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裡星期六星期天星期一沒去算自離嗎,自離會發工資嗎,我朋友說不會發,自離是一分錢也拿不到嗎

2022-02-04 03:00:38 字數 5588 閱讀 1692

1樓:依運晟

你這不算是自離,你這是曠工,如果時間長了那才算自離,曠工是沒有工資的,如果曠工被單位開除的話,工資也不會發的。

2樓:無限退化

你好,每家單位規定是不同的,如果你星期一沒有去,後來幾天聯絡你還不去,這就屬於自動離職。

3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單位是雙休日嗎?如果是週一就這一天算是事假吧。也許暫時有點病也沒看歇了一天。如果還想長期上班就先與班長聯絡說明一下,然後再正常好好上班就行了。

4樓:庹欣笑

法律在2023年有規定,連續曠工15天算自離。以後,法律沒有規定時間了,只是多數工廠說三天不上班算自離沒工資。然而,你朋友不算曠工三天,只是禮拜一才算曠工,可以繼續上班或提前一個月寫辭工書,望採納,謝啦

5樓:來自青雲譜璀璨的悟空

為什麼工作日你不去上班?請假了嗎?如果請假了,會有工資的,只是少一點,如果沒請假,那就是曠工,沒有工資,但不算自離,週一以後正常上班就好了,以後不要犯這種錯誤了。

6樓:在桃源仙谷寫明信片的海桐

你週末加週一沒去廠裡上班如果沒有請假的話這不算自動離職,這是曠工,曠工會被扣工資的,如果再不去上班就會被開除,真的一分錢都拿不到。

新員工第二天沒請假沒去上班是不是就算自離了?

7樓:小李談心

長期從事hr這份工作,總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 人力資源的小夥伴最近有招聘到無法提供離職證明的新員工感到非常的焦慮。

本身招聘就已經很複雜了,我們需要篩選大量的簡歷,然後一個接一個地打**,面試,經歷很多過程,在這過程中可能會遇到應聘者放鴿子,部門領導不滿意再次招聘。

最後招來了領導滿意,薪酬合適的人,結果入職時無法提供離職證明,遇到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處理?因此,如果重新招聘的成本付出會不會更大?

下面我們一起來聊聊離職證明的那些事兒。

01離職證明可以證明什麼?

大部分公司在員工入職流程中都會讓員工準備離職證明,但離職證明究竟可以證明什麼呢?我們最應該更加關心離職證明中的哪些細節呢?

查閱相關法律: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可見在離職證明中,,包括勞動合同,合同終止日期的重要資訊,員工的崗位和工作經驗等。不僅要體現在該公司工作的員工,也看到了員工的崗位等。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而離職證明是確認員工已與上家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的有力證據,具有重要法律制度效力,規避一些企業因使用與其他單位仍有勞動社會關係的勞動者而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

02如何解決員工無法提供離職證明的問題?

上面已經講了離職證明的重要性,下面為大家介紹本篇的文章的重點, 如果新員工不能提供離職證明,建議人力資源部的朋友也這樣做。

1、瞭解新員工為什麼沒有離職證明

是因為員工在離職時沒有進行辦理交接就走了導致上家公司不提供離職證明?還是因為離職證明弄丟了?或者上家公司由於具有某種原因不給開具離職證明?

我們可以通過員工給出的理由來判斷是否合乎情理,來判斷此人是否存在一些風險,以確定是否錄用。

2、提供已經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如果員工能夠給出合理的理由,我們需要讓員工提供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據,如:

員工與原單位之間的工作交接表;

原單位要求員工辦理的離職流程表;

員工在社會保險機構開具的已經對其社會保險進行減員的證明等。

8樓:匿名使用者

新員工第二天沒請假,沒去上班,是自離,說明不滿意這份工作,才會不說一聲,或者打個**請假。

9樓:

正常來說新員工剛上班前幾天最容易這樣,畢竟剛開始幹,不合適說不來就不來了。不來上班還沒請假那是因為不好意思,畢竟說一聲也是覺得不合適,或者公司不好啊一類的不好聽的話罷了。

10樓:在南排山講德語的藍狐

新員工第二天沒請假,沒去上班是不是就算自離職了。這個應該就是說你不會去上班了嘛?當然算是離職咯。

那你是新員工。如果說你第一天去了,第二天沒去的話,那肯定說明是你自己不願意做了。跟那個離職也沒什麼關係,因為去做一份工作是要去適應的。

而且你也沒有辦入職,這些。只能說你是自己找的,也就是說第一天白做,我們沒有工資的。

11樓:庹洛靈

這應該算曠工,不明白,新上班的員工,不給領導留點好印象,剛上班第二天就曠工,應該開除,

12樓:yaoyou的家

是算自離了,個人覺得如果不做了還是要給公司打個招呼,這是起碼的禮貌。

13樓:柏爾竹

如果是剛去的新員工,無故缺席肯定就會被認定為自動離職的!

14樓:語人說

算自動離職,即使因特殊原因暫時離開,回來公司也不可能再要這種員工。

15樓:廖洋然

這是算自離職的,跟公司沒有關係,一個星期的或者一個月的相互適應觀察期。

16樓:酷愛車市

可以這麼理解。自動離職。

17樓:快樂的代賬

應該是,你也可以打**諮詢下怎麼不來了

未籤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走人嗎?

18樓:華律網

現在有許多勞動者都有這樣一個疑問,沒簽勞動合同可以直接走人嗎?這個問題需要分兩種情況:在一個月之內想要直接走因為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如果你在一月內想要辭職,是需要提前告知用人單位,因為此時用人單位並沒有違法行為超過一個月的話,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第二個月開始。

如果勞動者不想繼續在公司工作,是可以直接離職走人的,同時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綜上所述,就算你想直接走人,也要考慮你是否需要辦理相應的辭職手續,如果不需要,你可以直接走。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9樓:time時光流年

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為不定期勞動關係,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八十二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0樓:到永久

1、沒簽勞動合同單位違反勞動法,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補繳社保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後,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麼!

3、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擴充套件資料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這是由於勞動過程是非常複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籤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並且通過簽訂不同型別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21樓:困難解決局

在我們的生活工作中,很可能遇到這樣的問題,在公司工作但是未簽定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走人嗎?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2樓:釣魚佬老頭

1、你現在不能馬上離開,否則你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主張,公司以告你相威脅,其實希望你趕快走,不要找事,公司可以省很多錢。

2、公司的行為已經違法,你可一口咬定辭職的理由就是因為公司不籤勞動合同、不辦理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特別是如果進入勞動仲裁程式,一定要堅持這個理由。

3、你可主張的合法權益有以下幾項:

第一,2023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頒佈以後,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二,依據***頒佈的《職工休假條例》的有關規定,自2023年1月1日頒佈以來,你可享受5個工作日的休假,這5天的工資可要求老闆按300%支付休假工資報酬。

第三,公司不籤勞動合同,你可以此作為辭職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要求公司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按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中應當約定的內容就有關於社會保險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給予辦理,可以要求公司補交相關費用,建全所有社會保險。

第五,通過勞動仲裁解決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

4、要主張你的上述合法權益,辦法有三:

第一,最簡單的方法是**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第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最有效的辦法是通過勞動仲裁解決(不收費,不用律師),仲裁時,你可儘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於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5、再者說依據「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如果你還不放心,再找幾個同事給你提供證言或書面證詞,就更保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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