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做案例

2022-03-02 11:49:27 字數 4836 閱讀 6069

1樓:金果

案例分析題是向考生提供一段背景資料,然後提出問題,在問題中要求考生閱讀分析給定的資料,依據一定的理論知識,或做出決策,或作出評價,或提出具體的解決問題的方法或意見等。

案例分析題屬於綜合性較強的題目型別,考察的是高層次的認知目標。它不僅能考察考生了解知識的程度,而且能考察考生理解、運用知識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它能考察考生綜合、分析、評價方面的能力。因此,案例分析是區分度很高的題目型別。

並且大型企業如四大會計師事務所、越來越重視舞臺展示型的案例分析中湧現的優異學子。

當然,案例分析也有它的不足之處,主要有三點:

1、 編制比較困難。案例分析題對背景資料有很高的要求,這給編制帶來較大的困難。

2、 在一份試卷中所佔的篇幅或分數較大,但題量較小,因而影響到整卷對知識面的覆蓋。

3、 評分上容易受閱卷者主觀因素的干擾,所以評分信度不易高。

擴充套件資料:

準備階段

1)負責人(一般由培訓指導員、主持人擔任)確定培訓課程的具體目的、內容、範圍及物件。

2)從平常收集的資料中選擇恰當的案例作為討論的個案,個案的範圍應視培訓物件而定。

3)確定會議室、會議時間,制定培訓計劃。

4)指導員應準備下列知識:個案研究法的操作方法,在實際應用中應注意的問題,討論前個案的選擇標準,討論後如何總結問題。

實施階段

1)指導員向參加者簡單介紹下列知識:

個案研究法的背景、方法大意、特色;

個案研究法應用時注意的問題及應用後能達到的效果;

計劃安排。

只有讓參加者對本法有了大概的瞭解後,才能使他們順利進入角色,使培訓工作順利完成。

2)通過自我介紹,使參加者互相認識並熟悉,以培養一個友好、輕鬆的氛圍。

3)將參加者分成三到四個小組,每組成員八到十名,並決定每組的組長。

4)分發個案材料。

5)讓參加者熟悉個案內容,並且主持人要接受參加者對個案內容的質詢。

6)各組分別討論研究個案,並找出問題的癥結所在。

7)各組找出解決問題的策略。

8)挑選出最理想、最恰當的策略。

9)全體討論解決問題的策略。

10)指導員進行整理總結

2樓:匿名使用者

案例,就是人們在生產生活當中所經歷的典型的富有多種意義的事件陳述。它是人們所經歷的故事當中的有意擷取。案例一般包括三大要素。

案例對於人們的學習,研究,生活借鑑等具有重要意義。基於案例的教學是通過案例向人們傳遞有針對性的教育意義的有效載體。因此,人們常常把案例作為一種工具進行說服,進行思考,進行教育。

故案例在人們的研究中形成了一定的書寫格式,標準樣式,為人們更好的適應案例情景提供很多方便。

3樓:匿名使用者

由於案例與案例教學緣起於法學專業,在教育學專業中應用的時間很短暫,因此,教育學案例及案例教學尚無一致公認的界定。但是,對已有的案例與案例教學的定義進行整理、分析,有助於發現教育學案例及其案例教學的特殊涵義。

目前,案例的定義大多數是從工商管理的角度,或從案例構成的基本元素的角度出發。這也反映出定義教育學案例的一種思維軌跡:工商管理案例定義——基本要素型案例定義——教育學案例定義。

美國學者格柯曾經指出:「案例,就是一個商業事務的記錄;管理者實際面對的困境,以及作出決策所依賴的事實、認識和偏見等都在其中有所顯現。通過向學生展示這些真正的和具體的事例,促使他們對問題進行相當深入的分析和討論,並考慮最後應採取什麼樣的行動。

」[3]

克里斯坦森認為:「所謂案例,就是對實際行動中的行政管理人員和管理者群體面臨的情景所進行的部分的、歷史的、診斷性的分析。這種分析以敘事的形式出現,並鼓勵學生參與進來。

它提供對於分析特定情景至關重要的——實質和過程的——資料,以此來設計替代行動方案,來實現認清現實世界的複雜性與模糊性的目的。」[4]

此間,研究者也關注了一般性案例的研究。勞倫斯認為:「案例是對一個複雜情境的記錄。

一個好的案例是一種把部分真實生活引人課堂從而可使教師和全班學生對之進行分析和學習的工具,它可使課堂討論一直圍繞只有真實生活中才存在的棘手問題來進行。但一個好的案例首先必須是一篇好報道。」[5]

墨西思認為:「案例是一種描寫性的研究文字,通常以敘事的形式呈現,它基於真實的生活情境或事件。」這個定義重申了案例的三大要素:

「(1)案例必須是真實的;(2)案例總是基於仔細而認真的研究;(3)案例應該能夠培養案例使用者形成觀點多元化的能力。」[6]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教育學者首先從一般性案例內涵的角度進行了比較廣泛的研究,形成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定義。鄭金洲認為:「簡單地說,一個案例就是一個實際情境的描述,在這個情境中,包含有一個或多個疑難問題,同時也可能包含有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

」[7]

孫軍業認為,案例「就是敘述發生在一個真實教育情境中的、蘊涵一定的教育道理、能啟發人思考的、具有一定典型性的教育故事,在這個故事中可能也必須包含有一個或多個教育疑難問題或矛盾衝突,並且有不同的解決辦法。」[8]

顧泠沅認為:「所謂案例,就是指包含有某些決策或疑難問題的教學情境故事。這些故事反映了典型的教學思考力水平及其保持、下降或達成等現象。」[9]

