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和「僱用」的區別是什麼,僱傭和僱用有啥區別?

2022-05-26 05:11:31 字數 5900 閱讀 6458

1樓:南班牙

傭,職業的,等待被僱用的人或組織。僱用,嚴格說是一個過程。

也就是說,受僱的物件有主動和被動的區別。

2樓:

兩者都是用錢 或者用物品 等有酬勞的 請人來幫自己做事 僱傭是比較長時間的 僱用 時間較短

3樓:陽光手心

他們作動詞時有相同的意思:用貨幣購買勞動力但這個意思僅「僱」一個字就足以表達

因此二詞的區別在用傭二字

「用」有「人或物發揮其功能」的意思,因此「僱用」強調的是「僱」的目的「傭」本意是殉葬的陶土人偶,演變為服侍別人的人,現在是「受僱用的人」的意思。所以「僱傭」強調的是「僱」的物件

這個區別比較微妙,在大部分場合中這兩個詞是等效的,可以互換

4樓:徐佔勳律師

回答僱用其實就是勞動關係,僱傭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是:

1、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2、目的不同。僱傭合同以供給勞務為目的,而勞動合同則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更多的體現了國家對當事人合同的干預,對合同的訂立程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主要側重於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均屬於法人或社會團體,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而僱傭合同既可以一方為公民,另一方為單位,也可以雙方均為公民,且僱員不成為僱主的成員;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調整;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

6、爭議的處理程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而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您好,對於我提供的答案您還滿意嗎?如果有其他想問的話,您可以說一下,我這邊也會盡力為您提供解答的哦!

提問我在個體戶經營者的歺館已工作三年,他提一輛摩托車給我每天幫其歺館送外賣(盒飯)在些期間他沒有與簽訂勞動合同,前幾我在幫其歺館送外賣盒飯時在途中因摩托車發生側翻受傷,經醫院照檢查結醫生診斷,我的右腳右外踝骨折。現如今歺館經營者,不願承擔住院費和後期**治費以及經濟賠償責任等。現我該怎麼辦?

請您給予寶貴的指導和建議。為謝!

回答可以撥打勞動局**維權的

可以撥打12333投訴有關勞動糾紛的事項,12333是用於向社會公眾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的專用**,當有意向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用人單位的可撥打此**。

12333是全國統一的勞動行政部門諮詢投訴**,大多數地區是24小時人工服務。如需區縣勞動行政部門**,需要撥打114進一步諮詢。

1233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諮詢服務**是國家重要的民生服務平臺,推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諮詢服務系統的建設,將有助於暢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社會公眾的溝通渠道,提高對社會公眾的服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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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和僱用有啥區別?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五版)494頁記載,「僱傭」為動詞詞性,表「用貨幣購買勞動力」之義; 「僱用」同樣為動詞詞性,表「出錢讓人為自己辦事」之義。表面上看,《現代漢語詞典》對這兩個詞的定義沒有什麼太大的區別。但請注意,「用貨幣購買勞動力」這樣的說法很有些政治經濟學的味道,而且,《現代漢語詞典》還同時收錄了「僱傭兵役制」、「僱傭觀點」、「僱傭勞動」等詞彙,這些與「僱傭」相關的詞彙無一例外地都有貶義色彩。

例如,「僱傭觀點」的定義為「工作中缺乏主人翁思想而採取的拿一分錢幹一分活的消極態度」;「僱傭勞動」的定義為「受僱於資本家的工人的勞動。在資本主義制度下,被剝奪了生產資料的勞動者被迫把勞動力當做商品出賣給資本家,為資本家創造剩餘價值。」相反,在「僱用」的詞例中則收錄了像「僱用臨時工」這樣的中性表述。

在具體的使用中,「僱傭」常做定語,例如:僱傭兵、僱傭軍、僱傭觀點、僱傭關係等,這些詞大部分都含有貶義色彩;「僱用」一般要帶賓語,例如:僱用保姆、僱用女工、僱用農民工等,這些詞則基本上都是中性的。

在「僱傭」所構成的詞彙中,最富貶義色彩的就要數「僱傭軍」或「僱傭兵」了。「僱傭軍」,在英文裡同「惟利是圖者」是同一個詞mercenary,中國古語「重賞之下必有勇夫」正是對這類人的生動描述。從古希臘時代開始,僱傭軍就作為一個特殊群體,以「戰爭」和「冒險」為職業,開始出現在世界舞臺上。

到了19世紀初期,英國向外擴張時使用了大量的僱傭軍。他們打仗時是軍隊,掠奪資源和進行商業合作時就以公司的面目出現。在很多人的理解中,僱傭兵給其他人帶來的只有死亡和痛苦,而促使他們打仗的唯一動機就是錢

