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不是事實婚姻,我這算不算是事實婚姻。?

2022-06-10 14:36:34 字數 5489 閱讀 3442

1樓:河北劉律師

所謂「事實婚姻」 ,是指男女雙方即使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法律也會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與合法的正式婚姻沒有任何區別。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只有雙方在1 9 9 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經開始同居關係的,才會被認定為構成事實婚姻。

2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不存在事實婚姻的問題。

以94年為界限,對其之前確為符合婚姻要件的,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反之,則需當事人先行辦理結婚登記,法院才受理離婚訴訟。

其次,有沒有孩子,不是認定婚姻關係建立的標準。但,有了孩子並出生的,形成父母子女間的「親權」關係;基於親權,父母系未成年人之法定監護人,並具備撫養義務;子女成年,後又具有經濟能力的,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身患疾病等情況的父母予以贍養。

當然,對於未婚而共同居住的,依婚姻法及相關司解的規定,以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其生活期間所得作為共同共有,分割時,按民通及民通意見之規定辦理。

遺漏了問題!呵呵,不好意思!

關於賠償,僅因墮胎原因,無法得到支援。

3樓:九方安露

以94年為界限,對其之前確為符合婚姻要件的,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反之,則需當事人先行辦理結婚登記,法院才受理離婚訴訟。

4樓:

事實婚姻一說已經取消了,應認定為非法同居,可以與對方協商解決賠償事宜,協商不成的可訴至法院,法院會再次主持調解或作出相應賠償判決。

5樓:幽幽青春幾許

我認為吧,假如在你無大過失的前提下對方強烈要求分手,那樣兒的話,就分手吧,說明他狠冷酷,狠無情,輕輕地讓他去死吧。

除非你很缺錢,否則的話,拉倒吧,給他給全人類一個好印象,不然好像你跟他住在一塊兒就是等分手能熬到這幾個破錢兒似的。

呵呵,不用太在意我的建議,我不懂什麼法律知識,僅僅是略微通曉人性而已。

6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2月1日之後,已經不存在事實婚姻了,除非刑法上的重婚罪,會考慮事實婚姻。

7樓:廈門律師嚴洪

不構成事實婚姻,屬於非法同居。

8樓:匿名使用者

連同居都不算,女方已經是個有行為能力的人,兩廂情願的事,以此來要求賠償恐怕沒戲

我這算不算是事實婚姻。?

9樓:茹此愛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明確,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在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你是95年的時候,不算事實婚姻。

既然不是婚姻了,還談什麼離婚。

你這個情況叫做非婚同居,如果是違法的(比如對方脅迫之類的)就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必要時可能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如果是不違法的(只要雙方自願,同居前均無配偶,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即可),在解除同居關係時,應當處理好子女撫養問題,雙方若就此不能達成協議,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雖然派出所寫的是已婚,但是不代表你補辦了結婚手續,補辦必須民政部門進行,派出所的登記是無效的。

非婚同居不等於非法同居,只要你們同居是都沒有配偶,自願不違法即可。

因為你們已經有了孩子,必須先解決好孩子的撫養問題才能跟你現在男朋友結婚。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這種情況屬於非法同居,只要到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係就可以了,沒有上面各位所說的那麼麻煩。

請問是不是事實婚姻?

11樓:河北劉律師

所謂「事實婚姻」 ,是指男女雙方即使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法律也會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與合法的正式婚姻沒有任何區別。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只有雙方在1 9 9 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經開始同居關係的,才會被認定為構成事實婚姻。

12樓:法邦網專家

不是事實婚姻。但是你可以對她提起身體損害賠償之訴,要求他承擔墮胎費用及營養費、精神損害賠償也可以要求

情況不明。

2023年的婚姻登記條例實行後沒有事實婚姻。

是不是事實婚姻

13樓:河北劉律師

所謂「事實婚姻」 ,是指男女雙方即使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法律也會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與合法的正式婚姻沒有任何區別。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只有雙方在1 9 9 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經開始同居關係的,才會被認定為構成事實婚姻。

14樓:

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的司法實踐中的有關規定來看,同居期超過2年的,就屬於事實婚姻,因此,你們的糾紛可以通過正當的途徑來解決,但本人認為,類似於你們這樣的情況,因為不涉及到財產分割問題,所以沒有必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你們雙方還是自行協商解決,畢竟到了法院,第一步也是調解,調解無效了,才會提起訴訟.換個角度說,即便你們不構成事實婚姻,如果男方提出一些不合理,甚至過分要求的時候,你也可以通過當地公安機關來解決,根本不需要什麼法律文獻的,呵呵!不知道樓主是否滿意!

