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交通事故的案例,關於交通事故的案例

2022-01-21 19:20:08 字數 6365 閱讀 8754

1樓:雷都樂

《乘客開車門無意撞死人需擔責》

一,案情

2023年2月23日下午4時許,28歲的山西小夥趙軍和妻子張玲及一位朋友在安寧區劉家堡乘計程車前往汽車西站預備回老家。而在蘭州打工的26歲臨潭縣小夥丁樂當天開著朋友的助力車預備到市區辦事。丁樂騎車和趙軍乘坐的計程車分別在非機動車道和機動車道前後相隔不遠同向而行。

當計程車行至亂莊村地段時,坐在後排右座的趙軍接到朋友的**有事需提前下車,便示意司機師傅泊車。司機柴龍將車頭右轉,從兩條綠化隔離帶之間的斷口處穿過,車身微斜停在非機動車道上。合法趙軍開啟車門,右手還未從把手取下,丁樂駕車駛過此地,左側車頭徑直撞向剛開啟一半的車門。

只聽「砰」一聲巨響,丁樂飛出十多米遠,跌落在地不省人事。後丁樂被送往蘭石病院救治,但終因頭部重傷搶救無效於3月6日身亡。

二,車門傷人,司機需負責嗎?

3月5日,交通事故責任結論認定完畢,趙軍負有主要責任,駕駛員柴龍和受害人丁樂承擔次要責任。4月9日下戰書,趙軍被傳喚到交警隊後,立即被予以收押。以為丈夫沒有任何過錯的張玲,急忙聯絡律師為丈夫「申冤」。

4月11日,**至公律師事務所韓國福律師接受張玲委託,成為趙軍涉嫌交通肇事案偵查階段法律援助律師。4月12日,綜合分析案情後,韓律師向安寧交警大隊的上級單位、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遞交複核申請,要求依法公正裁決應由駕駛員柴龍與受害人丁樂承擔本事故的主要責任,趙軍無責。韓律師對刑事拘留決定也提出異議。

同時,丁樂的家人也提出複核申請,堅持以為應由計程車司機承擔主要責任。

4月16日,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召開定案會對該起交通事故進行復核後作出了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結論。

趙軍代辦**律師韓國福以為,交警部分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拘留趙軍的決定書系「定性混亂,合用法律不當,所做決定沒有依法裁決」。由於趙軍只是一名計程車乘客,並非道路交通運輸職員,根本不屬於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我是第一次碰到並代辦**這麼特殊的「乘客交通肇事被刑拘」的案件。

首先趙軍作為乘客的身份,就不符合「交通運輸職員,或者非交通運輸職員」的交通肇事罪主體要件。打個比方,即偷開他人車輛,沒有駕照的未成年人開車等等這些「沒資格開車,手握方向盤駕駛車輛」的人才長短交通運輸職員。針對本案綜合判定,根據最高法的解釋劃定,趙軍作為客運合同的顧客,有權要求計程車在到達目的地後泊車。

計程車駕駛員應當按照道路交通法規泊車。也就是說,計程車駕駛員泊車的位置是其承擔何種責任的樞紐。我的理解,該事故中,計程車駕駛員和受害人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而趙軍在不存在指使、強令駕駛員違章駕車的條件下,是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充其量僅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樓:

1,這是不是刑法關於交通肇事後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為逃避法律追究和逃逸行為,而不是逃避民事賠償。

2,交通肇事罪是否需要比較的責任事故以及是否是特殊情況下(見「司法解釋」第2.2條的犯罪)的大小。

3,醫療費用不包括在裡面直接財產損失。

4,是否屬於重大交通事故責任雙方還需要進行比較的大小的情況下,如果只有製造沒有達到一個嚴重和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不屬於刑法上重大交通事故。 (參見:「犯罪的司法解釋」第二段)

5,個人認為,行為人的行為只有在罪行程度可以達到的水平,才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不法行為混亂(這在理論和實踐上有差異)。當然,不要有時可以構成一個交通肇事罪的疏忽造成了嚴重的傷害,構成犯罪的道路交通法管轄範圍以外的很多意外。

