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過期不把案子呈送法院怎麼辦

2022-06-10 12:26:51 字數 2649 閱讀 7059

1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檢察院過期沒有把案子呈送法院的,結果只有三種:

1、做決定不起訴處理;

2、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

3、自己補充偵查。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該條就是對補充偵查的規定。也就是過期沒報法院,檢察院可能把案子延期了,退回公安局偵查或者自己偵查了。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該條就是對案件作出不起訴的規定。

以上就是整個結果的可能性情況,但具體的案件也要看具體情況,在我們國家,很多事情不能只單單的看法律,也要考慮其他情況。

2樓:誠心為您諮詢

公安局將案件移送到檢察院以後,檢察院一般只有一個月的審查期限,最多是一個半月。

檢察院如果超期辦案,是違法的,可以投訴案件的承辦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檢察院不起訴後法院要怎麼處理

3樓:李宗習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因此,不起訴是檢察院在案件還沒有起訴到法院前,審查起訴過程中以職權作出的決定,無須法院如何處理。有些案件是法院作出允許檢察院撤回起訴的裁定後,檢察院又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的,也與法院無關了。

4樓:養狗律師賈寶驊

檢察院不起訴後的處理如下:

決定不起訴在法理上稱為酌定不起訴或相對不起訴。從公訴的角度看,相對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在擁有訴權的情況下對案件進行權衡後認為捨棄訴權更為適宜時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根據規定:

對於犯罪情形輕微,不需要判決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這一規定,酌定不起訴的適用條件有兩層含義: 一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觸犯了我國的刑法規定,已經構成犯罪;二是該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

這裡實際包含了兩種情形:一種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情形;另一種是犯罪情節輕微,既屬於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條件,同時也屬於免除刑罰條件的下述幾種情況:

1、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輔助作用的人員;

7、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脅從人員;

8、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後有立功表現的,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 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

輕微**取保候審檢察院遲遲不把案子交給法院是好事還是壞事呢

5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個人的想法。因為在法律上取保候審的法定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檢察院與你沒有私仇,而且有法定期限,不存在故意拖延的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檢察院將案件移交法院後怎麼處理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檢察院將案件移交法院後,則意味著審查起訴程式已經結束,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由法院進行審判,在進行到司法判決後就可以結案。需要注意的是,檢察院在將案件移交到法院之前,是需要根據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進行審查起訴的,如果發現證據不足的還需要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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