險賠付是以保險金額還是以車輛的實際價值

2022-03-31 09:14:30 字數 6082 閱讀 8469

1樓:我愛保險網

車輛損失險是負責賠償由於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車輛本身的損失。它是車輛保險中用途最廣泛的險種。無論是小剮小蹭,還是損壞嚴重,都可以由保險公司來支付修理費用,對於維護車主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車輛損失險屬於商業基本險範疇,保險金額可以按投保時新車購置價或實際價值確定,也可以在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但要注意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投保時新車購置價,因為超過的部分無效。車輛損失險怎麼算保費呢?

根據規定,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公司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 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確定。

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根據投保時保險合同簽訂的同型別新車的市場銷售**(含車輛購置稅)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無同型別新車市場銷售**的,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二) 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

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根據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確定。被保險機動車的折舊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部分,不計折舊。例如9座以下客車月折舊率為0.

6%,10座以上客車月折舊率為0.9%,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新車購置價的80%。

(三) 在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此外,車損險是費率浮動的險種,車主在續保時保險公司會根據出險和理賠的情況進行動態的調整,比如某保險公司設定了12個車險費率調整等級,等級最高的為十二等級,保費最高;等級最低的為一等級,其保險費最低。

行業標準abc

在車輛損失險計算方法中,除了要確定新車購置價之外,各大車險公司的費率結構、費率水平和費率調節係數等也會有一定差異。這是因為目前保險行業實行a、b、c三款行業標準,比如中國人保選擇的是a款車險條款,平安保險是按照b款車險條款。當然這種差異可能更多地存在於表現形式的不同,車主在投保時無須再對條款和費率進行過多比較,而應將重點放到保險公司的服務和信譽上。

比如平安網上車險,平安承諾當地出險,當地理賠,全國通賠,最快1天完成賠付。

2樓:委林匡晗昱

保險公司的做法是正確的。二手車市場的**體現的是一個相對公平的交易**,也比較客觀地反映了你的車輛價值。而保險金額只是你投保那一時間點對車輛價值的推定。

這樣一比較的話,二手車**就比推定**更客觀。如果你想推翻保險公司的說法,你就必須以一個更科學的方法來確定你的車輛價值才行。或者用其他更合適的二手車**來否定保險公司的**。

3樓:楊先敏說法

回答車輛保險價值是指新車購置價,不一定是投保時被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因為除非新車,否則,均有個車輛已使用的問題,所以它不是保險賠償的依據;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也並非實際應賠償數。實際賠償數要根據合同中條款的具體約定來確定。

提問我車損險是12萬,車輛原價是6萬,發生自燃後,賠付是按6萬的計算還是12萬車損險來計算

回答您的保險合同有沒有籤免賠額?

提問就是那個絕對免賠率嗎?

回答如果沒有籤就賠6萬

是的提問

這個是零

回答那就沒有扣除,可以全陪6萬

提問還需要除去折舊

嗎?回答

會有除舊的

車損險折舊的方法主要就是根據車輛當前的**,如新車的**和舊車的**自然不一樣。通常來說保險公司會客戶車輛的使用時間來折舊,如每月的折舊率是6%的話,那麼一年就是7.2%,年數越多折舊率越高,那麼客戶獲得的折舊費用也就越低。

畢竟不可能開了5年的車和新車折舊費用一樣,那麼保險公司會血虧。

至於賠付方面,這其中又涉及到足額和不足額以及是否全損的問題,如果您是全額投保您獲得的賠償就高,如果說是不足額那麼您獲得的賠償就相對低一些。如果說您的車輛不是全損,那麼保險公司不會按照折舊處理,只給您承擔修車費用。如果說判定為全損,那麼會根據折舊標準來給您折舊費用。

更多11條

4樓:匿名使用者

由於每個公司的政策不一樣,建議直接撥打投保公司**諮詢

車輛按重置價保險以實際價值賠償符合法規

5樓:鑽誠投資擔保****

《保險法》規定:「保險金額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金額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但是,《保險法》又規定: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保險價值就是保險標的出險時的實際價值。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超過的部分無效,保險公司不承擔該部分賠償責任,但應返還超額部分的保險費。

6樓:

盜搶險是要按車輛折舊後的價值投保的,一般不會按新車價值投保。若是按新車購置價投保的,確實可以再與保險公司協商。

當然保險公司和法律也不鼓勵不當利益,假如你的車不值新車的價錢了,卻賠給你新車的錢,那不是變相鼓勵偷盜、保管不當或串通盜車。

理賠時還根據有無車鑰匙、行駛證、購車發票等確定免賠金額,因為這些東西一旦盜車的人拿到,變相幫助轉手。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問題沒有說清楚,你的車輛保險中不知道是不是包含不計免賠,如果不包含保險公司扣除20%很正常。

8樓:匿名使用者

車輛被盜應按實際價值賠償是符合保險原理的,但如何讓社會及司法部門認同,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保險法》實施已多年,但其影響力卻似乎只在保險界,普及全民的保險意識,使《保險法》得到更廣泛、更深入的應用要比多辦一些保單、多收一些保費更重要。車輛保險為什麼要按重置價承保,賠償時按實際價值賠付,這是由保險的特性決定的,免賠額的規定,也是有道理的。

保險人只有熟知這些知識,才能讓被保險人信服。

一、案例簡介

xx年11月10日,某律師事務所將其桑塔納轎車向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輛險、附加盜搶險,保險金額23萬元。次年元月23日,車輛被盜,被保險人立即報警並通知了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受理索賠申請後,認為該車應按折舊後的實際價值扣除20%的絕對免賠額進行賠償,同意賠付被保險人12.8萬元。

律師事務所則認為保險金額是23萬元並據此交付了保險費,保險公司應該賠償23萬元。雙方就此案的賠償金額發生糾紛,律師事務所遂領走保險公司同意的12.8萬元賠款,並在領款收據上註明「暫領此款,餘款通過訴訟解決」。

二、法院對本案的審理

律師事務所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增加賠償金10.2萬元。保險公司提出,保險人已履行賠償義務,按車輛出險時的實際價值賠償合理合法,而實際價值是要扣除折舊的,同時,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規定,該案應實行20%的絕對免賠,原告再次索賠沒有道理。法院認為,有關條款對按保險金額賠償還是按出險時的實際價值賠償具有選擇性,導致了本案分歧的產生,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金額的基礎上免賠20%,再賠償原告5.6萬元。

雙方均不服上訴。

二審中,保險公司出具了保險監管機關有關檔案,認為已經履行的賠償是正確的,以何種方式計算賠償是合同賦予保險人的權利,律師事務所無權選擇。律師事務所則認為,內部檔案不是行政法規,也沒有作為附件列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保險公司明知車輛是逐年折舊的,卻按首次投保時的購買**來確定保險金額,這顯然是有過錯的;商業保險的雙方當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保險公司不能在收取了較高的保險費後,一旦發生事故卻履行較低的賠償義務,保險公司所列舉的保險監管機關的檔案不具有普遍和廣泛的約束力,作為規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保險合同應該是明示的,而不能在事故發生後單方面以對方不知曉的規定來作出利己的解釋,這是有悖公平的;同時,法庭認為,沒有證據表明律師事務所對車輛被盜負有過錯責任,保險公司無權享有20%的絕對免賠。據此判決保險公司要再賠償律師事務所10.2萬元,並承擔

一、二審訴訟費7100元。

三、對本案的分析

這是一起較為典型的車險糾紛案件,案件爭議的焦點有二:一是車輛出險後應按實際價值還是按保險金額賠償;二是保險公司能否實行絕對免賠。

《保險法》規定:「保險金額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金額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但是,《保險法》又規定: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保險價值就是保險標的出險時的實際價值。本案中,雙方並沒有就車輛的保險價值作出特別約定,其保險價值即為被盜時的實際價值,當然應按新車價值扣除折舊來計算。

本案中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為無效合同,保險公司當然對其不應承擔保險責任,否則保險公司的賠償將超出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使其因為車輛被盜而獲得額外收益,有違保險的本意。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明知車輛是逐年折舊的,卻按首次投保時的購買**來確定保險金額,這顯然是有過錯的。」問題是保險金額並不是保險公司單方面確定的,而是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的,作為精通法律的律師事務所,難道就不知道車輛是要逐年折舊的,它為什麼要按購買價值投保呢?