6,「視察」和「保險」關係確認的負債。

7,受害方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起訴肇事者的刑事責任(除了為「自訴案件公訴」)。在點球大戰中不能為「犯罪」和「疏忽造成混亂」的移植,兩罪屬於法條競合到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交通事故小故事

3樓:青桔_檸檬

有一次秋遊,小明帶著他的妹妹芳芳手拉手一起去上車。突然有一輛汽車像一支箭飛向芳芳,小明趕緊拉住她。可他不知道他後面有輛車,一下子撞上小明,然後芳芳發現他的一條腿斷了,最後小明沒有秋遊,而是請假了一年。

後來小明很小心,再也沒有車禍過。

4樓:王安娟

一個性簽名一個人在家呢?

出車禍的事例

5樓:匿名使用者

重慶一名男子被車撞,醫生宣告死亡

6樓:哈哈親愛的

車禍案例有很多,每次都給我們血的的教訓。

1、轎車拐彎撞了電動車

2023年11月1日,高新區穎秀路與天辰大街路口,南北方向綠燈,一輛轎車左轉彎快速駛入路口,對向一輛直行電動車也進入路口,就在轎車將要拐出路口時,兩車撞在一起。電動車和騎車人都摔倒在地,騎車女子左手骨折。司機卻往對方身上推,一味指責非機動車車速快,卻對自己轉彎不讓直行、不靠路口中心點左轉避而不談。

2、醉酒摔倒被軋身亡

2023年6月13日,一輛計程車停在槐蔭區南辛莊西路北口下客。

一名遛狗男子由北向南走走停停,而就在乘客下車從後備箱拿東西的時候,遛狗男子不知為何,突然後退了幾步,接著摔倒躺在了機動車道上,此時司機起步準備離開,由於男子摔倒的位置,正好是駕駛人的盲區,悲劇發生了。老人已經去世。經檢測老人醉酒了。

3、司機走神撞傷老人

2023年10月24日,平陰縣錦東大街振興街路口,東西方向綠燈,一位老人正小心翼翼地通過路口,一切看似都很正常,但十幾秒鐘後,老人被飛奔過來的車輛撞到,多處骨折。

當時路況、天氣狀況都很好,怎麼還會有事故發生呢?民警調查得知,麵包車轉彎時,由於陽光刺眼,加上司機有些走神,司機自始至終就根本沒有發現這位老人。

近年來交通事故的例項

7樓:匿名使用者

發生車禍後報警攔車搶救傷員,卻未設警示標誌,結果引起連環車禍造成兩人死亡。10月20日上午,雲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死者郭女士死亡損失的60%即6萬餘元,由第三人保險公司在李某駕駛桑塔納轎車投保限額10萬元範圍內按比例承擔責任,剩餘部分在死者李某遺產範圍內與李某駕駛轎車車主朱先生連帶賠償;郭女士死亡損失的20%即2萬餘元,由第三人保險公司在肇事貨車投保保險限額5萬元範圍內按比例承擔責任,剩餘部分由駕駛員楊先生與車輛掛靠公司連帶賠償;郭女士死亡損失的20%即2萬餘元,由第三人保險公司在追尾肇事微型車投保保險限額10萬元範圍內按比例承擔責任,剩餘部分由駕駛員聞先生與車主蘭先生連帶賠償。 2023年12月22日,李某駕駛朱先生所有的桑塔納轎車從曲靖城區載客至昆明。

當天上午8點左右,李某駕駛車輛行至曲陸高速公路時,與前方同車道內被告楊先生駕駛的重型貨車追尾相撞。事故發生後,楊先生當即下車**報警並攔車搶救傷員,但未按照規定設定警告標誌。隨後,聞先生駕駛的微型車撞在肇事車桑塔納尾部,造成桑塔納駕駛員李某及乘客郭女士當場死亡。

