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我協商解除未果,翻查我的檔案,發現我的簡歷有造假,以此讓我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2022-03-11 01:53:44 字數 5035 閱讀 5510

1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雖然你認為公司沒有正當理由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但你承認的部分履歷造假,是你無法與公司抗爭的軟肋。

即使你認為並沒有因此影響工作,公司卻完全有理由認為:你是通過虛假履歷被錄取的,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屬於欺詐行為,並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所以,建議接受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提議,還可以得到已提供服務期間的經濟補償,且不影響在未找到新單位前,依法領取失業金。

2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認為,如果你造假的部分是公司招聘及錄用的硬性條件之一,即是說如你不符合該條件則公司不會錄用你,則公司有權利以你當時欺詐、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不是以上的情況,則公司無權與你解除勞動合同。這個要結合當時的招聘公告、招聘條件、勞動合同等綜合考慮。

但鑑於你已經在公司工作了5年,且完全勝任了公司工作。公司以以上理由解聘,也是不合理的。

如果協商未果,你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多仲裁部分可以訴訟解決。

3樓:北京律師許延慶

公司是由權利檢視員工的檔案的,但當事人簡歷造假會造成勞動合同無效。

法律分析勞動者偽造履歷,構成欺詐,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應聘職員故意虛構履歷,使用偽造的學歷證書,編造虛假履歷,騙取用工單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構成欺詐,其以欺詐手段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用工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裡面都有規定,勞動者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行為會導致勞動合同無效。而提供虛假履歷是可以視為欺詐手段的。但是這裡面有個空子,其實法律裡面沒有規定什麼型別是屬於欺詐手段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裡面有明確欺詐手段有哪些的話,那麼對偽造履歷而入職的員工,用人單位是可以和他解除勞動合同的,而且也不用支付賠償金。

社會招聘中,員工的工作經歷系其簡歷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在一些高新技術產業,勞動者之前在同行業企業的工作經歷往往是用人單位決定是否錄用該員工及確定薪資標準的重要考量因素。在此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提交虛假工作經歷,必然會導致用人單位基於對勞動者能力的錯誤推測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核定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樓:拓源

不知你是怎麼想的,既然單位 不想用你了,且願意與你協商解決解除勞動合同,你為什麼不同意,即使單位留你下來,你覺得還有意思嗎?現在單位在找你的薦,說你簡歷有假,那要看假到什麼程度了,當初是不是簽訂了類似於承諾書之類的東西,否則公司不會把你怎麼樣的,只能說他們不作為罷了,還是建議拿了補償金走人吧

簡歷造假,單位能否以此解除勞動合同?

5樓:終身學習呀

簡歷造假則是故意虛構或者隱瞞事實的情況,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在勞動者虛構或者隱瞞的個人情況與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方能解除其勞動合同。這裡的「直接相關」是指,勞動者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足以對勞動合同的正常履行產生負面影響,甚至可能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規定,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一旦滿足上述條件,即可認定該勞動者的行為屬欺詐,根據《勞動合同法》應認定該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其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6樓:紙鳶梔年

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由於其缺乏技術資質而無法開展正常工作,影響到了勞動合同的實際履行,單位發現其無資質後有權解除其勞動合同。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該技術資質僅僅是作為招聘時的優先錄用條件,而並非為了滿足該崗位的實際業務需要,那麼用人單位不得直接以此為由解除丙的勞動合同。

舉個例子:某高新企業招聘總經理,要求應聘具有碩士以上學歷。應聘者丁偽造某大學碩士文憑而被該企業錄用,後企業得知該文憑系偽造,決定解除丁的勞動合同。

本案中,學歷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必備條件,丁提供虛假文憑的行為已構成民事上的欺詐,應當認定為勞動合同無效,企業有權解除其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勞動仲裁以後,公司找茬說我簡歷造假,要上訴,公司能贏嗎?

