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交通事故案件,近年來交通事故的例項

2021-12-23 02:55:20 字數 4789 閱讀 5250

1樓:匿名使用者

看到你的提問,心裡發冷,請節哀。

1、對方撤回上訴後,一審判決生效,對方無權再上訴。

2、「撫養費還能再叫他付嗎?」:

(1)什麼撫養費?你妻子致殘的,只有殘疾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撫養費是給什麼人的?

(2)殘疾賠償金:即使你妻子去世也仍然應當支付,在你妻子被撞確定殘疾、法院判決生效後就應當全額給付。

(3)如果你所說的「撫養費」,是指被扶養人(你們的孩子、你妻子的父母等)的生活費:在你妻子去世後,仍然應當支付,因為你妻子即使因傷殘去世的,除死亡賠償金外也有被扶養人生活費。

3、「20年的護理費要對方付嗎?」:只能要求支付到你妻子去世時止了,因為人已去世的話,不需要再護理,護理費不能再要求支付20年了。

2樓:敏敏情感答疑

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該保持好現場並且報警,有人員受傷撥打120(送院**)及時救治傷員,駕駛機動車上路要有先讓,先慢,先停的原則。

3樓:京城李律師

對方既然撤訴原判決就應依法執行,他不再有上訴的權利,你應配合法院,積極向法院提供對方的財產線索,請求法院加大執行力度。

4樓:上海l律師

1、對方無權上訴

2、繼承人可以要求法院執行對方

3、但你們要提供財產線索

5樓:李永輝律師

對方沒有上訴的權利了,撤回上訴後,則一審判決生效,應當按照一審判決執行。

如果該撫養費系支付給死者的,則不需要再支付了,但是殘疾賠償金對方仍舊應當支付的。這些費用本應當一次性支付完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6樓:與各位同行

一,2023年12月1日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已經於2023年1月18日失效。

二,現在適用的是2023年8月17日頒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頒佈單位:公安部

發文字號:公安部令第104號

7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12月1日 法發〔1992〕39號

近年來交通事故的例項

8樓:匿名使用者

發生車禍後報警攔車搶救傷員,卻未設警示標誌,結果引起連環車禍造成兩人死亡。10月20日上午,雲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死者郭女士死亡損失的60%即6萬餘元,由第三人保險公司在李某駕駛桑塔納轎車投保限額10萬元範圍內按比例承擔責任,剩餘部分在死者李某遺產範圍內與李某駕駛轎車車主朱先生連帶賠償;郭女士死亡損失的20%即2萬餘元,由第三人保險公司在肇事貨車投保保險限額5萬元範圍內按比例承擔責任,剩餘部分由駕駛員楊先生與車輛掛靠公司連帶賠償;郭女士死亡損失的20%即2萬餘元,由第三人保險公司在追尾肇事微型車投保保險限額10萬元範圍內按比例承擔責任,剩餘部分由駕駛員聞先生與車主蘭先生連帶賠償。 2023年12月22日,李某駕駛朱先生所有的桑塔納轎車從曲靖城區載客至昆明。

當天上午8點左右,李某駕駛車輛行至曲陸高速公路時,與前方同車道內被告楊先生駕駛的重型貨車追尾相撞。事故發生後,楊先生當即下車**報警並攔車搶救傷員,但未按照規定設定警告標誌。隨後,聞先生駕駛的微型車撞在肇事車桑塔納尾部,造成桑塔納駕駛員李某及乘客郭女士當場死亡。