因而,對於保險金額過高的事實,並不只是保險公司的過錯,而是保險合同雙方共同的過錯,為什麼保險公司有過錯就要承擔不應有的賠償,而律師事務所有過錯卻反而獲得了不當得利呢?

其實,案情是非常清楚的,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超過的部分無效,保險公司不承擔該部分賠償責任,但應返還超額部分的保險費。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賠償,使被保險人的舊車因為被盜而換得了新車的價值,造成了其不當得利,顯然是不恰當的。

再來看免賠的問題。機動車輛盜竊保險中20%的絕對免賠是保險條款規定的,投保人在投保時明確表示了同意合同的內容。按照合同約定,只要出現車輛被盜的事故,就要實行20%的絕對免賠,並不需要有證據證明被保險人對車輛的被盜負有過錯,這樣約定的目的在於實現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風險共擔,以促進被保險人對車輛的安全防護。

同時,保險人在釐訂保險費率的時候也已考慮了絕對免賠的因素,否則,該保險的費率還會更高。因而,判決以沒有證據表明律師事務所對車輛被盜負有過錯為由,認定保險公司無權享有20%的絕對免賠是不合理的。事實上,按照條款約定,如果有證據表明被保險方對車輛被盜負有過錯,就應該在20%絕對免賠的基礎上再增加免賠,而不是僅僅實行20%的絕對免賠了。

四、案後評析

本案是一個錯誤的判決,但其判決依據是不少法官常犯的同一個錯誤,而保險公司行為的不當,正是造成這種結果的重要原因,值得我們認真反思。

首先,保險人素質太低,主要表現在對自己制定的合同條款都不會解釋和適用,怎麼能不敗訴呢?有一點保險常識的人都知道,車輛保險實行的是重置保險價和實際損失賠償原則。如果按舊車投保,當發生損壞時,被保險人得不到足額賠償,只能得到舊車零部件的經濟補償,所以,投保時,保險人一般要求按新車重置價投保,而當車輛發生全損或盜竊時則按實際價值賠償,兩種方法的交替使用,一方面是保護投保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故意將要報廢的車投重置價。

這是保險科學的特殊規則,是其他民事活動中根本不存在的。

其次,保險公司有理有據自己不知曉,還覺得對車輛承保金額過高是造成案件糾紛的根源。這種人認為出於多收保險費的目的,保險公司在承保的時候,往往不能嚴格限定保險金額,超額保險的情況時有出現。這種做法對保險公司弊端甚多,儘管從理論上講,保險金額是雙方協商確定的,但人們(包括司法機關)往往傾向於認為保險金額過高是保險公司的過錯,認為既然按這個金額收保險費,就應按這個金額賠償。

這樣做既可能加大賠償責任,也容易引發人為事故。哪怕不按保險金額賠償,多收的保險費也要返還。保險公司既不能有效地多收保費,又要冒超額賠償的風險,還往往在糾紛過程中被認為不講信用,真是得不償失。

這顯然是一種不懂保險原理,不知道合同就是當事人的法律。

第三,保險公司習慣於依賴監管機關的檔案作為保險權利義務的依據,但實際上他們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承認。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19號《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4條規定:「合同法實施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保險監管機關釋出的有關檔案,只能算是行政法規,而這種法規是不能作為保險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據的。其理由正如判決所指出的,「作為規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保險合同應該是明示的,而不能在事故發生後單方面以對方不知曉的規定來作出利己的解釋,這是有悖公平的」。其實,本案保險公司只要嚴格依據《保險法》的規定就有充分的理由支援自己的做法,但卻偏偏棄《保險法》的規定不用,而以保險監管機關的檔案來做抗辯依據,必然導致最後的敗訴。

保險監管機關的檔案不能作為保險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據,這是值得保險公司和保險監管機關高度重視的。

第四,保險人不懂20%的免賠額是合同約定,不知道這是防範道德風險,為絕大多數被保險人的利益而採取的措施。卻認為保險公司對保險費率的釐訂還沒有一個真正的規範,無法有力地證明保險費率釐訂考慮了免賠的因素,往往給人以按100%的金額收費,卻按80%的金額賠償的感覺,造成顯失公平的表象,以致儘管保險公司在簽約時進行了明確的說明,投保人也簽字表示同意,但真正到了賠償的時候,保險條款中的免賠規定往往還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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