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62年營口職工下放待遇問題,62年下放職工待遇

2022-05-04 12:59:48 字數 5274 閱讀 1562

1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檔案

上面說的很詳細

關於調整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

生活待遇標準的意見

為進一步解決我省20世紀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待遇,2023年3月,省**辦公廳**了省民政廳等部門《關於調整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待遇標準意見》(遼政辦發〔2006〕16號)。但一段時間以來,各地、各部門及各企業、事業單位在貫徹落實過程中,出現了救濟補助費標準偏低、發放不到位、管理不規範等問題。為切實保障這部分職工的基本生活權益,省**決定調整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待遇標準。

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物件範圍

此次調整待遇的物件要嚴格執行省**《批轉省民政廳、勞動局,人事局、財政廳〈關於解決六十年代精簡退職的老職工遺留問題意見的報告〉的通知》(遼政發〔1985〕24號)規定,各地不得自行擴大範圍。

(一)2023年底以前參加工作,2023年1月1目至2023年6月9日期間精簡退職併發放給一次性退職補助金的人員;

(二)2023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工作,2023年至2023年期間,經組織動員退職(不包括按《***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正常自願退職的人員),無固定收入,原系全民所有制單位的老職工。

二、補助標準

在遼政辦發〔2006〕16號檔案明確的救濟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80%,調整後的標準分別是:

(一)對2023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標準工資100%生活費的,由每人每月15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70元;

(二)對2023年9月3目至2023年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資70%生活費的,由每人每月14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52元;

(三)對2023年10月1目至2023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資40%救濟的,由每人每月13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34元;

(四)對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難補助費的,由每人每月12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16元。

新標準從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你打96100諮詢下 這個是遼寧民政便民服務資訊系統

你看下面的第11條 就是你要諮詢的

96100面向社會公開承諾的30項服務內容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的服務、諮詢;

2、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的服務、諮詢;

3、城鄉醫療救助方面的服務、諮詢;

4、農村五保物件供養方面的服務、諮詢;

5、災民救助方面的服務、諮詢;

6、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生活困難緊急求助方面的服務、諮詢;

7、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方面的服務、諮詢;

8、有關慈善、捐助方面的服務、諮詢;

9、社會福利機構及居家養老申辦、審批等方面的服務、諮詢;

10、社會福利企業申辦、年檢、優惠政策以及殘疾職工待遇等方面的服務、諮詢;

11、六十年代精簡退職職工救助方面的服務、諮詢;

12、因工緻殘知識青年救助方面的服務、諮詢;

13、對優撫物件優待、撫卹、補助政策落實方面的服務、諮詢;

14、由民政部門負責的傷殘等級評定方面的服務、諮詢;

15、革命烈士褒揚方面的服務、諮詢;

16、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安置和復原幹部接收方面的服務、諮詢;

17、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方面的服務、諮詢;

18、社群居委會建設方面的服務、諮詢;

19、村民委員會建設和村務公開等方面的服務、諮詢;

20、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會等民間組織登記、年檢、監督等方面的服務、諮詢;

21、行政區劃調整、變更等方面的服務、諮詢;

22、地名命名、更名、地名標誌設定等方面的服務、諮詢;

23、包括涉外及港、澳、臺地區的婚姻登記方面的服務、諮詢;

24、國內和涉外華僑、港澳臺同胞收養登記方面的政策諮詢;

25、殯葬服務方面的服務、諮詢;

26、生產殯儀服務用品方面的服務、諮詢;

27、福利彩票種類、玩法、兌獎方法、獎金分配等方面的服務、諮詢;

28、受理對全省各級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監督投? 訴;

29、受理全省各級民政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信訪事項;

30、配合民政重點業務工作的開展,提供民政部門與社會各界的互動服務,廣泛吸納合理化建議。

3樓:匿名使用者

帶你爺爺的檔案到勞動局,

62年下放職工待遇

4樓:渠康健

不好意思,沒有給你答案,因為我問的是和你同樣的問題,也是62年下放。我問過民政局,大概問的,應該要下放時的檔案;如果找不到,證明人不管用,得去原單位開證明,證明你當時在原單位工作過。

5樓:生活導師

回答政部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六十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救濟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廳(局),各計劃單列市(區)民》局:

近幾年來,陝西、青海、山東、黑龍江、遼

二、吉林等十六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和財力條件,制定了進一步解決六十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生活困難的規定。對本省精減人員擴大了救濟範圍,提高了救濟標準,所需經費由原精減單位支付,這是》策允許的。

但是,也出現了新的矛盾,即個別省在執行地方規定時將外省精減回原籍安置老職工的救濟推給了原工作單位,致使一些人紛紛到外省原工作單位上訪,既增加了原工作單位的壓力,又使這部分人徒勞往返,造成生活更加困難。

關於六十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救濟問題,目前,各地仍應繼續貫徹執行(65)國內字224號檔案。有地方性規定的省,也應以貫徹224號檔案為前提。

對符合224號檔案第一條規定的,不論是本省還是外省精減退職的,均應給予原標準工資40%的救濟;對不符合第一條規定而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應給予社會救濟,使他們的生活水平不低於當地一般群眾。

對既不符合224號檔案規定,又不符合地方規定的人員,需講清道理,做好思想疏導工作,絕不能採用簡單、粗暴、一推了之的辦法,更不要讓他們到外省找原工作單位。

更多4條

62年下放的,一九五八年參加工作的合同工,一直沒回城,也沒什麼待遇。現應有啥待遇?