事故發生後,經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霧天駕駛機動車行駛中疏忽大意,未確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楊先生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被追尾後,打**報警,攔車搶救傷員,但是未按照規定設定警告標誌,是造成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聞先生在霧天駕駛制動技術不合格的機動車,行駛過程中疏忽大意,未確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桑塔納乘客郭女士無違法行為,不負事故責任。 法庭審理同時查明,出生於2023年12月的郭女士生前為農業人口,喪葬、死亡賠償、誤工及精神撫慰金共計11萬餘元;李某駕駛的桑塔納轎車車主為朱先生,該車投保險種為駕駛員**責任險2萬元,乘客**責任險8萬元;楊先生駕駛的貨車掛靠於昆明一公司,每月支付掛靠服務費120元,該車第三者責任人險種為5萬元;聞先生駕駛的微型車車主為蘭先生,蘭先生借給聞先生使用,該車第三者責任險為10萬元。

一審判決宣判後,桑塔納轎車車主朱先生以其和駕駛員李某的借用關係是無償的,李某駕駛中無不良行為,被告楊先生未設定警告標誌,被告聞先生駕駛不合格車輛等理由提出上訴。 二審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桑塔納車主朱先生是否承擔連帶責任。根據駕駛員李某的父母和證人在另案中的陳述,二審認定朱先生與駕駛員李某存在事實上的僱傭關係,朱先生主張法庭不予支援。

據此,法庭二審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司機小蔣在和同事喝酒後,深夜醉酒駕車執行接送任務,不料,卻發生交通事故當場送命。家屬怒將三名共飲者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類費用共計48.

94萬元。今天(11日)上午,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三名被告作為共飲者,應相互保護、相互提醒,儘量避免發生飲酒過量甚至酒醉的情形。他們的行為雖然不是導致小蔣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其各自的行為直接為小蔣損害後果的發生創造了條件,應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深夜車禍醉酒司機喪命 去年9月6日0:46,嘉定區滬宜公路上,發生一起單車交通事故。當時,28歲的小蔣醉酒駕車,由南向北在路上行駛,車輛突然撞擊中心水泥隔離墩,並失控翻落到對方向的機動車道內。

司機小蔣當場死亡。突如其來的車禍,讓小蔣的家庭失去了依靠。 9月5日晚,小蔣和同學阿斌等人,在嘉定南翔的飯店吃飯。

21:38分,公司領導周某來電告知,其現和公司法人何總、總經理助理小劉,在南翔的一家ktv。於是,在同學阿斌開車陪同下,小蔣前往ktv,與何、劉、周等人一起飲酒娛樂。

隨後,何總提出要洗桑拿,同學阿斌便開車,和小蔣一起,把何總送到了桑拿中心,而劉、周兩人仍留在ktv包房。 剛下車不久,何總髮現自己的打火機,忘在了南翔的ktv包房裡,小蔣便返回去取。隨後,再開車趕回接何總回家,車禍就在途中發生了。

妻兒老父怒告三共飲者 事發後,家屬痛不欲生,認為當晚和小蔣在一起喝酒的何總、劉助理和周某,對小蔣的死亡負有責任,多次與他們協商賠償事宜,並最終把他們告上了法庭,要求三人支付死亡賠償金33.07萬元,被撫養人生活費9.66萬元,精神撫慰金5萬元,喪葬費1.

21萬元。 嘉定法院南翔法庭曾多次**審理此案,庭審爭議焦點集中在:何、劉、周否認與小蔣在ktv內飲酒的事實是否成立;三名共飲者是否有過錯,應承擔什麼民事責任,三人間的責任大小如何分擔。

被告何總辯稱,沒有和小蔣一起飲酒,也沒有當場勸酒、鼓勵、脅迫等行為,更談不上明知小劉醉酒了,所以,自己沒有當場阻止甚至鼓勵小蔣開車的義務,並堅持認為自己對醉酒人醉酒不存在過錯。而且,和小蔣在馬陸分手後,直至交通事故發生,間隔了2個小時左右。期間,小蔣並不在自己的合理控制範圍內,其動態與己無任何關聯性。

酒醉後開車發生事故,是小蔣本身存在過錯。 劉助理和周某則堅稱,自己從未和小蔣一起喝過酒,且小蔣曾和同學阿斌一起吃晚飯喝酒,小蔣死亡所引起的民事責任,應由阿斌等人承擔。 法院:

