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頒佈的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與勞動法的關係

2022-03-01 05:13:40 字數 5794 閱讀 8344

1樓:彩律師

1、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1日,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2023年5月1日,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2、關於《勞動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關係,從法律層次上講,《勞動法》屬於狹義的法律,《***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屬於行政法規,後者的等級顯然沒有前者高。二者不一致如何執行,顯然如果《勞動法》頒佈在後,顯然依照《勞動法》;如果《勞動法》頒佈在先,那麼***頒佈《***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顯然考慮了勞動法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因此該規定應視為對勞動法具體實施的一些規定。這種理解和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的通知的規定相一致。

3、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的通知,:「九、問: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是在每週40小時、還是在每週44小時基礎上計算?

答:2023年5月1日以前,以企業所執行的工時制度為基礎。即實行每週40小時工時制度的企業,以每週40小時為基礎計算加班加點時間;實行每週44小時工時制度的企業,以每週44小時為基礎計算加班加點時間。

上述加班加點,仍然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2023年5月1日以後,一律應以每週40小時為基礎計算。」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職工工作時間是個大的原則,***在勞動法規定的基礎上做出具體的規定是職工工作時間的準則,用人單位必須執行***的規定。任何單位不管是國內企業還是外企必須執行。此規定無空子可鑽,用***的規定回敬他。

3樓:簡簡單單

這有什麼空子鑽呢,周標準工作就是40小時,超出就得給加班費的,這點是沒有爭議的.不管他是哪個國家的法律顧問,如果他這樣認為,只能說他們不瞭解中國法律,中國的勞動當律不只是勞動法,還是很多其它的配套規章.

4樓:匿名使用者

彩律師答得很全面,沒有補充。

***頒佈的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與勞動法的關係

5樓:韓飛律師

***頒佈的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與勞動法的關係是:

一、《***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是2023年2月3日釋出,3月1日施行的,勞動法是1994-7-5頒佈,2023年1月1日施行的。關於修改《***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是95年3月25日頒佈,5月1日施行的。以***最新的規定為準。

二、***決定對《***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作如下修改:

1、第三條修改為:「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2、第五條修改為:「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 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 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3、第七條修改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 期六和星期日為週休息日。 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 情況靈活安排週休息日。」

4、第九條修改為:「本規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23年5月1日

施行有困難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適當延期;但是,事業單位最遲應當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最遲應當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6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是2023年2月3日釋出,3月1日施行的,勞動法是1994-7-5頒佈,2023年1月1日施行的。關於修改《***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是95年3月25日頒佈,5月1日施行的。

這個過程你明白了,就知道當初勞動法推出時,是按照已經頒佈實施的《***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規定來規定工作時間的。

後來根據需要,國家又調整了工作時間,這個是一個變化的過程。以最後頒佈的工作時間為準,沒什麼矛盾。只是作為正規的法律檔案,不像***的條例那麼容易修正的。

***頒佈的條例也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也是發規。法規=法律 規定的統稱。

勞動法第一百零七條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

【頒佈日期】19950325

【實施日期】19950501

2023年2月17日***第8次全體會議通過

【章名】全文

***決定對《***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二、第五條修改為:「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

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

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三、第七條修改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

期六和星期日為週休息日。

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

情況靈活安排週休息日。」

四、第九條修改為:「本規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23年5月1日

施行有困難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適當延期;但是,事業單位最遲應當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最遲應當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

釋出。本決定施行前,***2023年2月3日釋出、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的《***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繼續有效。

附件:***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2023年2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146號釋出根據2023年3月2

5日《***關於修改〈***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為了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

,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有

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

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第四條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

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

每週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

和休息辦法。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

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

為週休息日。

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

情況靈活安排週休息日。

第八條本規定由勞動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勞動部、人

事部制定。

第九條本規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23年5月1日施行有困難的

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適當延期;但是,事業單位最遲應當自2023年1月1

日起施行,企業最遲應當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有什麼法律規定?

7樓:秋梵鴻禎

一、規定如下: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八小時,每週工作四十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但是,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在保證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基礎上,實行每週六天工作制。

8樓:法律快車

工作時間又稱勞動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在一晝夜和一週內從事勞動的時間。工作時間的長度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直接規定。

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不遵守工作時間的規定或約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休息時間是在8小時以外勞動者自由支配的時間。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者工作時間包括準備結束時間、作業時間、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和工藝中斷時間。

在勞動法中關於工作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9樓:

國家實行勞動者從全年日曆時間365天中扣除52個星期的公休日104天,扣除法定節假日11天,全年應工作250天,每月平均工作20.83天,每天工作8小時。按此推算,每個月平均應工作約167小時。

不得超過上述規定限額工時制度。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第三十五條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2、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3、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4、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5、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6、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7、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8、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9、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0、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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