6樓:匿名使用者

僱用是動詞 僱傭可以做形容詞或名詞

7樓:匿名使用者

僱傭」常做定語,例如:僱傭兵、僱傭軍、僱傭觀點、僱傭關係。「僱用」一般要帶賓語。例如:僱用保姆、僱用女工、僱用農民工。

「僱傭」含有貶義色彩,「僱用」則是中性的。

從詞性上說,「僱傭」是動詞,也做名詞,從當前的使用情況看,做名詞的用法似乎更多些。「僱用」是動詞。

8樓:徐佔勳律師

回答僱用其實就是勞動關係,僱傭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是:

1、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2、目的不同。僱傭合同以供給勞務為目的,而勞動合同則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更多的體現了國家對當事人合同的干預,對合同的訂立程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主要側重於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均屬於法人或社會團體,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而僱傭合同既可以一方為公民,另一方為單位,也可以雙方均為公民,且僱員不成為僱主的成員;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調整;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

6、爭議的處理程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而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您好,對於我提供的答案您還滿意嗎?如果有其他想問的話,您可以說一下,我這邊也會盡力為您提供解答的哦!

提問我在個體戶經營者的歺館已工作三年,他提一輛摩托車給我每天幫其歺館送外賣(盒飯)在些期間他沒有與簽訂勞動合同,前幾我在幫其歺館送外賣盒飯時在途中因摩托車發生側翻受傷,經醫院照檢查結醫生診斷,我的右腳右外踝骨折。現如今歺館經營者,不願承擔住院費和後期**治費以及經濟賠償責任等。現我該怎麼辦?

請您給予寶貴的指導和建議。為謝!

回答可以撥打勞動局**維權的

可以撥打12333投訴有關勞動糾紛的事項,12333是用於向社會公眾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的專用**,當有意向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用人單位的可撥打此**。

12333是全國統一的勞動行政部門諮詢投訴**,大多數地區是24小時人工服務。如需區縣勞動行政部門**,需要撥打114進一步諮詢。

1233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諮詢服務**是國家重要的民生服務平臺,推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諮詢服務系統的建設,將有助於暢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社會公眾的溝通渠道,提高對社會公眾的服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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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的僱傭和僱用有什麼區別

9樓:綠水青山

一、僱傭合同與僱用勞動合同從定義主體上的區別

僱傭合同是僱工提供勞務,僱主給付報酬的合同。其特徵是以僱工為僱主提供勞務為標的。

僱用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僱傭合同適用民法的規定,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在審判實踐中兩種法律關係極易混淆,主要是在兩者的主體上不易區分。實際上,二者在主體上有嚴格的區別。

僱用勞動合同中的用人單位是嚴格界定在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組織、社會團體,而僱傭合同的僱主則是勞動法第二條規定之外的主體,主要是指個人等。

從主體範圍來看僱傭關係主體範圍相應廣泛些,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以形成僱傭關係。如社會上普遍存在的家庭僱傭保姆、請家教、農忙僱人搶收莊稼等僱傭勞動,均屬於僱傭關係。而勞動關係主體具有單一性,即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只能是用人單位。

如廚師高某給利民飯店業主李某打工,李某說:你先幹吧,我不會虧待你的。四個月過去了,李某分文未付給高某工資,在高某向李某索要時雙方為月工資標準發生爭議。

對高某與李某之間法律關係的性質是屬於僱傭合同關係或是屬於勞動合同關係,小編認為,最關鍵的就是看李某所在的利民飯店是否經過工商核准登記,若登記,則利民飯店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個體經濟組織,那麼業主李某與高某之間的爭議應屬於勞動合同糾紛,屬於勞動法調整範圍。如果李某的飯店未經工商登記,則應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之外的主體,高某與利民飯店形成僱傭關係,則由民法調整。

二、僱傭合同與勞動合同從合同的訂立上區別

僱傭合同是由僱主與僱工通過雙方自願協商確立僱傭關係簽訂合同,合同形式由雙方當事人自行決定,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屬不要式合同。

僱主與僱工之間有組織領導關係,在一定程度上僱主支配僱工,僱傭合同具有短期性、臨時性的特點;而勞動合同則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或者是由工會代表職工簽訂或者由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勞動力使用者簽訂,勞動合同須以國家法定的工資、勞動時間、勞動保護等條款為內容。

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要參加到用人單位中去,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種類的工作,並且遵守該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在勞動的過程中他們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

勞動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未簽定書面合同而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仍應認定勞動關係的存在。

三、僱傭合同與勞動合同從糾紛處理的程式和實效上區別

因僱傭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僱傭合同糾紛中仲裁不是必經程式,適用的時效是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一般時效期間為二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時效為一年。

因勞動合同糾紛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見在勞動關係中,仲裁是提起民事訴訟的前置條件,不經過仲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做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在此需要說明,仲裁作為訴前的必經程式,只要當事人把程式做到了,不論仲裁委員會作了實體裁決、還是依申請裁決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為由、或者以仲裁申請超過60日期限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3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均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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