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刑事案件的立案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2022-02-26 04:36:27 字數 6381 閱讀 7383

1樓:

公訴案件,只要到公安部門報案,公安部門立案偵查終結後,由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立案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提交起訴狀正本一份,並按被告人數提供相應的副本。

二、證明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的影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證明覆印件。

三、證明被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的影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證明覆印件。

四、受委託代為起訴的,應提交原告的授權委託書。公民**的,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律師代 理的,同時提交律師事務所的公函和律師執業證件的影印件。

五、證明刑事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材料,即原告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害的相關證據、公安機關的報案 材料或法醫鑑定等。

六、對於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決定的案件,原告應提交被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 利的證明材料及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明材料。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材料。

2樓:s閃光棒

有人報案,舉報或控告還有就是自訴人自訴。還有公安和檢查院自行偵察的。

3樓:馮延昌律師

具體材料根據案件分類,自訴案件需要控告材料一份就可以,公訴案件到刑警隊或者派出所報案都可以。

4樓:

l立案前須要寫控告書嗎?

刑事案件的立案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5樓:華律網

刑事案件立案的條件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決定是否具備刑事案件進行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條件。此處我們僅就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條件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總結,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條件為: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並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於自己管轄,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案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6樓:戚廣利

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並非毫無根據。

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屬於自己管轄。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刑事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7樓:無訟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須遵循兩個條件,一是有犯罪事實,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兩個條件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個公安機關都有理由不立案。

(一)有犯罪事實

有犯罪事實,是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如果沒有犯罪事實,那麼連構成犯罪的前提也就不存在,更不用說立案的問題了。有了犯罪事實,還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已發生,沒有證據證明發生了違法犯罪事實,公安機關是不會立案的。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公安機關沒有必要立案。這裡的刑事責任需要注意刑訴法中的第15條:有犯罪事實發生,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責任。

有法律明文規定的幾種行為,公安機關也不應當立案。

以上知識就是對「刑事立案的條件有哪些」這一問題進行的相關解答,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問題,可以關注無訟,私信諮詢。

8樓:淋漓盡致的

立案必須有一定的事實材料為依據,但這並不意味著有了一定的事實材料就能立案。只有當這些材料所反映的事實符合立案的條件時,才能做到正確、及時、合法立案。

立案的條件,是指立案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也就是決定刑事案件成立,開始進行刑事追究所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正確掌握立案的條件,是準確、及時地解決應否立案問題的關鍵。

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根據這一規定,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有犯罪事實,稱為事實條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稱為法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

有犯罪事實,是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如果沒有犯罪事實存在,也就談不到立案的問題了。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行為是指觸犯刑律的、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

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需要指出的是,由於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至於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並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後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所謂確已發生就是指犯罪事實確已存在,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必須有一定的事實材料予以證明,而不能是道聽途說、憑空捏造或者捕風捉影。

當然,立案僅僅是刑事訴訟的初始階段,在這一階段,尚不能要求證據達到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為何人以及犯罪的目的、動機、手段、方法等一切案情的情節。但是,在這一階段必須有一定的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是立案必須具備的另一個條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才具有立案的價值。

只有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雖有犯罪

事實發生,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凡犯罪行為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應當立案。

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的兩個條件,司法機關辦理立案時必須嚴格遵守,才能保證立案的正確性。但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條件,只是從刑事案件的總體上作出的原則性規定,適用於所有的刑事案件,至於具體到某個刑事案件是否應當立案,還必須結合刑法分則規定的該種犯罪的構成要件來確定。由於犯罪行為多種多樣,在實踐中準確把握立案條件比較困難。

為了統一執行國家的刑事法律,正確把握立案的條件,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各自管轄的刑事案件,分別或者聯合制定了一些具體的立案標準,如202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23年3月26日釋出的《關於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等。

由於自訴案件不經過偵查,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如果符合立案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予以受理,並直接進入審判程式。因此,自訴案件的立案條件除了應當具備公訴案件韻兩個立案條件以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屬於刑事自訴案件的範圍;

(2)屬於該人民法院管轄;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

(4)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9樓:學駿

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著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這裡所指「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後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並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二)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縱橫法律網 楊國營律師

公安機關要具備什麼條件才可立案,立案程式是怎樣走

10樓:西郊有雨

一、立案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公安局立案的程式

1、公安機關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

公安機關對於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應當迅速進行審查,經過審查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參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1、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2、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並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處理。

4、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5、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擴充套件資料

《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決定立案偵查時製作使用的決定類法律文書。其作用是表明公安機關已經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

《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展偵查活動的重要依據。《立案決定書》製作完畢,標誌著公安機關對某一犯罪事實已經立案,可以採取有關強制措施和偵察措施

立案決定書是多聯式文書,一式兩聯,由正本和存根組成。

1.正本

正本聯是立案決定的依據和憑證,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1)首部。包括製作機關名稱、文書名稱和發文字號。

(2)正文。主要寫兩項內容,一項是法律依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83條和第86條。其中,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的,依據是第83條;公民報案、控告、舉報、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依據是第86條。

另一項是案件名稱。立案時能夠確定犯罪嫌疑人的,填寫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和涉嫌的罪名,如「李某涉嫌搶劫案」;有明確被害人的,填寫被害人和被害性質,如「李某被害案」;還可以以案件發現(發生)的時間、地點來確定案件的名稱,如「5·11搶劫案」、「武漢長江大橋**案」等。

(3)尾部。應當填寫清楚成文時間(填寫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的時間,格式與行政公文的落款時間相同),並加蓋製作文書的公安機關公章。

2.存根

存根聯作為公安機關立案的憑證,用於公安機關留存備查。包括:案件名稱,案件編號,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和職業,批准人,批准時間,辦案人,辦案時間,辦案單位,填發時間,填發人等。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明確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欄可以用橫線劃掉。

經濟刑事案件立案和結案時間,刑事案件從立案偵查到結案多長時間?

刑事案件立案後的依據都是一樣的,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來進行。給你三張表看看 1 偵查階段 二 一審階段 三 二審階段 刑事案件從立案偵查到結案多長時間?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 公安機關 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 和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 偵...

公安局立案的刑事案有破案期限嗎,公安機關立案後有沒有破案期限?

破案無法律期限限制。在公安局 幾十年的陳案多的是。不過只要立了案,一經發現犯罪嫌疑人,什麼時候都可以進行逮捕,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刑法 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 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破案靠線索。時間沒有規定。但拘留和逮捕有期限的。...

刑事案件遲遲得不到判決該怎麼辦,一個刑事案件遲遲得不到判決該怎麼辦

向同級檢察院或者上級法院申訴。如果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 向銀行 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 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有權扣留 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有權查封 扣押 凍結 拍賣 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