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我再轉讓店鋪出去我還可以收到別人的轉讓費嗎

2022-04-19 15:12:12 字數 4363 閱讀 6385

1樓:宛如昨日

別人租房東的房子,一般情況下沒有房東的允許,租房子的沒有權利把房子再次租出!

合同的事建議你和房東商量一下、合同到期後你就必須搬出去、同樣合同到期後你沒有權利把房子租給別人!

租房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房屋租賃合同是移轉房屋使用權的合同。

這一點將其與買賣合同區分開來。後者是以移轉物的所有權為目的。由於房屋租賃合同僅移轉房屋的使用權,所以承租人僅能依合同約定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而不得處分。

在承租人破產時,租賃房屋不得列入破產財產,出租人有取回權。

2.房屋租賃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權利義務,為雙務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於獲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於獲得房屋使用權,故租賃合同為有償合同。

3.房屋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

房屋租賃合同讓渡的是租賃房屋的使用權,故租賃期限不宜過長,否則將與臨時讓渡房屋使用權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還產生爭議。而且,租賃合同屬於債權關係,與物權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賃期限過長,也有害於租賃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訂協議應注意的問題

1、出租房的主體資格,即簽約對方是否為房產權人(如不是房產權人則至少應擁有房產權人的相應授權),實踐中曾有人與不是產權人簽約,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2、租房時房屋的狀況及房屋的裝潢及隨房物品(如隨房提供的**之類用品)應填寫仔細,以防退租時發生糾紛;

3、應對租房者是否有權轉租明確約定;

4、應明確約定房屋修繕責任(一般均應由出租方負責);

5、應約定出租方在收納每月房租時須出具相應的收款憑證(也可以轉賬至約定的賬號);

6、要看清轉租給你的人和房東的租賃期,他和你簽定的合同租賃期不可以超過他自己和房東的租賃期;

7、要看房屋是否設定了抵押權等用益物權;如有的話,抵押權人是否允許出租,萬一抵押權實現,如何承擔責任等;

在房屋正式交割前,交易雙方應當簽訂一個《租賃合同》,這對雙方都有好處。簽訂合同看起來當時有些麻煩,但是事前有一個文字的東西,雙方都按約定來做,對雙方都有一個約束,能夠使以後少出現不必要的矛盾,出現矛盾時也有據可查,避免出現大的麻煩。

房屋租賃合同屬於不動產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是一種承諾合同,也就是說,合同一經簽訂,即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出租人不僅應按時交付作為標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應符合約定的使用目的。

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並不限於所有人。凡對標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權的人,都有權將其使用的標的物轉由他人使用,成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拒絕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

同時,《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這一條款規定了承租人的轉租權,說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權,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權利,只是其權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由於房屋是特定物,雙方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質量指房屋的內部構造、使用的建材、相應的配套設施等,數量則指房屋的面積、間數等。這是房屋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據。

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或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條件,例如房屋面積與合同約定有誤差,應視為出租方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可以採取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雙方經協商減少租金,變更合同內容。

如果出租人交付的房屋狀況與約定不符,承租人能否用其他手段如拒交物業管理費等來對抗呢?這要看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如果雙方約定物業管理費由承租人支付,則承租人不能拒絕支付物業管理費。

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對價;物業管理費則由物業管理公司收取,是物業公司以自己的經營活動為所有業主、租戶提供服務所收取的費用,二者不是一個法律關係,不能混為一談。但如雙方在合同中對於此項無具體約定,則出租人無權要求承租人支付物業管理費。

2樓:

給你肯定的回答、既然是別人租房東的房子,一般情況下沒有房東的允許,租房子的沒有權利把房子租給你!至於合同的事我建議你和房東商量一下、合同到期後你就必須搬出去、同樣合同到期後你沒有權利把房子租給別人!

希望我的回答您能滿意……

合同到期,我們想續簽,但房東說要收回店面自己經營,我出了的轉讓費能要回來嗎?

