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效力如何?求解

2022-01-03 09:42:42 字數 3248 閱讀 7819

1樓:玉爾陽

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請注意是約束力,那麼約束力是一個什麼樣的效力?

調解協議是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相當於合同,應當具有合同的效力。但它又是在調解組織參與下達成的,調解員代表調解組織參與調解,幫助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調解員要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名,調解組織也得在調解協議上加蓋印章,調解協議才生效。因此,調解協議不同於一般的民事合同。

調解是當事人自願選擇解決勞動爭議的一種形式,調解協議是雙方自願達成的,調解協議能否得到雙方的自覺履行,主要看調解協議的內容是否是雙方真實意思的反映,如果調解協議反映了雙方的真實意思和利益,協議內容公平合理,絕大多數情況下,協議是會得到履行的。本法確立著重調解原則,強化調解的作用,主要是從完善調解制度本身加強調解工作,而不是直接賦予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何理解調解協議的效力和性質,可以參考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對民事調解的相關規定。該《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也就是說可以理解調解協議具有勞動合同性質,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勞動爭議案件的重要證據,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調解協議無效或者是可撤銷的,可以作為仲裁組織裁決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據。調解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式,調解的目的是要用一種靈活、簡便的機制,儘快解決勞動爭議,因此,調解要講究效率,要及時。

為了防止久調不決,有的意見建議法律應當明確規定調解的期限。因此本條規定: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也就是說,調解的期限是十五天,在十五天內未達成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樓:匿名使用者

從性質上說,調解協議是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相當於合同,應當具有合同的效力。但它又是由調解組織參與下達成的,調解員代表調解組織參與調解,幫助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調解員要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名,調解組織也在調解協議上加蓋印章,調解協議才生效。因此,調解協議不同於一般的民事合同。

為了強調調解協議的效力,有的意見建議應當規定調解協議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能隨意反悔。當事人反悔或者不履行調解協議的,應當有正當理由,從而強化雙方當事人的履約意識,維護調解協議的嚴肅性。還有的建議法律明確規定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實踐中也有的地方規定在調解協議達成後,雙方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將調解協議書置換成勞動仲裁調解書,勞動仲裁調解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將調解協議書置換成仲裁調解書的做法,較好地解決了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是一種有益的探索。

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怎樣理解呢?

3樓:幻世萌_小極

李律師答: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請注意是約束力,那麼約束力是一個什麼樣的效力?

調解協議是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相當於合同,應當具有合同的效力。但它又是在調解組織參與下達成的,調解員代表調解組織參與調解,幫助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調解員要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名,調解組織也得在調解協議上加蓋印章,調解協議才生效。因此,調解協議不同於一般的民事合同。

調解是當事人自願選擇解決勞動爭議的一種形式,調解協議是雙方自願達成的,調解協議能否得到雙方的自覺履行,主要看調解協議的內容是否是雙方真實意思的反映,如果調解協議反映了雙方的真實意思和利益,協議內容公平合理,絕大多數情況下,協議是會得到履行的。本法確立著重調解原則,強化調解的作用,主要是從完善調解制度本身加強調解工作,而不是直接賦予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何理解調解協議的效力和性質,可以參考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對民事調解的相關規定。該《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也就是說可以理解調解協議具有勞動合同性質,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勞動爭議案件的重要證據,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調解協議無效或者是可撤銷的,可以作為仲裁組織裁決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據。調解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式,調解的目的是要用一種靈活、簡便的機制,儘快解決勞動爭議,因此,調解要講究效率,要及時。

為了防止久調不決,有的意見建議法律應當明確規定調解的期限。因此本條規定: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也就是說,調解的期限是十五天,在十五天內未達成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仲裁調解書的效力如何?

4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仲裁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2、勞動仲裁調解書在送達之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不發生法律效力,仲裁庭會及時作出裁決的;

3、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法律依據《勞動仲裁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5樓:韓飛律師

雙方簽字後,對方不履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效力等同於法院判決書!

6樓:莽野樵夫

根據勞動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法規定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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