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行為屬於混合銷售行為的有,什麼是混合銷售行為

2022-02-22 18:01:40 字數 5282 閱讀 5240

1樓:秒懂**

混合銷售行為: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

2樓:匿名使用者

混合銷售行為

定義按照現行的 財稅〔2016〕36號 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併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稅收籌劃

稅法對混合銷售行為,是按「經營主業」來確定徵稅的,只選擇一個稅種:增值稅或營業稅。在實際經營活動中,企業的兼營和混合銷售往往同時進行,在稅收籌劃時,如果企業選擇繳納增值稅,只要使應稅貨物的銷售額佔到總銷售額的50%以上;如果企業選擇繳納營業稅,只要使應稅勞務佔到總銷售額的50%以上。

也就是企業完全可以通過控制應稅貨物和應稅勞務的所佔比例,來達到選擇作為低稅負稅種的納稅人的目的。

某建築材料公司,在主營建築材料批發和零售的同時,還對外承接安裝工程作業。假定該公司某年度混合銷售行為較多,當年銷售建築材料銷售額為200萬元,購進專案金額為180萬元,增值稅稅率和進項稅率均為17%,取得施工收入180萬元,營業稅稅率3%,那麼該公司如何進行稅收籌劃?

該公司實際增值率=(200-180)/200×100%=10%,

而d(注:d為增值率,增值率=營業稅稅率/增值稅稅率×100%)=3%/17%×100%=17.6%

公司實際增值率

(200+180)×3%-(200×17%-180×17%)=8(萬元)。

反之,如果該公司實際增值率大於d,則就選擇繳納營業稅,設法使營業額佔到全部營業額的50%以上。

上述是企業可以通過變更「經營主業」來選擇稅負較輕的稅種。但在實際業務中,有些企業卻不能輕易地變更經營主業,這就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採取靈活多樣的方法來調整經營範圍或核算方式,規避增值稅的繳納。

什麼是混合銷售行為

3樓:巢舞

混合銷售是指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而非應稅勞務則是指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與提供非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生在同一個購買者身上。

對混合銷售是依照納稅人的經營主業來確定的,也就是說不是根據某筆合同中某一筆收入來確定!如果是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企業(簡單的說就繳納增值稅的工業或商業企業),這樣的企業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就應該徵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生的混合銷售,視同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徵收增值稅,按勞務類別徵收營業稅。

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認定標準是:年貨物銷售額要超過50%,非應稅勞務不能超過50%。

所以第一個問題應該看你們公司是經營什麼的公司,如果是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那就應該一併繳納增值稅。

4樓:秒懂百科

混合銷售行為: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

5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老師講過,好象就是從事多種經營活動,納增值稅時好象按4%-6%納稅,但沒有抵扣進項稅一事.

什麼是混合銷售行為,怎麼界定混合銷售行為.

6樓:小嫣老師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是由同一納稅人實現,價款是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兩個判斷的必要標準為:

1、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

2、該項行為必須既涉及貨物銷售又涉及應稅服務。

擴充套件資料按照現行的 財稅〔2016〕36號 第四十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在合同的簽訂及業務的開展過程中,如要按照兼營方式繳稅,應注意在合同中明確區分不同業務的不含稅總價或收費標準,並且在銷售行為中區分各項業務,避免混為一談。

7樓:匿名使用者

1、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營業稅的應稅勞務又涉及增值稅的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其確立的行為標準有兩點:一是其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二是該行為必須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其貨物是指增值稅稅法中規定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和 氣體;其應稅勞務是指屬於營業稅稅法規定的應稅勞務。

例如,患者到醫院**、醫生進行診斷、醫院按本院醫生的處方**藥品給前來就診的患者,從患者和醫院的角度看,這是一項行為,但從稅收觀點看,藥品銷售屬於貨物的銷售,診斷屬於提**徵營業稅的勞務。這種行為是混合銷售行為。

2、混合銷售行為的劃分原則:

營業稅現行政策,對混合銷售行為的劃分確立瞭如下原則:

(1)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一律視為銷售貨物,不徵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則視為提**稅勞務,應當徵收營業稅。例如:建材廠銷售鐵門,同時負責給客戶上門安裝,這種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徵收增值稅;建築安裝公司承包一項工程,在負責施工的同時給建設單位提供建築安裝材料,這種混合銷售行為應徵收營業稅。

所謂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併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

所謂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併兼營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營業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營業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

(2)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銷售貨物並負責運輸所銷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徵增值稅,不徵營業稅。

(3)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於混合銷售行為,必須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徵收機關確定。