3樓:戚廣利

合同到期,我們想續簽,但房東說要收回店面自己經營,你可以要求收回轉讓費。具體方法是:

1、雙方應當協商解決,雙方可以做適當的讓步,這是解決問題的上上策。

2、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找雙方都熟悉的人員或者相關組織進行調解,這樣也比較有效的。

3、如果上述兩個辦法不行,只能向法院起訴,通過法律解決問題。

4樓:百度使用者

有合同就好說,沒合同就很麻煩了,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吧,儘量讓房東能體諒你的辛苦 追問: 合同要五月份到期,房東今天收租的時候就跟我們說等合同到期要收回店面,難道我們的轉讓費就這樣泡湯了 回答: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你很慘,為什麼當時轉讓的時候不與現在的房東簽好續簽?

這樣就省很多麻煩了,那個房東要收回來的話,你叫他「意思意思」給你一些裝修費吧,我們這邊這種事情很多。如果實在不知道該怎麼辦,那就去諮詢一下律師事務所,看是去追究上一個老闆有欺詐嫌疑,還是追究目前老闆的強行收店行為 追問: 店鋪剛轉讓下來我們就和房東簽了兩年的合同,現在合同快到期了,我們要求續簽,房東不肯啊,還跟我們說狠話。

回答: 檢查合同,有沒有優先續約權的字眼,沒有的話,等老闆再來放狠話就錄音,告死他,告他威脅你人身安全及財產安全人海沉浮 的感言: 謝謝大蝦,當時沒想到房東會來這招 2012-04-01

5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到起,如果房東繼續出租房屋,你有優先權,但房東如果收回房屋,也合理,因為轉讓費你不是從房東**轉的,是你和上傢俬下達成的共識,與房東無關,所以只能認倒黴,搬家了

店面合同到期了房東要收房,我的轉讓費怎麼辦?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租期屆滿,房東不同意續簽的話,你應當返還門面。具體條約按合同的約定主張權利。

如果問題不能解決建議找律師諮詢。

7樓:匿名使用者

幾乎沒有勝訴的可能。合同到期,你對房子沒有任何處置權。

8樓:機器人

沒辦法 。。。。。。 起訴你也輸

合同到期,房東有權收取轉讓費嗎

9樓:華律網

店鋪轉讓費是指租戶在店鋪租期內徵得房東同意後將房屋轉租,把和房東之間的租賃剩餘租期,連同租戶的裝修、原來購買的裝置、經營的專案等,一併轉給下一個租戶,其向下一個租戶收取的超過應收取房租的費用為轉讓費。目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尚未明確規定不能收取轉讓費,所以,收取轉讓費是業主與承租者的私人約定,屬於「你情我願」。但是,收取轉讓費的前提應當是轉讓合法。

何為合法呢?應當是在徵得房東的同意後才可以轉讓。根據我國民法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轉租需要經過房東同意,否則不得轉租,更別提收取轉讓費了。

如今有的門面轉讓費是門面月租金的十幾倍甚至更高,這阻擋了部分創業者的創業計劃,阻礙了商鋪門面的自由流通,導致市場活躍度下降,同時,也加大了投資者的商業風險。因此在轉租的過程中,如果遇到問題,可以向律師諮詢解答,以規避法律風險。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0樓:七臺河李陽平

合同到期自然解除,房東再轉租或另租它人是房東的行為,與原承租人有可關係?房屋出租人是受益人,如何能將損益風險轉嫁給他人?

無理、霸道、強加行不會得到法律支援。

11樓:a_大琳

當然有權 房子是房東的了

店面租平合同到期了,可是還沒有轉讓出去,轉讓費怎麼辦?

12樓:雲南省九頭鳥

你的鋪面位置要是還可以好的話!最好的辦法是再交一年房租!續簽租期!

這樣下一個人才會轉讓費房租才回來!要是房東不再租給你!那轉讓費就打水漂了!

生意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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