15樓:匿名使用者

協商解決啊,不然就去法院。

16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事實婚姻,完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這算不算事實婚姻?

17樓:河北劉律師

所謂「事實婚姻」 ,是指男女雙方即使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法律也會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與合法的正式婚姻沒有任何區別。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只有雙方在1 9 9 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經開始同居關係的,才會被認定為構成事實婚姻。

18樓:

2023年4月28日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但2023年12月27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以下簡稱解釋(一)第五條)規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區別對待:(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這兩條是我國法律和最高院立法性司法解釋對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婚姻在解除時的有關規定。

但在審判實踐中,筆者認為,二者的規定有矛盾之處,在實際操作中極容易產生岐義。

根據婚姻法第八條及有關規定,2023年4月28日以後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男女,凡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如果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則屬於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由人民法院宣告無效或撤銷:如果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應當補辦登記。補辦登記的,從要件上講,既符合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又符合了結婚的形式要件,故應當由人民法院按照離婚進行處理;未補辦的則以同居關係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解除,因為婚姻登記是法定的婚姻公示方式,不公示就不具有合法性。

也就是說,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事實婚姻這種情況在實際生活中已不再存在,婚姻只有合法與非法也即同居關係。對未辦理結婚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起訴時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按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處理不論是按婚姻法還是依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都是無可非議的,但如果起訴時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根據2023年12月27日最高院司法解釋(一)第五條將存在兩種不同的處理結果,即一種結果是2023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就已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應當按照事實婚姻處理;第二種結果是2023年2月1日以後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這就與婚姻法的規定相矛盾。理由有三:

一是合法婚姻需要法定公示,登記了是合法婚姻,受法律保護,不登記就是非法婚姻,也即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包括起訴離婚時的補辦登記;二是法無溯及既往的效力,未辦理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不論是2023年2月1日之前還是之後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在2023年4月28日之後都應當適用新的婚姻法,即應當補辦登記;未補辦就是同居關係,應當予以解除;三是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一)第五條,同樣是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起訴時已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男女,在2023年12月27日之後起訴離婚的的,僅因開始同居生活的時間不同,就將承受不同的法律後果,這與婚姻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也缺乏公正性。

19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婚姻就是不合法的婚姻!!!

20樓:益潔靖棋

有孩子,不算事實婚姻,他如果已經結婚了,那你肯定就是第三者,還有,你的孩子是非婚生,雖然他享有很婚生孩子一樣權利,但是你就不是他的合法妻子,可以從孩子追討爸爸的責任,但你自己是沒保障的,法律不保護你!

新婚姻法是否承認事實婚姻

21樓:焦映光年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2023年2月日以前的事實婚姻予以認可,這個時間點以後的則不作為事實婚姻對待。

22樓:平嬡曾依波

不承認為了你的合法權利·你最好辦理結婚證。但是非婚生子一樣享有財產繼承權·

23樓:宣騰茆問萍

答:不承認,2023年2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公佈以後,沒有領取結婚證同居生活的,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只能作非法同居關係處理。以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可以以事實婚姻處理。

24樓:吳蕙孝優樂

前兩年就已經沒有非法同居了

25樓:禹鳴都寄真

不承認,沒辦手續的請抓緊補辦結婚登記手續。

26樓:須密夔飛翼

實我覺得不要什麼特定的時段,真的也許在一種莫名的衝動下你們結婚了,但有人認為什麼要有了錢有了房子有了車子才是結婚的時候,我卻不是這樣認為的``不知道看過一部電影沒有叫《有情飲水飽》女人都是感性的動物,只要你是真心真意的愛他,疼她就應該儘早的給她一個名分,因為她們是不在乎那些現實的東西的.你不認為你和她一起為你們的未來而奮鬥好過你一個人嗎?所以不要猶豫了,快向她求婚吧

27樓:匿名使用者

自上個世紀一九九四年以後,中國就不承認事實婚姻了。

28樓:匿名使用者

不承認,夫妻關係必須以結婚登記為準

29樓:匿名使用者

不承認事實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第六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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