8樓:giga林

自2023年稅制改革以來,混合銷售業務客觀上存在著國稅、地稅部門交叉劃分徵稅的問題。由於對相關稅收政策的理解、解釋不盡一致,對一項混合銷售行為究竟是徵收增值稅還是營業稅,時常會引發徵納雙方以及不同稅務機關之間的爭議。因此,無論是徵稅部門還是納稅人都有必要學習並掌握相應法規以澄清認識。

一、混合銷售行為的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到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細則》第五條第三款同時規定,非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建築業等稅目徵收範圍的勞務。

需要說明的是,混合銷售行為是指在一項銷售行為中,營業稅應稅勞務與貨物銷售同時發生。該業務所涉及到的貨物和非應稅勞務是針對一項銷售行為而發生的,也就是說,提供非應稅勞務是直接為了銷售一批貨物而做出的,二者之間存在緊密相連的從屬關係,與兼營行為有明顯的區別。

二、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方法按照《細則》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規定,凡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以及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併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徵收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94]財稅字第026號)將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併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界定為: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

可見,混合銷售行為是按照納稅主體的性質來確定應納稅種的。下面分別舉例分析。

1、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某大型商場是一般納稅人,對售出的空調提供運輸及上門安裝業務。雖然運輸及安裝勞務均屬於營業稅應稅徵稅範圍,但由於發生這項混合銷售行為的單位是從事貨物批發零售的企業,對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應視同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

2、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如聯通、移動等電信部門,在銷售手機的同時為客戶提供了通訊、號碼和來電顯示等電信勞務服務。由於電信部門屬於《細則》第五條所述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此類混合銷售業務應視同提**稅勞務,對其取得的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不徵增值稅。

3、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併兼營營業稅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如某裝飾店是具有綜合性質的小規模納稅人(適用6%的徵收率),主要從事鋁合金製品的銷售業務,併兼營建築安裝工程。該店承攬了一項總金額為50萬元(其中銷售材料收入20萬元,勞務收入30萬元)的鋁合金安裝工程,納稅人當年的貨物銷售總額為140萬元,年建築安裝收入總額為100萬元。經過計算,該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比重佔到了總收入的58.

33%,則這筆業務應全額繳納增值稅50÷(1+6%)×6%=2.83萬元。如果企業的年建築安裝收入額為150萬元,則年貨物銷售額的比例為48.

28%,該筆業務應全額繳納營業稅50×3%=1.5萬元。

三、特定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方法那麼,是不是所有的混合銷售行為都要參照上述原則來申報納稅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納稅人發生了銷售自產貨物並提供安裝和除錯等建築業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就需要依據下面的規定來進行稅務處理。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特指金屬結構件、鋁合金門窗、玻璃幕牆、機器裝置以及電子通訊裝置等)、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所取得的混合銷售收入,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徵收增值稅,提供建築業勞務收入(不包括按規定應徵收增值稅的自產貨物和增值稅應稅勞務收入)徵收營業稅:一是納稅人必須是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和個人;二是具有建設行政部門批准的建築業施工(安裝)資質;三是要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裝飾、修繕等工程總包和分包合同);四是在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必須單獨註明建築業勞務價款,包括安裝、除錯自產貨物的勞務價款。凡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安裝、除錯自產貨物和其它建築業勞務價款均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

可見,《通知》的出臺,解決了以往對同一貨物既徵收增值稅又徵收營業稅的矛盾,降低了某些納稅人的流轉稅負擔。同時,《通知》對上述混合銷售行為不再是簡單地按照不同的業務收入比重來確定徵何種稅,而是明確只要具備一定條件,就可以依據業務的具體性質來分別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如某公司是一家生產玻璃幕牆並具備施工資質的綜合性企業(適用6%的徵收率),2023年以100萬元的**(其中生產幕牆造價70萬元,安裝勞務款為30萬元)中標了某寫字樓的玻璃幕牆銷售安裝工程。當該公司的混合銷售行為完全滿足《通知》所述的條件時,應分別繳納營業稅30×3%=0.9萬元和增值稅70÷(1+6%)×6%=3.

96萬元。如果公司沒有同時具備條件(如不具有建築業施工資質、銷售非自產的貨物以及簽訂的合同中未單獨註明勞務價款等),則應全額繳納增值稅100÷(1+6%)×6%=5.66萬元。

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銷售行為有什麼區別 怎麼區分

一項銷bai售行為如果既涉du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zhi務,為混dao合銷售行為 如版 銷售塑鋼門窗並負權責安裝 從事貨物的生產 批發或零售的企業 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徵收增值稅。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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