6樓:aqs永恆的愛

58年到62年的合同工,工作4年時間被下放,被下放時合同是否取消?如果合同取消了,現在可能沒有啥待遇,沒取消合同,還是國家的在職人員,雖然被下放了這麼多年,根據國家的優惠政策,你可以拿出當時的相關資料,去**部門諮詢,相信國家是不會虧待你的,

關於62年下放工人有哪些政策到哪去查

7樓:匿名使用者

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老職工必須同時具備4個條件可以按月享受由原單位發給生活補助費。(1)從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間精減退職的;(2)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3)精簡退職發給了一次性退職補助金的職工;(4)凡是精減當時和現在全部或者大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年老體弱、或者長期患病影響勞動較大,而家庭生活無依靠的。

8樓:

精減老人如有病痛有什麼政策

62年下放政策

9樓:楊子電影

一、被精減的建國後至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凡精減退職的當時和現在都符合***國內字224號檔案第一條規定,應享受原標準工資百分之四十的救濟費而尚未辦理的。

可按照民政部、財政部民14號檔案的規定予以辦理。救濟費從一九八二年七月份起由當地民政部門發給。

二、被精減退職的建國後至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濟條件而家庭生活確有實際困難,生活低於當地一般社員(居民)水平的,亦應按照民政部、財政部民城14號檔案的規定,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定期或不定期社會救濟。

定期救濟金額,每月為:城鎮十至十五元,農村六至十元,救濟費一律從批准之月起發給。被精減的職工,現居住在三州境內的,在執行此條規定時,社會救濟金額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提高標準不得超過三元。

三、被精減職工中在職期間因公傷殘(包括矽肺、煤矽混合塵肺),全部、大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現尚未處理的,應繼續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處理。

四、被精減退職的建國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職工(參加革命工作係指: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職工),一律由原精減單位(原單位已撤銷的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原單位已合併的,由接管單位)按月發給生活費。

屬於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費標準按精減時本人原標準工資百分之百發給,並享受公費醫療待遇;屬於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以後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參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費標準按精減時本人原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並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精減後又重新參加了工作有固定工資收入的,則不再發給生活費。生活費一律從一九八二年七月份起發給。行政、事業單位支付的生活費、醫療費由原單位編造預算送同級財政部門核實增撥;企業單位的由企業單位支付。

根據《***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草案) 》第二條的規定,國營、公私合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以下簡稱企業、機關)的工人、職員,合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照退職處理:

(一)年老體衰,經勞動鑑定委員會或者醫師證明不能繼續從事原職工作,在本企業、機關內部確實無輕便工作可分配,而又不合退休條件的;

(二)本人自願退職,其退職對於本單位的生產或工作並無妨礙的;

(三)連續工齡不滿三年,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而停止工作的時間滿一年的;

(四)錄用後在六個月以內,發現原來有嚴重慢性疾病,不能堅持工作的。

10樓:漲劫什緣蹈手

我62年雖父母下放到農村,至今一直在農村。我今年都65歲了,父母評返回城了。我當時結婚在農村,當時結婚的不給辦理返城。我這個條件的能不能給辦養老保險。

11樓:班曉楓

當時精簡人員不是那麼簡單隨便一說就簡下來是有承諾的(災情過後馬上把你們請回來)對國家幹部在職人員決對是這麼說的。同時都有介紹信,信上清楚寫著回鄉支援農業生產第一線,一個字不差,單位大紅章蓋著人們都抱著這種思想去支援的。沒想到現在承諾的沒人承認了,介紹信,紅章也沒用了。

這都是真實情況,啥時候有真理呀?老百姓就是老百姓。

12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六十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救濟工作的通知

關於六十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救濟問題,目前,各地仍應繼續貫徹執行(65)國內字224號檔案。有地方性規定的省,也應以貫徹224號檔案為前提。對符合224號檔案第一條規定的,不論是本省還是外省精減退職的,均應給予原標準工資40%的救濟;對不符合第一條規定而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應給予社會救濟,使他們的生活水平不低於當地一般群眾。

對既不符合224號檔案規定,又不符合地方規定的人員,需講清道理,做好思想疏導工作,絕不能採用簡單、粗暴、一推了之的辦法,更不要讓他們到外省找原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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