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的股東會上我的股份佔51決定公司事情上

2022-01-31 02:08:37 字數 3036 閱讀 2856

1樓:

第一、從字面上看,是一個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情況下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時,採取資本多數決原則,即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當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依照公司章程。

第二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一般情況下由公司章程規定,擔以下事項須經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1、修改章程;2、增減註冊資本3、公司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

第三、公司法對實際控股股東即****股份佔資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有以下規定1、不得濫用控股股東的地位2、不得損害公司和其它股東利益3、損害應賠償。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章程上沒有特別的規定。

那麼只有如下幾個方面1,增資;2,減資;3,合併;4,分立;5,改變公司章程;6,改變公司形式;7,解散需要代表公司表決權2/3以上的股東同意才可以。

其他的過半即可。

所以,在股東會中,你可以利用自己的資本多數來行使自己的權利。

在董事會表決中,就是按照人頭主義了,就不按資本份額來表示了。

ps:::不懂還可繼續問。。。

我是大股東,佔有70%的股份,我是否有決策權

3樓:匿名使用者

51%就是有決策權了,但很多事情還是各位股東一起商量.為什麼呢,畢竟3個臭皮匠,勝過一個諸葛亮。

4樓:李永輝律師

1、按照公司法

規定:股東會決議的規定---一般事項按照出席會議股東,二分內之一上多出容決定。涉及公司重大事項決議,需出席會議股東三分之二以上決定。公司章程約定了高於上述比例的,遵照公司章程。

涉及人員聘用等,為公司運營方面的管理。這個一般不需要股東會決議。但管理層如果侵害了公司及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通過股東會解聘管理層;

2、協議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規定,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協議無效。

3、大股東是公司控制人,可以通過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掌控公司。

5樓:匿名使用者

1.有!,達到51%的股權就可以,不是說 全公司你說了算,版應該說你說話比別權人起作用(決定  性德)你還是和大家達成共識比較好, 這樣才會樹立起你大股東的威信和形象.2.應該照法律執行,不要報僥倖的心理,雙方應協議(在雙方不會有太大損失的情況下),應儘量避  免  與法律的衝突.

3.(這第3點,我就不知道叻,抱歉偶不是學法律德)3.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對董事會人數的要求

6樓:態度要端正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對通過特別決議,公司需要多於2/3的股東投贊成票。

股份****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至於特別決議,公司只需要得到51%或以上的股份支援就可以順利通過了。

拓展資料:

《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一百零八條

股份****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7樓:

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人數是1-50人。因為人數有限制,所以這種公司是不允許上市的。對通過特別決議,公司需要多於2/3的股東投贊成票

股份****的董事會人數是5+(多於5個)。這種公司的人數因為沒有上限,所以可上市 可不上市。至於特別決議,公司只需要得到51%或以上的股份支援就可以順利通過了。

(註明:這代表著公司不一定要過半數的股東支援才能通過特別決議,只要股東持有的股份達到51%或以上即可)

不過,有的公司還會在此基礎上,成立一個特別決議會或小組,主要是針對決議的結果進行監督和對大股東的操作過程進行審查,以示公平公開。這裡面的成員一般是落在較小股份的股東手上的。

8樓:

有限責任公司對董事長他都有嚴格的要求,而且必須得是黨員。

9樓:匿名使用者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3-13人,股份****董事會5-19人,特別決議要求出席會議的董事2/3及以上通過。

10樓:河南光遠會計師事務所

股份5-19人,有限3-13人,特別決議需出席會議(股份)或全部股權(有限)的2/3以上表決權通過

11樓:匿名使用者

按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

《公司法》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公司法》第109條規定,股份****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

董事會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按公司或企業章程設立並由全體董事組成的業務執行機關。具有如下特徵:

董事會是股東會或企業職工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企業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股東會或職工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公司或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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