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用個人的住房公積金購買的住房,離婚後怎麼分配

2022-02-05 23:10:04 字數 4789 閱讀 7224

1樓:房產蔣店長

首付款部份屬於婚前財產,離婚時只分配夫妻共同還貸部份,有過錯方不分或少分,但由於不動產的一體性,不可對實物進行分割,因此具體的歸屬或補償問題應由雙方協商或法院判決。

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婚前的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婚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樓:鄭莊公

由於房產證日期早於結婚證,所以此房為男方婚前財產,且房產證本身能夠充分有效證明此房系婚前財產,所以房產本身無須做財產公證。

但婚後共同償還貸款部分屬於共同財產,男方須補償女方婚後共同還貸部分的50%。

婚前房產無論在婚後升值還是貶值,都與配偶無關。

分配財產時,以實際償還的金額為準。

婚前簽訂的「離婚財產分配合約」只要不違背法律,沒有欺詐脅迫,意思表示真實,具有法律效力,不一定要有第三公證人。

3樓:

不知道提問者是不是這種情況:婚前男方以住房公積金購房,房屋所有權證注男方姓名,婚後共同償還貸款。

如果是這種情況,那麼對於該房產的分配原則是:以結婚為時間界線,婚前男方支出金額部分應當屬於其個人財產,婚後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放到具體房產來說,例如男方要獲得完整的房屋所有權,首先應當對房屋進行作價,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給對方以補償。

婚後房產升值部分同樣算作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婚前簽訂「離婚財產分配合約」只要出於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社會公共道德,該協議具備法律效力。

婚前公積金貸款買房,離婚怎麼分割

4樓:華律網

住房公積金作為一種個人儲蓄、單位資助、專項使用的住房長期儲蓄,其中一部分就是從個人工資中扣除的,是工資收入的一部分,離婚時應當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處理公積金夫妻財產分割時,往往會採取折價補償的方式進行。具體的折價補償法有幾點:

1、如果雙方都有公積金的計算出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公積金賬戶所剩餘的資金總額,通過折抵的方法,由金額高的一方給予金額較低的一方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分得的公積金額度相當;2、一方擁有公積金的在只有一方有公積金的情況下,可以直接予以對半分割。通常也是會通過折價款的方式由擁有公積金的一方向另一方進行支付。此外在分割公積金時,並非一定要採取折價方式,也有過在能夠提取公積金的情況下,進行支付這樣的案例。

注意:因住房公積金具有的特有屬性,尤其是其不以現金形式存在,而且規定了提取時的限制,使分割住房公積金在實踐操作上存在著一些問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5樓:鑽誠投資擔保****

離婚財產分割方法: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離婚時一方所有的智慧財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總結:房屋產權歸屬婚前個人,婚後的還款屬於共同財產,公積金、增值部分也算共同財產,房產歸屬人要給予另一方補償,協商處理。

6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弄清夫或妻一方婚前購買、婚後取得產權證的房產,應屬於購買一方的婚前財產,還是應屬於夫妻婚後的共同財產。房屋買賣屬於不動產交易,買受人要取得房屋產權不僅要和出賣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交付購房款,而且還必須和出賣人一起到國家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經登記註冊,買受人取得房產證後,該房屋的產權才從賣房者手中轉移到購房者手中,此時買房人才從法律意義上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但鑑於不動產交易尤其是商品房買賣多為按揭貸款的方式進行,且辦理房產證需要較長的時間等的特殊性,在認定夫或妻一方婚前購買、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產的歸屬時,實踐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以取得房屋產權為依據,而以取得房屋的期待權為依據,來確定房屋的權屬。

即,一般而言,訂立了購房合同並支付了部分房款的夫或妻一方婚前購買,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產應認定為是購買人一方的婚前財產。   其次,要弄清屬於夫或妻一方婚前財產的房產婚後升值,其增值部分應屬於原夫或妻一方所有,還是應屬於夫妻共同所有。這要求認真分析其升值的原因,根據其升值原因的性質,確定其增值部分的歸屬。

  第一,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維護管理,導致該房屋升值,那麼,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論,該房屋增值部分應當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房地產**發生變化、地價升值,從而導致該房屋價值增長,那麼,按照投資風險效益的原理,其增值部分應屬於原夫或妻一方所有。 按照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和18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和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財產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依法分割。

而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屬個人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離婚時對方無權分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屬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財產」。丈夫在婚前購買的商品房的增值部分,不屬於丈夫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因此該增埴部分並《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離婚時妻子無權求分割。 第三,如果婚前所買房屋在婚後有共同還貸的,夫妻一方對共同還貸部分所對應的房屋增值份額應該享有補償權。婚前財產在婚後的收益,如果一概作為個人財產處理,是對夫妻之間可能的分工和其各自對家庭的貢獻的漠視。

房產雖系男方在婚前購買,但婚後按揭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一部分資金被購房一方佔用,直接導致了另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投資機會、投資規模以及生活品質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響。因此,如果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也列入個人財產歸購房一方享有,則對另一方顯然有失公允。所以,儘管一方婚前房產仍歸該個人所有,但該房產在婚後的增值,凝聚了另一方配偶的貢獻,則該配偶有權享受這種收益,有權得到補償。

  綜上所述,對夫妻離婚不動產財產分割糾紛案件,既要認真查清該房產購買時間、取得房產證時間及雙方結婚時間,還要在雙方對不動產增值部分歸屬產生糾紛時認真分析該房產增值的根本原因。只有這樣,才能全面客觀地處理好雙方爭議的法律問題。

7樓:80後的生活點滴

一、婚前公積金貸款買房,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離婚房產分割依據《新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婚後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財產。

三、夫妻雙方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對於分割按揭房產,因為還存在繼續償還銀行銀行貸款的問題,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產,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同時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價值的一半。

四、如果夫妻雙方婚前的首付和還貸部分歸一個人所有,房子就屬於這個人的個人財產,婚後還貸部分可視做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兩人一人一半。

婚前買的房子,離婚如何分配?

8樓:華律網

離婚處理婚前買的房產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形:(一)婚前買房是一方個人支付。這種情形在法律上屬於夫妻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不能進行分割,離婚時對該房產的處理只能根據產權人的意願。

(二)婚前買房均為二人出資。雖然還沒有結婚,但是二人共同出資買房,可以進行分割,分割方式沒有約定則按當時的出資比例。(三)一人支付首付婚後還貸。

在法律上有規定,婚前買房一方支付首付的,該首付部分屬於個人財產,婚後還貸的部分屬於共同財產,應當由夫妻共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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