事故發生後,經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霧天駕駛機動車行駛中疏忽大意,未確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楊先生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被追尾後,打**報警,攔車搶救傷員,但是未按照規定設定警告標誌,是造成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聞先生在霧天駕駛制動技術不合格的機動車,行駛過程中疏忽大意,未確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桑塔納乘客郭女士無違法行為,不負事故責任。 法庭審理同時查明,出生於2023年12月的郭女士生前為農業人口,喪葬、死亡賠償、誤工及精神撫慰金共計11萬餘元;李某駕駛的桑塔納轎車車主為朱先生,該車投保險種為駕駛員**責任險2萬元,乘客**責任險8萬元;楊先生駕駛的貨車掛靠於昆明一公司,每月支付掛靠服務費120元,該車第三者責任人險種為5萬元;聞先生駕駛的微型車車主為蘭先生,蘭先生借給聞先生使用,該車第三者責任險為10萬元。

一審判決宣判後,桑塔納轎車車主朱先生以其和駕駛員李某的借用關係是無償的,李某駕駛中無不良行為,被告楊先生未設定警告標誌,被告聞先生駕駛不合格車輛等理由提出上訴。 二審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桑塔納車主朱先生是否承擔連帶責任。根據駕駛員李某的父母和證人在另案中的陳述,二審認定朱先生與駕駛員李某存在事實上的僱傭關係,朱先生主張法庭不予支援。

據此,法庭二審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司機小蔣在和同事喝酒後,深夜醉酒駕車執行接送任務,不料,卻發生交通事故當場送命。家屬怒將三名共飲者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類費用共計48.

94萬元。今天(11日)上午,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三名被告作為共飲者,應相互保護、相互提醒,儘量避免發生飲酒過量甚至酒醉的情形。他們的行為雖然不是導致小蔣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其各自的行為直接為小蔣損害後果的發生創造了條件,應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深夜車禍醉酒司機喪命 去年9月6日0:46,嘉定區滬宜公路上,發生一起單車交通事故。當時,28歲的小蔣醉酒駕車,由南向北在路上行駛,車輛突然撞擊中心水泥隔離墩,並失控翻落到對方向的機動車道內。

司機小蔣當場死亡。突如其來的車禍,讓小蔣的家庭失去了依靠。 9月5日晚,小蔣和同學阿斌等人,在嘉定南翔的飯店吃飯。

21:38分,公司領導周某來電告知,其現和公司法人何總、總經理助理小劉,在南翔的一家ktv。於是,在同學阿斌開車陪同下,小蔣前往ktv,與何、劉、周等人一起飲酒娛樂。

隨後,何總提出要洗桑拿,同學阿斌便開車,和小蔣一起,把何總送到了桑拿中心,而劉、周兩人仍留在ktv包房。 剛下車不久,何總髮現自己的打火機,忘在了南翔的ktv包房裡,小蔣便返回去取。隨後,再開車趕回接何總回家,車禍就在途中發生了。

妻兒老父怒告三共飲者 事發後,家屬痛不欲生,認為當晚和小蔣在一起喝酒的何總、劉助理和周某,對小蔣的死亡負有責任,多次與他們協商賠償事宜,並最終把他們告上了法庭,要求三人支付死亡賠償金33.07萬元,被撫養人生活費9.66萬元,精神撫慰金5萬元,喪葬費1.

21萬元。 嘉定法院南翔法庭曾多次**審理此案,庭審爭議焦點集中在:何、劉、周否認與小蔣在ktv內飲酒的事實是否成立;三名共飲者是否有過錯,應承擔什麼民事責任,三人間的責任大小如何分擔。

被告何總辯稱,沒有和小蔣一起飲酒,也沒有當場勸酒、鼓勵、脅迫等行為,更談不上明知小劉醉酒了,所以,自己沒有當場阻止甚至鼓勵小蔣開車的義務,並堅持認為自己對醉酒人醉酒不存在過錯。而且,和小蔣在馬陸分手後,直至交通事故發生,間隔了2個小時左右。期間,小蔣並不在自己的合理控制範圍內,其動態與己無任何關聯性。

酒醉後開車發生事故,是小蔣本身存在過錯。 劉助理和周某則堅稱,自己從未和小蔣一起喝過酒,且小蔣曾和同學阿斌一起吃晚飯喝酒,小蔣死亡所引起的民事責任,應由阿斌等人承擔。 法院:

共飲者要擔責 嘉定法院南翔法庭審理後認為,小蔣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飲酒駕車的危害和後果。然而,其明知有接送任務卻置之不顧,放任對自身行為的控制,導致自己在車禍中喪生,小蔣本人應負主要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蔣死亡時系醉酒狀態,雙方當事人並無爭議。

