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並結案後不履行是應申請恢復執行還是另行起訴

2022-03-24 01:23:20 字數 2454 閱讀 1561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只能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不能另行起訴。

2、執行和解,是指在法院執行過程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過自願協商,達成了和解協議,結束執行程式的一種活動。執行和解的內容,一般是申請人自願放棄一部分權利,或者是被申請人滿足了申請人的要求,或者是雙方都作了一些讓步。和解雖然是雙方當事人的事,但也要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執行法官應當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確認。

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六條規定: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後請求中止執行或者撤回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間的規定。申請執行期間因達成執行中的和解協議而中斷,其期間自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重新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同一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的訴訟請求向法院再次起訴。

2樓:海警

雙方制定的協議發生法律效應,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法院起訴。

執行達成和解協議後,我還能申請恢復執行嗎

3樓:橢徘著詭

判決書生效後,原審判程式已經終結,雙方當事人不能再進行庭內和解,但仍可以自行庭外和解並達成和解協議。

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判決生效後,又另行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按雙方的和解協議履行,不再執行原判決。但如果被告方未按和解協議履行的,原告方仍可以要求被告方按原判決履行,並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達成和解協議並結案後不履行是應申請恢復執行還是另行起訴

4樓:誠心為您諮詢

只能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不能重新起訴。

執行和解,指在法院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達成協議,結束執行程式的一個活動。和解,既可以是一方自願放棄一部分或全部權利,也可以是一方滿足另一方的要求,還可以是雙方都作一些讓步。和解協議,必須由法院執行人員記入筆錄,由雙方簽名或蓋章,才能生效並執行。

不然的話,就是無效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六條 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後請求中止執行或者撤回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八條 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間的規定。申請執行期間因達成執行中的和解協議而中斷,其期間自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重新計算。

5樓:阿元

向法院申請恢復原判決書的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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