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合同竣工日期後受傷的債任劃分

2022-06-06 05:01:32 字數 818 閱讀 1320

1樓:淮安浙江人

判斷的關鍵在於工人的行為,是否屬於履行職務的行為。如果是,那就仍然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如果是工人自己的行為造成的,那就跟用人單位無關。這跟合同是否竣工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絡,只要存在事實的勞動關係或僱傭關係的,就適用前述的規定。

1、第八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屬於《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2、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3、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2樓:山東濟南何主任律師

若不是履行職務行為造成的,只能自己承擔;具體要綜合證據判斷

房屋建築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竣工日期和竣工驗收日期的區別是什麼

竣工日期就是指竣工驗收日期,工程竣工就是以竣工驗收是否進行為標誌的。如果某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了,那麼該工程的竣工日期是指承包商提交竣工驗收申請版報告的那一天,而不是權實際驗收的那一天,實際驗收的那一天就是樓主說的竣工驗收日期。ps 話說現在網上這麼多喜歡誤人子弟的人存在,真他媽孃的想罵人。如果搞不清楚...

工人和單位簽了勞動合同單位不給工人現在工人工傷植物人了單位違

用人單位依法應當給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若未繳納,工人工傷後,由用人單位承擔工人依法應當享有的工傷保險權益。回答不易如有幫助請採納!用工單位跟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屬於違法。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

勞務合同對工人的壞處,勞務工人分別與勞務派遣公司和直接用工單位籤合同的利弊比較?

通常勞務派遣合同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要簽訂一式三份合同,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對員工沒什麼好處,對企業好處噠噠的 勞務派遣合同是勞務派遣單位和勞動用工單位簽署。勞動合同就是用工單位和勞動者簽署。勞務派遣單位是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把勞動者派遣到實際用工單位而已。勞無派遣是一種勞動用工形式而已,國家規定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