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入職後被發現證書作假能辭退嗎麻煩告訴我

2022-01-21 22:09:46 字數 2677 閱讀 8632

1樓:猴園章

我公司有一員工使用假的學歷證書,在入職4個月後被公司查出,公司出具了書面通知與其終止勞動合同。現這名員工以公司在其入職時未查出其證書系作假, 表示公司既然在其入職時已經跟他簽訂了勞動合同,就表示公司是預設其行為的,要求公司給予他賠償。請問:

公司是否需要給予該員工賠償?  [前程無憂特約勞動法顧問苗其巍律師答覆:]  這個員工的說法純屬狡辯,你們不必縱容他這樣不誠信的行為。

我國的勞動法在制訂的過程中考慮到,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佔據一定強勢,因此條款適當向勞動者作了傾斜性保護。但這並不代 表用人單位的正當權利也會被侵蝕。誠信是勞動合同建立的一大原則。

無論是在簽訂勞動合同前的相互瞭解還是在簽訂勞動合同後的履行過程,用工雙方都必須做到 誠信。

為了避免出現不誠信的行為,《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員工使用偽造的學歷證書,謊稱自己具有一定的學歷,這是欺詐行為。用人單位在誤以為該 員工確實具備該學歷的認識下,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這樣的合同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無效怎麼處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 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確實以欺詐手段使單位違背真實意思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可以立即解除雙方的勞 動合同。結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關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可以發現,因為勞動者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現在這個員工對於勞動合同無效有不同看法,認為勞動合同簽訂就是預設其偽造的證書,這當然是無稽之談。《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 款規定: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所以,他如果對勞動合同無效有爭議,完全可以去勞動仲裁或人民 法院來做確認。現在這樣盯著你們單位索要賠償,很可能是其抱著想多騙一點是一點的心態和你們糾纏而已。(完)

2樓:baby無知的螞蟻

1、員工入職時存在作假行為,是可以根據法律規定進行辭退的。而且單位是不用支付經濟補償的。

2、在入職資料證書作假,屬於嚴重違紀行為,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辭退。

3、《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樓:企鵝大師沒禮貌

原創:morekinglawfirm 廣東摩金律師事務所

作者| 常法中心

單位| 廣東摩金律師事務所

全文共1063字,閱讀大約需要2分鐘。

q:若員工入職時出現學歷造假、隱瞞職業病或傳染病等欺詐行為,企業該如何正確處理?

√ 法律顧問回覆:

對於員工學歷造假、隱瞞職業病等行為,能否在法律上認定為「欺詐」行為,而企業據此作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決定。

其關鍵在於,該欺詐的行為是否對「勞動關係的建立或續訂」造成根本影響;並不當然地認為只要員工存在提供一些不實資訊的情況,就認定勞動合同無效。

例如,員工偽造學歷,司法裁判一般會考量該偽造的學歷是否是勞動關係建立的必要條件,包括企業在招聘時是否明確崗位要求、員工從事的崗位是否必須達到該學歷以及工作期間的表現情況等因素。

實務中,企業應對該等員工欺詐行為,一般有三種解決思路可供選擇:

其一,就是直接以「員工欺詐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規定予以解僱;

如上所述,關鍵在於員工欺詐的內容是否為企業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的關鍵依據。

▼其二,就是企業若選擇按「嚴重違規」的規定以解僱員工;

此時,有關違規問題在性質上而言則屬於企業的用工自主權範疇,相對於前述法定欺詐方式來說,司法裁判時所依據的準則就會發生改變,企業也就會有勝訴的機會。

▼其三,就是若員工在試用期,企業以員工不符合試用期錄用條件為由;

此時,其依據就是將員工不如實履行告知義務與試用期是否合格予以掛鉤,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予以明確該行為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基於前述三種思路,其實事實上,就是要求我們企業對於員工的申報資訊應做分類處理。

一方面,對於基於與建立勞動關係有關鍵性要求的因素,應以《職位說明書》等類似檔案予以規範,並明確該資訊系建立勞動關係的關鍵性因素,若員工不實申報就會構成欺詐,公司予以解僱;

另一方面對於員工的一般資訊,出現不實申報,就按違規處理,若構成嚴重違規,則可予以解僱;另外,同時還可將員工資訊不如實申報與試用期是否合格予以掛鉤。

√ 相關依據及參考: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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