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的方法和程式是怎樣的

2022-02-10 19:19:08 字數 5085 閱讀 2443

1樓:房博士律師團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勞部發[1993]301號)第14至17條規定,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工作程式一般是:

(1)申請與受理。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並自願選擇調解的,應及時申請。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後,應對調解申請書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符合受理條件和範圍。

經審查決定受理的,應徵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願意調解的,應將調解的地點、要求等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不願調解的,應作好記錄,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調解委員會應在接到《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四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對調解委員會無法決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是否受理。

(2)調查核實。調解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及時指派調解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調查應作筆錄,並由調查人簽名或蓋章。調查工作一般包括:

①、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實:雙方發生爭議的原因、經過、焦點及有關的人和情況。②、掌握與爭議問題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分清雙方當事人應承擔的責任,擬定調解方案和調解意見。

(3)調解。較複雜的案件,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有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發生爭議的職工一方在三人以上,並有共同申訴理由的,應當推舉代表參加調解活動。),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參加調解會議協助調解;簡單的爭議,可由調解委員會指定一至二名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通常情況下,調解會議的議程是:①、會議記錄員向會議主持人報告到會人員情況;②、會議主持人宣佈會議開始。接著,會議主持人宣佈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會議紀律,當事人應持的態度;③、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的陳述和意見,進一步核准事實;④、調查人員公佈核實的情況和調解意見,徵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⑤、依據事實和法律及勞動合同的約定促使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協議。

不管是否達成協議都要記錄在案,當事人核對後簽字。

(4)製作調解協議書或調解意見書。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協議書應寫明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單位、法定代表人)、職務、爭議事項、調解結果及其他應說明的事項,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簡單爭議由調解委員)以及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

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一份)。調解不成的,應作好記錄,並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調解意見書要寫明當事人的姓名(單位、法定代表)、年齡、性別、職務、爭議的事實,調解不成的原因,調解委員會的意見;調解意見書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名、蓋章,並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

調解意見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一份),及時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檢視《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全文。我

一、二句話說不清。

縱橫法律網-江蘇國安泰律師事務所-劉裕庭律師

3樓:陽光法律援助站

調解委員會受理當事人調解申請後,一般按以下程式進行調解:

(一)及時指派調解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並做好調查筆錄;

(二)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有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簡單的爭議,可由調解委員會指定1-2名調解員進行調解;

(三)調解委員會充分聽取爭議雙方當事人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調解;

(四)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的,也應做好記錄,並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勞動爭議調解注意事項,勞動爭議調解程式是怎樣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爭議調解的程式

(一)勞動爭議調解的申請

勞動爭議調解因當事人的申請而啟動,申請的方式既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口頭提出。

1、書面申請方式

書面申請就是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遞交調解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板情況、爭議事項、調解要求等內容,請求調解委員會予以處理。

書面申請的注意事項:

申請人必須是與勞動爭議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本法規定的當事人。但是具體實施人可能是當事人以外的人,比如當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這些人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可以以當事人的名義申請調解。申請的範圍: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口頭申請方式:

口頭申請的方式與書面申請的方式具有同樣的效力。比較符合我國社會的實際狀況。承認口頭申請的效力也是對弱勢群體的保護。

口頭申請的要求與書面申請的要求是一致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紀錄。

(二)受理

勞動爭議發生之後,當事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並自願選擇調解的,應及時申請。調解委員會接到申請後,應對申請書進行審查。經審查決定受理的,應徵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願意調解的,應將調解的地點、要求等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不願調解的,應做好記錄,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決定,要說明理由,對調解委員會無法決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調節委員會主任決定是否受理。

(三)調查核實

調解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及時指派調解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並做筆錄,由調查員簽名或蓋章。

調查工作一般包括:

1、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實:爭議發生的原因、經過、焦點及有關的人和情況;

2、掌握與爭議問題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分清雙方當事人應承擔的責任,擬定調解方案和調解意見。

(四)調解

1、較複雜的案件,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集體爭議推舉代表),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參加調解會議協助調解;

2、簡單的爭議,可由調解委員會指定1-2名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5樓:

請網上搜尋並參考: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和勞動仲裁的區別?

6樓:華律網

1、申請的條件不同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如果雙方發生了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也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2、申請時效和處理期限不同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般應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45日內作出裁決。

3、法律效力不同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達成的仲裁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4、處理機構不同企業勞動調解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派仲裁員並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樓:天山上的靈兒

前者只負責本企業內部的勞動爭議,而後者則是**監督下的,負責一個區域內的勞動爭議裁決,後者的效力和許可權都是高於前者的!(具體見**,和諧字打不上去

8樓:簡簡單單

簡單的理解就是:一個是調解機構,如果調解完成,雙方簽署調解書。而仲裁是有裁決權力的。一旦裁決是有法律效力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委員會是裡面的人組成的一種組織,勞動仲裁是事情。懂了麼有?你可能不理解的應該是仲裁委員會和仲裁院的區別吧,一個是組織,一個是機構。

就好像我說你家,有時候是指你的那個住的房子,有時候是指你的家人一樣,是不同的概念。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經濟仲裁與勞動仲裁的區別:仲裁的物件不同;仲裁程式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仲裁委員會不同;仲裁的效果不同。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區別

11樓:平安山雀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勞動爭議調解程式依據的法律法規是《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等;勞動爭議仲裁程式依據的法律法規除《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外,還有勞動部頒發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等。

二、申請的條件不同: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如果雙方發生了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也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

但是,當事人不能就勞動爭議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時,當事人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

三、申請時效和處理期限不同: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逾期不能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般應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

四、法律效力不同: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達成的仲裁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未起訴的,仲裁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若一方當事人拒不執行已經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仲裁裁決書,另一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處理機構不同:企業勞動爭議調解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派仲裁員並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實行三方原則,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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