違約金。

以下四個地方:上海、安徽、浙江、江蘇,規定了只有特殊待遇、有保密義務才可約定違約金。所以,如果你在這幾個地方但又沒有這些,則違約金本來就是不對的。

繳納社保保險,不是你人到公司,第二天就可以辦好的,關鍵是看為什麼到現在還沒辦,如果錯全部在公司,則可以作為違約金不交的理由之一,但不是一定能成功,如果錯不是全在公司,那就更沒理由了。

你的試用期,如果當地對你這樣期限的合同(比如一年)是可以籤3個月的,則合理合法。

按你這樣的,如果報到證上是7/15-8/15報到,企業完全可以從7/15起計試用期的。

簽了勞動合同之後,可以辭職嗎?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簽訂勞動合同後可以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不需要賠償公司損失。

4樓:仇少明律師

1、單位一年一簽是存在法律風險的,三年一簽很正常,一是可以約定的試用期長,二是連續兩次固定期限,第三年如果想和你續約,就變成無固定期限,那樣如果覺得你不合適的時候就面臨大額經濟補償。

2、你可以提出離職申請,從你提出的那天算起,30天后,無論單位是否同意給你辦離職,你都可以走人,你已經盡了告之的義務。

3、如果公司對你出資培訓過,而且簽過離職培訓費你要賠償的協議,這部分費用公司是可以提出的並得到法律支援,其它的就沒有了。

4、雖然以後的選擇會很多,但踏實的做好一份工作,並且能從中學習和成長,才是你以後選擇更好的基石,我覺得以籤三年合同為由來提出離職,這種想法是不可取的,公司招聘中首要考慮的就是員工的穩定性。不過你們人力資源部在工作中也有疏漏,應該在複試的時候明確告之勞動合同的期限,當時你猶豫的話肯定不會錄用你,這樣也減少了公司的招聘和人才培養成本

5樓:周律師說

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只要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是可以辭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樓:樸含嬌

可以辭職,但是要注意你所籤的合同裡寫的是提早一個月還是三個月遞交辭職信。

7樓:百小度

可以啊,提前一個月通知用工單位

8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違約,可以提出辭職的.

只要你在辭職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申請就可以了.

當是要看你老闆是什麼樣的態度了,如果脾氣好的點的就沒什麼問題,假如碰到個脾氣倔強的人,那就算是"天災"了,呵呵.

9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新的勞動法下來 籤合同後可以辭職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是勞動法還是新出臺的勞動合同法中都有明確規定,勞動者在合同期內可以辭職,但是要做到提前一個月,就是說,你要在3月份離開公司,那麼你應得在2月份提出辭職報告.或者也可以與單位領導協商,因為雙方協商一致,什麼事都好辦,只要領導同意你提出報告就走人,那麼你就可以在一個月內離開了.辭職不算違約,但是,你要看清合同中是對於提前解除合同是如何約定的,另外,單位是否在合同期內為你進行了專項培訓.

具體你可以查閱上述二部法律規定,也可以諮詢當地勞動部門.

祝好運!

簽了合同可以辭職嗎?

11樓:邵元斐改釵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

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4、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列舉上述違法事項任意一條或兩條都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結清工作期間的工資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5、當然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任何理由,到時即可要求單位辦理離職手續走人。

6、通知書可以這樣寫: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由於本人的原因,現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辭職,將於30天后離開單位,請單位做好接替工作,我會在規定時間內做好工作移交,請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

7、「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

12樓:律說律答

簽訂勞動合同後可以離職。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通常稱之為「辭職權」。

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只要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過用人單位同意,三十天期滿勞動合同正式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3樓:慕連枝沃俏

1、勞動者正常辭職分兩種方式: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所以,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惡意剋扣勞動者的工資、濫罰款、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勞動者的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3、如果已經交了辭職書單位不批,你現在要做的是(如果還沒有寫直接從第二步做起):

第一,儘快想辦法要回你之前遞交的辭職書,我不知道你在辭書中寫了什麼,但辭職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寫得不當即使仲裁也會對你不利,何況既得利益還會受到損失。

第二,重新寫一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主要內容:(首先陳述上述辭職理由中的任何一條或兩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工資,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你就可以走人了。

4、按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和工資,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簽了合同如何辭職,簽了合同,辭職算違約嗎?

你只要按照 勞動法 第31條 勞動合同法 第37條的規定來書寫辭職通知書就對頭。你想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的通知,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你繼續上班滿30天,次日就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辭職的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給你出具辭職證明,否則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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