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有哪些經濟業務,怎麼會計處理

2022-01-26 04:10:11 字數 6249 閱讀 3748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視同銷售都要確認收入、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並結轉成本的,如果只是進項稅額轉出的,只需要結轉成本。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因此,以上八種情都應當視同銷售。

我簡單地舉例說明之:

比方:1)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比方在建工程專案),確認收入,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2)將外購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比方在建工程專案),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

貸:原材料(或庫存商品)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樓:

簡單的說就是看它是否離開企業,

如作為福利發給員工,那就是離開企業的控制了,這時就需要確認收入。

如果是不離開企業的。如水泥廠用產品建造廠房,那時只要結轉成本。

增值稅法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有哪些?其在會計上應如何處理?

3樓:邶景明魯香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8種行為視同銷售: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

⑤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1.外購的貨物在企業內部雖然未改變實物形態,但貨物出了本企業,該貨物價值應重新確認,視同銷售行為。如:①將外購貨物對外投資,②對外捐贈等業務。會計分錄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其他股權投資(××公司)

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貸:原材料——××材料等相關存貨賬戶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外購的貨物在企業內部改變了實物形態,形成了新的另一種貨物,並被企業內部領用,其價值被企業確認,增值已經實現,如:①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②用於在建工程,③用於非應稅勞務,④用於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建築物,⑤用於修理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等。

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付福利費

在建工程——××工程

長期待攤費用

貸:庫存商品——××產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外購的貨物在企業內部改變了實物形態,並出了本企業,其價值增值已經實現,如:①企業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對外投資,②對外捐贈等。會計分錄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其他股權投資(××公司)

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貸:庫存商品——××產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出了本企業或在統一會計核算的單位內部將貨物從一個機構轉移至不在同一縣(市)的另一機構的情況下,按照增值稅的設計原理,只要新增了流轉環節,無論會計上是否作收入處理,均應視同銷售。

①在統一會計核算的單位內部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從一個機構轉移至不在同一縣(市)的另一機構用於銷售,會計分錄如下:

借:庫存商品——××機構(××商品)

貸:庫存商品——××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②按委託方確定的售價銷售代銷貨物,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賬款——××委託方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③發出用於銷售的貨物,在不能同時符合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確認銷售收入四項條件,但符合稅法規定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應視同銷售。會計分錄如下:

借:發出商品——××商品

貸:庫存商品——××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④發出委託代銷的貨物達到180天,雖未收到受託方的代銷清單,按現行稅法規定,應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銷項稅額。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賬款——應收增值稅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 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 銷售代銷貨物;    (3)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其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 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    (5)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 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 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與納稅處理分析

(一)將貨物用於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開發、分公司(非生產機構)等

企業將貨物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無形資產開發及分公司(分生產機構)等,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不再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於企業的貨物用於這些方面,還要視貨物是自產的或委託加工收回的,還是外購的而分別作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1. 企業將自產的、委託加工收回的貨物用於在建工程等的處理

這種情況下企業應按貨物的公允價值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按貨物的成本結轉。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費用、開發支出等)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 企業將外購的貨物用於在建工程等的處理

這種情況企業應將外購貨物已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按貨物的成本結轉。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費用、開發支出等)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二)將貨物用於對外捐贈

企業將貨物用於對外捐贈,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用於對外捐贈的貨物,無論是自產或委託加工收回的,還是外購的貨物在增值稅上都視同銷售作銷項稅額處理; 在會計處理上按照收入準則,對收入的確認需要同時滿足五個條件來判斷,企業對外捐贈貨物不符合確認收入的條件,因此在會計上不作收入處理。下面以案例來分析。

例:某傢俱公司將自己生產的一批產品(課桌)500 套贈送給希望工程,市場價每套100 元,產品成本80 元。會計處理為:

借:營業外支出 48 500

貸:庫存商品 4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 500

可以看出對外捐贈的貨物:

1. 會計上按成本轉賬。

2. 增值稅上則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

3. 企業所得稅在年終進行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要進行納稅調整,確認視同銷售收入50 000 元,視同銷售成本40 000 元。

另一方面由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會計上計入「營業外支出」賬戶的捐贈支出48 500 元,要看其是否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如果沒有超過,可以在稅前扣除,此時會計和稅收處理一致,不需納稅調整;如果超過則超過部分不能稅前扣除,需納稅調整。

(三)將貨物用於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企業將貨物用於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在會計處理上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將其確認為營業收入;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於企業的貨物用於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的,還要視貨物是自產的或委託加工收回的,還是外購的而分別作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1. 企業將自產的、委託加工收回的貨物用於職工福利等的處理

這種情況企業應按貨物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2. 企業將外購的貨物用於職工福利等的處理

在會計和所得稅的處理上與上面是一致的,即按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所得稅上視同銷售繳納所得稅,但是在增值稅上,由於貨物沒有增值,應將外購貨物已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四)將貨物用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對外投資

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業務進行處理,並按規定計算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所以在所得稅的處理上以貨物對外投資和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處理是一樣的。

會計上,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屬於非貨幣資產交換。依據會計準則,如果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在會計上確認損益,這與企業所得稅處理一致;如果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在會計上不確認損益,這與稅收處理產生差異,需納稅調整。

在增值稅上,以貨物對外投資與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都要以其公允價值計算銷項稅額,而不論該貨物是自產的(或委託加工收回的)還是外購的。

例:a企業將自產的產品對外投資,市價1 000 000 元,成本價600 000 元。

1. 如果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則會計上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1 17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 000 000

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170 000

同時:借:主營業務成本 600 000

貸:庫存商品 600 000

這與所得稅處理一致,不需納稅調整。

2. 如果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則會計處理為:

借: 長期股權投資 770 000

貸:庫存商品 6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 000

這種情形與稅收處理產生差異,需納稅調整,在視同銷售收入專案填列視同銷售收入1 000 000元,在視同銷售成本專案填列視同銷售成本600 000 元。

(五)將貨物用於償債、利潤分配等方面

企業將貨物用於償債及利潤分配,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於用於償債和作為給股東分配利潤的貨物,無論是自產或委託加工收回的,還是外購的貨物,在增值稅上都視同銷售作銷項稅額處理;在會計處理上也是要確認收入的。

借:應付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因此,這種情況在所得稅上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三、 總結與歸納

(一)增值稅視同銷售的歸納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對於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可歸納為:

1.將貨物( 有形動產) 用於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開發、職工福利、個人消費等非生產性用途,要考慮貨物的**,如果貨物是外購的,為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行為,需要將進項稅額轉出;如果貨物是自產或者委託加工收回的,則視同銷售行為。

2.將貨物用於投資、償債、捐贈、利潤分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包括總公司將貨物移送分公司銷售等,無論貨物的**如何,均為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判斷是視同銷售行為,還是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行為,要依據該行為是否具有增值的性質。如將外購的貨物用於在建工程、職工福利等,其未產生增值額,所以不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屬於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行為;而將自產或委託加工收回的貨物用於在建工程、職工福利等,由於自產或委託加工收回的貨物經過加工過程已具備了增值的特性,所以應當視同銷售計算繳增值稅。

出自於保證增值稅稅源的目的,將貨物用於投資、償債、捐贈、利潤分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無論何種原因,最終均脫離了企業的範圍,考慮到稅收監管的困難,無論貨物是否產生增值額,均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歸納

企業所得稅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稅制,對於貨物在同一法人實體內部的轉移,如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分公司等不再作為視同銷售行為,不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除此之外都作為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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