共飲者要擔責 嘉定法院南翔法庭審理後認為,小蔣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飲酒駕車的危害和後果。然而,其明知有接送任務卻置之不顧,放任對自身行為的控制,導致自己在車禍中喪生,小蔣本人應負主要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蔣死亡時系醉酒狀態,雙方當事人並無爭議。

小蔣離開飯店後,除與何總、劉助理、周某在ktv飲酒及陪何總去桑拿中心外,再也沒有單獨和他人在其它地點出現過。因此,法院推定小蔣醉酒,是與何、劉、週一起喝的。三名被告作為共飲者,應相互保護、相互提醒,儘量避免發生飲酒過量甚至酒醉的情形。

當小蔣和同學阿斌共同將何總送到馬陸時,不能排除小蔣已呈醉酒狀態。此時,何總明知他酒後駕車,可能會造成生命安全等不良後果,卻仍要求小蔣從南翔返回後接自己回家。而且,當小蔣返回南翔ktv後,在場的劉助理和周某更有提醒、阻止他開車的義務,或是保證其安全等明示的義務。

不過,何、劉、周等人雖有過錯,但他們主觀上既沒有共同故意,又沒有共同過失,只是因為偶然因素,使無意思聯絡人何、劉、周的各行為偶然結合,造成了小蔣同一損害後果。也就是說,三名被告的行為,雖然不是導致小蔣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其各自的行為,直接為小蔣損害後果的發生,創造了條件,因此,三人應承擔與其各自的過失行為相當的民事賠償責任,由於三人均無法證明各自的過錯輕重程度,法院推定三人過錯相同,令何、劉、周各承擔10%的責任。 今天上午,上海嘉定法院南翔法庭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

三名被告應分別賠償原告賠償金47246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3804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喪葬費1735.35元。 貨車司機王某因「打盹」闖紅燈,導致4死4傷的重大交通事故,通州法院近日以交通肇事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

今年4月18日15時許,王某駕駛超載的中型廂式貨車行駛至通州區臺創路口。因疲勞駕駛,王某睡意襲來,不知不覺當中竟然打起了瞌睡,路口明明顯示的是紅燈,他卻徑直闖了過去,以高於76公里時速撞上一輛正常行駛的貨車,巨大的撞擊使被撞的貨車旋轉並翻至溝內。而這輛貨車上除了駕駛室內有4人,車廂裡還搭載了4人。

事故造成車廂內的4人死亡,駕駛室內4人受傷。後經交通隊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庭審中,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均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王某認罪態度好,且被害方貨車車廂內人貨混裝,以致造成如此嚴重後果,請求法院對王某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王某應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是考慮到辯護人所提出的情節確屬客觀事實,應該在量刑時予以考慮,所以法院採納了辯護人的意見,對王某酌情從輕處罰。

庭後,一名被害人的妻子向法官哭訴,家裡沒有勞動力,好不容易出去打工掙點錢,早上出門還是好好的,可現在卻再也見不到了,現在老母親也快不行了,這個家徹底要散了。在場的人無不為之動容,此時連安慰的話都讓人覺得蒼白無力,悲涼慟哭震撼著每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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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叫複核,不是複議,因此標題應該叫複核申請書。我給你修改一下,供參考 複核申請書 2012年7月13日,喜和平,沈正英,蔣繼,李小波在磨西鎮貢嘎大道 ok 明珠三岔口 發生交通事故,甘孜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海螺溝於2012年7月30日作出事故認定書,本人認為該起發生的交通事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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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的,保險公司理賠,是按有無投保不計免賠 事故責任進行的 一般來講,複核事故責任認定意義不大。你好,有可能改判,儘快申請複核才是ing道理 縱橫法律網 廣西匯力律師事務所 李波律師 改變的可能性很低。即使蓋了也要在交強險限額內全部承擔。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該保持好現場並且報警,有人員受傷撥打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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