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與實際收款人不一致的,應當如何確定被告

2022-06-10 11:16:26 字數 2056 閱讀 6204

1樓:李亞東律師

借款人與實際收款人不一致的,借款人屬於被告。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借款人與實際收款人不一致時,借款人應作為被告。由於民間借貸中借款交付與否,直接影響借貸關係是否生效,而收款人與借款人不一致,則往往可能是因為收款人是根據借款人的指示而導致的。如當事人對借貸合同的當事人無爭議的,實際收款人宜作為證人蔘加訴訟以證明借款交付事實。

如借款人否認收到借款的,為便於查清事實,切實做到案結事了,宜追加實際收款人為當事人參加訴訟。出借人稱借款到期未還,借款人承認借款真實但主張已歸還借款的情況下,舉證責任的分配。借款人承認借款真實,但主張已經歸還的,屬於對借款真實存在的自認。

對該借款事實一般可直接予以確認。至於借款人提出已經歸還的抗辯,屬於對權利消滅的主張,應由借款人對相應主張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在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存在多筆借款,借款人主張已經歸還借款並提供付款證據,而出借人主張借款人償還的是另外的借款,或者是依法應當優先清償其他債務從而不能產生清償係爭借款效果的,屬於權利性主張,債權人應對此主張負舉證責任。

借貸行為屬合同行為,要約、承諾的意思表示只能在相對方之間發生法律效力,關鍵是要證明意思表示指向的物件,這屬於事實認定問題,而非法律適用問題,應根據各案情況,結合證據加以判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2樓:徵和律師事務所

您好,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其主體雙方都是特定的,債權人的權利原則上只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此條款確立了「合同相對性原則」即合同只對合同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具體到此借款糾紛來說,誰在出具的欠條上簽字誰就是當事人,不論實際收款人是誰。因此應將借款人作為被告。

借款人與實際收款人不一致時的債務主體如何認定

3樓:徵和律師事務所

您好,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其主體雙方都是特定的,債權人的權利原則上只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此條款確立了「合同相對性原則」即合同只對合同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具體到此借款糾紛來說,誰在出具的欠條上簽字誰就是當事人,不論實際收款人是誰。因此應將借款人作為被告。

4樓:命中註定的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借貸雙方約定的貸款利率過高的,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5樓:在乎的相反

誰收款就應該管誰要錢,收款人應該是被告!

借款人與實際收款人不一致時債務主體如何認定

6樓:小律火

您好,需要認定一下借款人與收款人是什麼關係,收款人收錢後費用的流向,然後具體確定,您可以詳細說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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