小蔣離開飯店後,除與何總、劉助理、周某在ktv飲酒及陪何總去桑拿中心外,再也沒有單獨和他人在其它地點出現過。因此,法院推定小蔣醉酒,是與何、劉、週一起喝的。三名被告作為共飲者,應相互保護、相互提醒,儘量避免發生飲酒過量甚至酒醉的情形。

當小蔣和同學阿斌共同將何總送到馬陸時,不能排除小蔣已呈醉酒狀態。此時,何總明知他酒後駕車,可能會造成生命安全等不良後果,卻仍要求小蔣從南翔返回後接自己回家。而且,當小蔣返回南翔ktv後,在場的劉助理和周某更有提醒、阻止他開車的義務,或是保證其安全等明示的義務。

不過,何、劉、周等人雖有過錯,但他們主觀上既沒有共同故意,又沒有共同過失,只是因為偶然因素,使無意思聯絡人何、劉、周的各行為偶然結合,造成了小蔣同一損害後果。也就是說,三名被告的行為,雖然不是導致小蔣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其各自的行為,直接為小蔣損害後果的發生,創造了條件,因此,三人應承擔與其各自的過失行為相當的民事賠償責任,由於三人均無法證明各自的過錯輕重程度,法院推定三人過錯相同,令何、劉、周各承擔10%的責任。 今天上午,上海嘉定法院南翔法庭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

三名被告應分別賠償原告賠償金47246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3804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喪葬費1735.35元。 貨車司機王某因「打盹」闖紅燈,導致4死4傷的重大交通事故,通州法院近日以交通肇事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

今年4月18日15時許,王某駕駛超載的中型廂式貨車行駛至通州區臺創路口。因疲勞駕駛,王某睡意襲來,不知不覺當中竟然打起了瞌睡,路口明明顯示的是紅燈,他卻徑直闖了過去,以高於76公里時速撞上一輛正常行駛的貨車,巨大的撞擊使被撞的貨車旋轉並翻至溝內。而這輛貨車上除了駕駛室內有4人,車廂裡還搭載了4人。

事故造成車廂內的4人死亡,駕駛室內4人受傷。後經交通隊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庭審中,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均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王某認罪態度好,且被害方貨車車廂內人貨混裝,以致造成如此嚴重後果,請求法院對王某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王某應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是考慮到辯護人所提出的情節確屬客觀事實,應該在量刑時予以考慮,所以法院採納了辯護人的意見,對王某酌情從輕處罰。

庭後,一名被害人的妻子向法官哭訴,家裡沒有勞動力,好不容易出去打工掙點錢,早上出門還是好好的,可現在卻再也見不到了,現在老母親也快不行了,這個家徹底要散了。在場的人無不為之動容,此時連安慰的話都讓人覺得蒼白無力,悲涼慟哭震撼著每一個人。

關於交通事故,關於交通事故

對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叫複核,不是複議,因此標題應該叫複核申請書。我給你修改一下,供參考 複核申請書 2012年7月13日,喜和平,沈正英,蔣繼,李小波在磨西鎮貢嘎大道 ok 明珠三岔口 發生交通事故,甘孜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海螺溝於2012年7月30日作出事故認定書,本人認為該起發生的交通事故的責任...

交通事故問題,關於交通事故問題

是這樣的,保險公司理賠,是按有無投保不計免賠 事故責任進行的 一般來講,複核事故責任認定意義不大。你好,有可能改判,儘快申請複核才是ing道理 縱橫法律網 廣西匯力律師事務所 李波律師 改變的可能性很低。即使蓋了也要在交強險限額內全部承擔。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該保持好現場並且報警,有人員受傷撥打12...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高分),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第一個問題,對方說5000元不夠,那你可以主張待實際費用發生後再予以給付。後續 費是算在醫療費裡面的,對於誤工費和護理費具體數額現在不明確。後續 費是對後面確定要發生的費用的賠償。一般這種情況,法院會要求對方待二次 後另行起訴。不管乙方態度如何,損害發生後,保險公司應按照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