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過傷殘鑑定還可以申請延長停薪留職

2022-04-09 08:44:48 字數 668 閱讀 3947

1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確需停工繼續**的,按不低於病假工資標準支付生活費,但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延長停工留薪期的除外。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

京勞社工發[2003]195號

第二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後,停止工作接受**,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應連續計算。

第三條 工傷職工應及時將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或者休假證明報送給所在單位。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錄》(見附件),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並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

第六條 所受傷害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錄》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具體期限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確定,並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

第七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未滿,但經工傷醫療機構證明工傷**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後終止停工留薪期。

第十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停發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繼續**的,必須有工傷醫療機構的休假證明,其工傷醫療費用予以報銷,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單位發給生活津貼,標準不得低於病假工資。

2樓:玄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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