7樓:小子彈ak型號

一裁終局的意思是,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公司不能去起訴,只能去向中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你輸的可能性在於

一、法院撤銷了該仲裁裁決或者

二、公司又提起了別的勞動仲裁。但目前來看,因為你已經在這次仲裁中勝了,所以你的風險相對較小。你拿著生效的仲裁裁決書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就能拿到錢了。其餘的你等公司做出行動了再說。

8樓:

會有影響,但沒有多大效果,工作經驗這塊直接承認就行,不重要,不要和公司在這個方面耗下去,只重點說無故開除這件事。

9樓:李亞東律師

一般情況下,勞動仲裁都會更偏向於勞動者(有時也不盡然,個別情況下也會不利於勞動者),因此不能保證在一審中還能勝訴。且如果公司能夠證明過錯確實在你的,在一審中公司確實會有相應的優勢。一般情況下,能否勝訴取決於雙方的訴訟請求、證據和辯論策略、庭審情況,單純地問公司「能不能贏」是不嚴謹的。

法律分析

根據提問來看,勞動者一方在勞動仲裁中似乎是獲勝了,具體而言,如果是勞動合同解除的補償金糾紛,那麼公司主張勞動者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情形,則可以免除經濟補償。

那麼,」公司找茬說簡歷造假「,就意味著首先要確定勞動者是否存在虛造簡歷的事實,其次要確定這些虛造的事實是否足夠影響簽訂勞動合同的意思,根據這些情況,法院會根據法律和案件事實作出合理的判決,和之前勞動仲裁的勝負並沒有太大的關係,主要是看雙方能夠提出怎麼樣的證據支援其訴訟請求,具體而言:

①存在簡歷造假,並且是關鍵資訊造假(如學歷造假、工作經歷造假的),足以影響用人單位招聘意願的,構成意思表示瑕疵,合同可撤銷,公司大概率勝訴;

②存在簡歷造假,但不是關鍵資訊造假(如興趣、特長等),不足以影響用人單位招聘意願的,不足以構成意思表示瑕疵,合同生效,公司依然需要支付補償金;

③不存在簡歷造假的,如果不能提出其他案件事實的,大概率與勞動仲裁的結果相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新入職兩天,發現公司做背景調查查出我的簡歷作假,虛報了工作時間和經歷,公司會怎麼做?

10樓:里約奧運會切切

對與簡歷作假的,如被發現,最好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不然hr人力資源庫以後有你的黑名單,再也無法在大公司裡面立足,不管老闆願不願意原諒你的作假,但是至少你坦白了,以後的簡歷至少不會出現一項因簡歷作假而開除的一項,以後沒有誠信,怎麼到社會立足,怎麼坑還有公司肯要你,所以坦白比較好。

一、薪資造假;

看到很多人為了尋求一份高薪工作,虛高目前或以前公司的薪資,可能有求職者覺得薪酬是一個公司的祕密,hr無法查實。其實不然,知道某個公司某個職位的薪水範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虛高的薪水反而會導致你無法獲得更好的工作;

二、工作經歷造假 ;

面試的時候,hr的許多問題都是圍繞求職者過去的工作經驗提出的,沒有做過的事情,或者並不熟悉的事情,最好不要在簡歷中體現,哪怕這件事你覺得很潮,你很想做,或者您僅僅只是有所瞭解。這些會給你的簡歷加分,但絕不會給你的面試加分;

三、工作時間造假;

不少求職者由於兩份工作之間的「求職空白期」過長,於是自作聰明地將幾家公司的經歷合併到一家公司,又或者把自己在某家公司的工作時間做了修改,讓自己的簡歷更好看。本想更能吸引hr的目光,效果可能適得其反;

首先,現在背景調查越來越普及了,一旦被拆穿那麼你也就失去了入職的機會了。工作時間有正負3個月的差異,一般都是可以接受的,另外,對於頻繁跳槽,雖不是好事,但你有合理的解釋,也沒有人不接受,何必在簡歷上造假呢;

四、學歷造假 ;

很多人還在自考,簡歷上已經把學歷寫成了本科,很多人在野雞大學拿了個不知所謂的mba,簡歷上就寫了碩士,很多人在簡歷上寫了很多聞所未聞的職業資格;最可笑的就是許多應屆畢業生居然能考到人力資源管理師、心理諮詢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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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說你錯了,我保證打不死他,堅持自己保持自信 我也是靠自己努力賺錢用,我是寶媽,我家老公錢都給婆婆了所以只有自己努力才會有錢花 我發現,昨天的節日轉眼已經過去一天了。但我目前還沒有另一半,很多事情都要靠自己。這難道有錯?你好,很開心為您解答。沒有錯啊,很多人都沒有另一半,很多事情都要靠自已,這絕對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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