邵光華指出:「案例是現實問題的縮影,是對一個相對完整的事件或例子的具體的敘述。它具有典型性、有效性,但不是課堂實錄。」[10]

黃衛國認為:「案例是指對具有典型意義的事件所作的客觀記錄或具體描述。」[11]

李忠如認為:「一個案例就是一個包含有疑難問題的實際情境的描述,是一個教育實踐過程中的故事,描述的是教學過程中『意料之外,情理之中的事』。」[12]

張曙光認為:「一個完整而真實的故事是案例研究的第一要件。」[13]

近年來,還有學者明確將案例劃定在教育教學領域,並進行了含義闡述。理查特說:「教學案例描述的是教學實踐。

它以豐富的敘述形式,向人們展示了一些包含有教師和學生的典型行為、思想、感情在內的故事。」[14]

蔣婧姍認為:「教育教學案例是指把教育和教學過程中發生的典型事例記敘下來,並加以分析、評價的文章體裁,運用案例的形式來進行科學研究和展示科研成果是兩個不同的範疇。」[15]

上述定義是一些比較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關於案例或教學案例的定義。儘管各人的視角不同,採取的敘述方式不同,但是,都不同程度地指出了案例的基本構成要素。基於上述分析,可見,案例的基本構成要素是:

真實而複雜的情境、典型的事件、完整的事件敘述、明確且具有針對性的問題、(一種或多種)問題的解決、解決問題的其他可能性。進一步地,從教育學領域的獨特視角,我們可以界定:教育學案例就是對在真實的、複雜的教育情境中發生的典型事件的完整敘述。

在敘述中闡明瞭具有針對性的教育問題及其解決,並隱含著問題解決的多元化方案。

一般地,教育學案例可以分為:

從案例內容的敘述方式來看,案例可以分為實錄型案例、條例型案例;

從案例的功能來看,案例可以分為範例型案例、判例型案例、比喻型案例;

從案例的性質來看,案例可以分為正常案例、反常案例;

從案例的作者來看,案例可以分為自編案例、改編案例、引證案例;

從案例問題描述的明暗度來看,案例可以分為明示型案例、隱藏型案例、隱喻型案例;

從案例的編排結構來看,案例可以分為情境—問題—解決型案例、情境—解決—問題型案例、解決—情境—問題型案例、問題—解決—情境型案例、問題—解決—情境型案例、問題—情境—解決型案例。案例是什麼?

要回答這個問題,說難不難,談易也不易,就像要告訴人們什麼是法律、法律是什麼一樣,眾說紛紜,爭論不休。

作為律師,卻不能也沒有時間去爭論這些完全是概念化的問題,他必須用案例去告訴他的客戶其意欲目的是什麼,去幫助他的客戶如何達到目的。

對律師來說,案例就像是作家的故事、詩人的詩集、記者的作品;是經濟學家的資料、哲學家的比方、語言學家的造句;是政治家的政績、運動員的成績、**商的業績。然而,在法律上來講,案例就是法院曾經或可能作出解決糾紛行為的某個事件的簡短故事。也就是說,它也有開頭、結尾乃至前因後果,它也有獨一無二的特殊性,它也要解決過去、思考未來,它也要通過這個故事反映社會價值並形成社會價值。

作家最美麗的語言是作品,律師最美麗的語言是案例。

這本書就是胡祥甫律師奉獻給我們的最美的作品。

本書匯聚了作者**的有關金融、**、保險、抵押、擔保、合同等專業領域的精典案例。為此,我們既能讀到作者結案掩卷後的深深思考,也能看到作者辦理業務中的探索技巧,還能聽到作者跳出案外為當事人的失誤、為法律的漏洞而發出的長長的嘆息,更能感到作者藉助文字形成案例的良苦用心和長遠夢想。

眾所周知,任何司法判決結果的獲得,必然要經歷確認事實、尋找法律、作出判決三個不同的過程,必然要進行事實推理、法律推理和審判推理三種不同的推論。在這個不同推論的不同過程中,律師就要**並進行爭辯,以便他的客戶可以避免與法律發生衝突,並在涉及客戶利益的事實中盡力說服法官按照他們的意願適用法律。而作為法官,他要通過他的判斷與推論,在法院審理的案件中決定法律允許和要求人們做什麼、禁止或限止人們做什麼。

所以說,法律就是法官在證明其判決正當性時所運用的那些判例、規則、原則和政策的結合。法官就負責把法律運用於案件事實以形成法律理由,而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爭辯中運用法律理由的過程。

有人說,法律是沉默的法官,法官是會說話的法律。言下之意即為,我們面對的某些法律概念、術語或規則的意思或含義是比較明確的,人們一般不會產生誤解和爭議。但現實中,法官乃至律師等專業人士卻常常碰上法律概念、術語、規則或規定模糊不清、含混歧義的情況,於是就表述出了不同的話語。

比如什麼是「重傷」、何為「情節顯著輕微」和「危害不大」、「情節嚴重」與「情節惡劣」有何差別、「不履行」是「不完全履行」還是「完全不履行」、「重大誤解」怎麼判斷、「顯失公平」有何標準等等,諸如此類,不一而足。無怪乎德國利益法學派代表人物赫克認為:「即使是最好的法律,也存在漏洞。

」原因在於,一是因為立法者的觀察能力有限,不可能預見將來的一切問題;二是因為立法者的表現手段有限,即使預見了將來的一切問題,也不可能在立法上完全表現出來。法律的表述既採取規則的形式也採取案件的形式。規則給人們看似簡單的假象,而案件則具有複雜豐富的變化。

所以,單從規則出發的法律推理常常是不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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