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隊搜身違法嗎,老師搜身違法嗎

2022-03-14 20:52:42 字數 6198 閱讀 9933

1樓:匿名使用者

不違法,並且好正常!在部隊就應該嚴格遵守軍紀!在伍軍人的身份證全部被登出了。所以幾乎任何事警察都不會管?軍人的軍紀好嚴的。。以軍紀為準!

2樓:文志成功

不違法!

部隊有明文規定

不準使用手機!

所以部隊檢查軍容風紀合理合法!

3樓:千祺瑞

答:在部隊服役,領導不定時搜身找手機事實應該違法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你使用手機是否違規心裡沒點逼數嗎?沒關你禁閉已經是法外開恩,搜身和點驗算客氣的,嚴格保密的單位抓到違規使用通訊器材就是處分,而且不像其他單位復員給你抽出來,這種單位給的處分都是隨檔終身的,你將來上學就業等等方面都會受影響,部隊不是幼兒園託兒所,條令條例的紅線不要隨意觸碰,有些代價你是承受不起的。

5樓:風險預警網

隨意搜查他人身,侵犯公民人身權。除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索賠外,還將受到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16週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6樓:賈士學

其實,在部隊裡定期點驗和不定時搜身找手機,是部隊裡的一種制度,太正常不過了,並不違法.......

7樓:樟

當然違法。但這個問題,難在如何舉證。

司法體系很難插手部隊系統的事情。而且**也通常不願意幫助軍人對部隊維權。

建議你兩個方案,要麼忍了,注意和這個領導維護關係。讓他相信你不會帶著手機違反紀律。

要麼,就想辦法錄音錄影,當證據向上級黨委舉報。但最後結果,不一定會怎麼樣。因為基層部隊違法成本太低了。

8樓:匿名使用者

分情況,如果在部隊的警戒區域,別說搜身,鳴槍三聲後可以就地槍斃

9樓:

部隊裡殺人都不違法別說搜身了

10樓:忍住

不違法,可能違規吧。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要在軍營裡套用民法。

12樓:超級江湖小生

搜身不可以,點驗可以。

點驗制度對部 隊編制、實力、戰 備和安全狀況進行全面的清點和檢查的制度,目的是瞭解部 隊編制、裝備和戰 備落實的情況,發現並解決存在的問題。《中國人民解 放 軍 內 務條令》規定,團(旅)和相當於團(旅)的單位,每年要進行1~2點驗,師以上單位可根據情況進行點驗。

非法搜身這是不是違法?

13樓:狙神哥

(⊙o⊙)…要看學生同意沒,學生同意了,那就不違法。如果學生沒同意,暴力摁那強制搜身,這就違法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老師無權搜查,否則,屬於非法搜查行為,是不合法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老師搜身違法嗎?

15樓:宇宙無敵小百科

當然是不合法的。

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只有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除此以外,任何人不得搜查公民身體,老師。。超市保安等等均不合法。

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民法通則也有相關規定,比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如果你還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諮詢陳海陽律師團隊網。

警察法規定在例行檢查的時候可以隨便搜身嗎?

16樓:柏林寺

是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警察是可以當場盤問、檢查被盤問人的證件、人身和隨身攜帶的物品的。被盤問人應當配合,無正當理由不配合的,警察可以強制盤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檔案。

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檔案。

擴充套件資料:

警察抓錯人需要負的責任:

應當道歉,並且進行經濟賠償。否則就向公安局警務督察處反映。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權,有下列違法行政職權行為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在調查的這段時間內他肯定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這也是國家賠償的主要原因。

1、僅採取拘留或者逮捕等已採取強制措施系違法措施才賠償;

2、如當事人故意隱瞞案情,或故意謊報案情的不屬違法;

3、賠償按照當地日工資x天數。

警察抓**程

抓人,或逮捕,逮捕是需要一定條件的。

對於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採取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才可實施逮捕,並且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憲法第37條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逮捕的決定權或批准權屬於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

逮捕犯罪嫌疑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在接到執行逮捕的通知後,必須立即執行,並將執**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在執行逮捕時,必須出示逮捕證,被逮捕人簽名或按手印。

17樓:豬棟

可以的。

盤問的。《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警察是可以當場盤問、檢查被盤問人的證件、人身和隨身攜帶的物品的。被盤問人應當配合,無正當理由不配合的,警察可以強制盤問。

檢查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發現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是可以對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

《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檔案。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檔案。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18樓:四哥有法說

警察在偵查違法犯罪活動時,可以對嫌疑人進行搜身,必須有法定理由,不能隨便搜身。

法律規定:

《警察法》第十二條 為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

警察在對人搜身時,依據的是哪條法律、法規?

19樓:然昀威

青島的警察為什麼只為罰款是目的,好像跟完任務一樣,進稅務局問點事,附近沒有停車場就在門口一停,出來的時候他正在寫罰單,馬上去跟他說開走,他說只要寫了單子就不能更改了,其實罰款目的不是不讓停車,是到年底了罰點好發獎金了。他這意思發了款你就可以停在這裡了。無語。。。

只能說垃圾。。。

20樓:匿名使用者

請注意在法律中沒有「搜身」的概念,所謂的「搜身」是指人身檢查。檢查可以對人身和物品進行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裡就有明確規定: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我通俗解釋一下這句話的意思:指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巡邏執勤、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現場調查、追捕逃犯、偵查案件等執法執勤活動中,對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可以在發現違法犯罪人的現場對其人身及有關物品進行檢查。

這裡明確了當場檢查無需出示檢查證明檔案,只需出示人民警察證件。

其實公安機關很多執法細則中都規定有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可以當場檢查。你所說的也是其中一種,所以你不用擔心找不到法律依據。

最後提醒一下某些人千萬不要用刑訴法裡的搜查來套這裡當場人身檢查。

21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22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執行《人民警察法》有關問題的解釋

依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執行追捕逃犯、偵查案件、巡邏執勤、維護公共場所治安秩序、現場調查等職務活動中,經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證件,即可以對行跡可疑、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進行盤問、檢查。檢查包括對被盤問人的人身檢查和對

其攜帶物品的檢查。

經盤問、檢查,對符合第九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將被盤問人帶至當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縣(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填寫《繼續盤問(留置)審批表》,經該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繼續盤問。「該公安機關負責人」是指公安派出所所長一級及其以上的領導人員。

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根據被盤問人的證件或者本人提供的姓名、地址,立即書面或**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並作出記錄。在盤問記錄中應當寫明被盤問人被帶至公安機關的具體時間,盤問記錄應當由被盤問人簽名或者捺指印。

當被盤問人的違法犯罪嫌疑在二十四小時內仍不能證實或者排除的,應當填寫《延長繼續盤問(留置)審批表》,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將留置時間延長至四十八小時。邊遠地區來不及書面報批的,可以先**請示,事後補辦書面手續。公安機關對於進行繼續盤問和延長留置

時間,應當留有批准記錄。

對被盤問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決定。批准繼續盤問的時間和延長留置的請示以及批准時間均應當包括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對不批准繼續盤問或者不批准延長留置的人,應當立即釋放。

釋放應當留有記錄,記明具體釋放時間,並由被盤問人簽名或

者捺指印,不另發給釋放證明。

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公安派出所、城市公安分局和縣(市)公安局可以設留置室。留置室應當具備安全、衛生、採光、通風等基本條件,配備必要的座椅和飲水等用具。在留置期間,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被盤問人的合法權益,嚴禁對被盤問人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

對被盤問人依法採取刑事拘留或者治安拘留的,其留置時間不予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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