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不支援死亡賠償金可以另行提起訴訟嗎

2022-02-12 19:55:58 字數 5355 閱讀 4562

1樓:七臺河李陽平

《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只是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支援物質損失,但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撫養費並沒有作出排除性規定,屬於法律依據的支援不足而已(法律只是排除了精神損害賠償金)。受害人完全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單獨提起侵權之訴來維護權益。

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上規定,只有因犯罪行為造成物質損失,受害方才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八條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五條 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和**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範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3、《最高人民法院對附帶民事訴訟精神損害賠償議案的答覆》(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法辦﹝2011﹞159號)

對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6039號建議的答覆

孫曉梅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0)47號」與「法釋(2002)17號」的建議收悉,現答覆如下:

關於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賠償範圍是否應當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司法實踐中爭議很大,各方有不同意見。為規範附帶民事訴訟審判工作,我院曾先後下發過四個司法解釋。隨著形勢的發展,刑事政策的完善,當事人更加重視民事權利的維護。

但是,由於各地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以及當事人經濟狀況不同,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出現了「執法標準不一,賠償數額過高,空判現象嚴重」等新問題。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貫徹落實,引發了許多涉訴上訪問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社會各界反應強烈,要求儘快解決。為了規範和做好附帶民事訴訟工作,解決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我院於2023年啟動了規範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標準的司法解釋起草工作,但由於各方意見分歧,司法解釋暫時還難以出臺,有關問題正在研究中。

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問題,我院的傾向性意見是: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只應賠償直接物質損失,即按照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實際損害賠償,一般不包括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但經過調解,被告人有賠償能力且願意賠償更大數額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調解不成,被告人確實不具備賠償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堅持在物質損失賠償之外要求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對於卻有困難的被害人,給予必要的國家救助。

主要理由是: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和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經濟損失」的規定,這裡的「物質損失」和「經濟損失」僅指物質財產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失。同時,刑事犯罪造成財產損失與單純民事侵權行為造成損失在應當賠償、能夠賠償以及法理上存在明顯不同。依據法律規定,對附帶民事案件與單純民事案件不應適用同樣賠償標準。

(2)司法實踐中,刑事案件被告人絕大多數是農民、無業人員和進城務工人員,非常貧窮,幾乎沒有什麼財產可供賠償,如果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判其高額賠償,必定要打法律「白條」。由於無法得到實際執行,既影響裁判的權威,更常常引發被害方上訪、鬧訪問題,法律與社會效果均無法保障。

(3)簡單套用《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賠償的數額標準高達十幾萬、二三十萬元,常常使被害方對鉅額賠償抱有不切實際的期待,一旦被告人不能足額賠償,就認為其沒有悔罪誠意和表現,導致民事調解根本無法進行,並進而在刑罰訴求方面堅決要求對被告人判處重刑乃至死刑,甚至以纏訟、鬧訪相威脅、要挾,嚴重影響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慎重適用死刑」政策的貫徹落實,嚴重影響社會矛盾的有效化解和和諧社會的建設。

(4)高額賠償表面上看似乎有利於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這是有的學者和部門認為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單純民事賠償執行統一標準的主要考慮,但由於刑事案件被告方實際賠償能力很低,甚至沒有,而被害方「要價」又太高,導致實踐中許多被告人親屬認為,與其東借西湊代賠幾萬元被害方也不滿意,索性不再湊錢賠償,結果造成被害方反倒得不到任何賠償。**中這種情況尤為普遍,直接導致的結果是被害方的境遇更加悲慘,既不利於被害方權益的切實維護,也不利於社會關係的及時修復。

(5)解決這一問題應當立足實際,充分考慮我國的現實國情,嚴格依法審判,並著眼於案件裁判的實際效果,促進社會和諧。

聯絡單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監督工作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2樓:四川合**泰

根據最新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僅是因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因此,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經、殘疾賠償金等非物質損失在原則上是不能支援的。

3樓:天蠍法神

誰說不支援死亡賠償金,附帶民事訴訟不支援精神損失費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沒有支援死亡賠償金可否另行起訴

4樓: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被害人家屬所提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死亡賠償金,在法院判決中是不支援的,只判決直接損失如醫藥費、住院費和喪葬費。但在民事部分調解過程中可以確定該賠償金。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可能會改變該限定的。

刑事附帶民事後,死亡賠償金未獲支援,問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5樓:鄧顯峰律師

你好,根據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刑事案件中不支援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

(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47號)

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現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第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後,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第四條 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第五條 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6樓:李子滿是籽

由最高人民法院2003 年12 月26 日公告發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解釋》於2004 年5 月1 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且該解釋第三十六條已明確提出「在本解釋公佈施行之前已性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說明以往釋出的『死亡賠償金即精神撫慰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請賠償死亡賠償金因其屬於精神撫慰金性質,不予受理」與本《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 》相牴觸,不再具有約束力,應視為作廢。

我不是律師,但是我正巧看到上面的資訊,04年5月1日後起是支援附帶民事要求死亡賠償金的,請最好找個律師問下,但如果過了期限也真沒辦法了。

7樓:張蘊章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只能是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你提的死亡賠償金是否包括了精神損失?對被告人判刑就是對被害人的精神安慰,已經判刑了就不能支援精神損失賠償要求。

經濟損失也不一定都賠償。我遇到過一個案子,一民工用硫酸將單位領導嚴重毀容,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付醫藥費。法院判決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

以被告人沒有賠償能力為由,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的訴訟請求。我也遇到過殺人案,被害人家屬要求賠償喪葬費。法院判處被告人死刑,以被告人無賠償能力為由駁回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如果你認為被告人應當賠償你的實際經濟損失又有能力賠償的,你可以在上訴期內上訴。要求上一級法院對附帶民事部分做出新的判決。

如果一審判決已經生效。被一審法院駁回的內容,任何法院無權接受你的重複起訴。

8樓:

既然已經提出過請求,就要看法院判決有沒有道理?沒有道理你可以上訴或申訴,有道理的話就不能再起訴。

9樓:哈哈親愛的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後不能再提起民事訴訟,因為已經賠償說明已經履行了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或調節,另行再提起訴訟違反了「一事不二理」的民事訴訟原則。

如果對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不滿意,可以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超出了上訴期的可以依法申請再審。

刑事案件生效後另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嗎

10樓:青山不盡

首先指出,樓上回答不正確!對於殘疾或死亡賠償金各地法院標準不一,部分法院民事中系支援的!部分法院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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