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籤合同被公司辭退員工有何補償?只工作了不到月

2022-04-03 11:48:08 字數 5001 閱讀 1965

1樓:釣魚佬老頭

1、你所說的雙倍工資,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也就是說包括正常支付的工資,不是額外的兩倍。

2、雙倍工資就是不管之前支付了多少包括什麼,都按乘2計算,也就是如數在支付一份。

3、公司辭退你,沒有合法理由,屬違規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關於試用期包括期間的工資,勞動合同法也有嚴格規定,公司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按最低試用期限認定,如果你所的工資不符合規定的也可以要求公司補齊。規定條款如下: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5、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五項保險屬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各項保險條例中都有規定,內容太多就不再貼上了),自用工之日起就應當建立,你可要求公司補充建立並補繳相關費用。

6、關於證據的問題,只有進入勞動仲裁時才有用,當然仲裁時,你可儘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於裁定,你現有的已經足夠了,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第六條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也有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補充回答:辭職方式,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走人。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

通知上只要說明你辭職的原因即可。

2樓:諸神殿主

不足一年,有一個月的工資補償。

在公司工作滿三個月,沒簽勞動合同。被辭退,應得到什麼補償,如果公司不予補償應怎麼做?

3樓:香樟樹下的妹子

1、在公司工作滿三個月,沒簽勞動合同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如果辭退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3、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以下是無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賠償金的情形:

(一)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中國**法制資訊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4樓:微風

在公司工作滿三個月,沒簽勞動合同。被辭退,用人單位應該補償從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公司不予補償或者拖欠工資,勞動者需要持能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需要向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仲裁,要求單位返還拖欠工資和補償金。

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5樓:好習慣成就一生

沒有合同,但是你要儲存工資單及考勤記錄,最好再弄三個在公司上班的人的證言,證明你在這個公司上班,就可以要求雙倍工資的。再要求賠償金

6樓:沒得

公司沒有經營好,如是經濟性裁員,裁減人員,應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員說明,聽取工會或者全體職員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但是不論怎麼說公司應該給予經濟補償,如果不行的就申請勞動仲裁,不行再起訴至法院。你工作了三個月沒有滿一年,那麼以一年的標準支付補償金,每滿一年就發給職員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如果你的工資高於公司平均工資,按你的平均工資發補償金,如果你的工資低於公司的平均工資,按公司平均工資支付,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則」。

總的說來是給予經濟補償的。

7樓:ly07070大本營

您好,我上班滿三個月沒有滿一年,沒有籤合同,公司說我不去參加培訓,把我辭退了,請問我能申請勞動仲裁嘛?

工作滿三個月未籤合同被辭退,可以要求公司什麼賠償

8樓:兩個平方數

1、工作滿三個月未籤合同被辭退可以申請第二個月至第三個月的二倍工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章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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