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需繳納費用嗎,申請強制執行需要交什麼費用?

2022-03-28 18:57:04 字數 5475 閱讀 9343

1樓:鑽誠投資擔保****

強制執行是存在執行費用的,但是現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做法是申請人可以不用先行預交執行費用,而由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向被執行人直接執行。

司法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二)申請保全措施;(三)申請支付令;(四)申請公示催告;(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六)申請破產;(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強制執行的收費標準:

1、申請執行無需預先繳納申請執行費,但人民法院在執行到位的首批執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應收取的執行費。

2、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收取執行中產生的實際支出費用,如交通、住宿等費用。

具體標準:

1、沒有執行數目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

3、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標準的部分,按照0.

1%交納。

4、符合民事訴訟執行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條件要求未參加記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費用。

申請強制執行需要交什麼費用?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費用應當由違約方來承擔。

在法院判決書下達前,就應當明確,不服從法院的判決,拒不執行的,一旦法院啟動強制執行,那所產生的費用,則應該由違約方來承擔。

執行費一般是被執行人交,申請方如果自願也可以。法律規定的執行費標準是: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納。

4樓:奇2生

1、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繳納申請執行的費用,具體包括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兩部分。

2、《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12、13條規定,申請執行等費用,由申請人在提出執行申請時預交。第24條規定,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由被申請人最終負擔。

5樓:利天法律諮詢

申請執行不收費?!

那是國外…………

沒有執行金額或者**的還要每件500元了

1萬以下,50元

1-50萬,金額*1.5%-100

50-500萬元,金額*1%+200元

6樓:華東政法自考部

可能需要預交[執行費] 這筆費用在法院執行完畢之後會退還給你的 或者與你申請執行的標的合併發還給你.具體程式去法院立案大廳填寫[強制執行申請表]的時候會有司輔人員告知你的.

7樓:上海l律師

1、申請執行不需要繳納費用

2、直接到判決法院申請就可以了

3、同時你要提供財產線索

4、執行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新的《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執行案件的申請費實行「先執行、後收費」-----申請人申請執行案件不再預交申請費,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執行人收取。

申請強制執行要錢嗎??

9樓:姐妹食記

是需要錢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10樓:earth青青

要。1.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需要向法院依法繳納以下標準的費用:

強制執行階段,申請執行人(訴訟階段稱原告)到法院申請執行立案,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0條、38條的規定,執行費申請費應當由被執行人承擔。雖然申請執行人不用出執行費,但是如果你查封的有房產、土地等財產需要評估、拍賣,此時你可能就會要預交(墊付)評估費,因為一般法院都是委託第三方評估公司評估涉案房產。人民法院在執行到位的首批執行款中會扣除人民法院依法應收取的執行費。

一般的繳費標準是:

(1)執行金額或價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

(2)一萬元至50萬元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五交納;

(3)50萬元以上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納;

2.除了應交的執行費,申請人還需負擔以下幾項的費用:

根據具體的規定,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收取執行中產生的實際支出費用,如交通、住宿等費用也需要申請人負擔。

一般地,法院執行立案後,法院將會在6個月內採取執行措施。

要是法院不按規定期限採取強制措施的,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提級執行。

拓展資料: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

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11樓:可樂吧

要錢,需要繳納「申請費」,但應由被執行方承擔。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強制執行應繳納「申請費」,根據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費「如下: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1%交納。

2、《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強制執行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並由被執行人負擔。

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對於由法院實施的強制執行,法院要收取「執行費」,執行費的計算辦法和標的物的價值有關。具體參《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十條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

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

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

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

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第二十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後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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