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仲裁前置程式,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式的嗎,規定是什麼的

2022-01-18 08:57:56 字數 5201 閱讀 6548

1樓:

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前置是我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中的首要程式,凡是勞動爭議,必先經過仲裁。而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有調解、仲裁和訴訟三種方法。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

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從該條「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規定可以看出,單位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不是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必經程式。即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通過單位單位調解委員會解決,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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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之所以把勞動爭議仲裁作為訴訟的前置程式的原因

(一)為了緩和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情緒,立法者不希望把勞動爭議都推倒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而是希望主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來解決,即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解決不了,也可以對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產生一定的緩衝作用,避免矛盾激化。

(二)有些勞動爭議涉及的專業性很強,先經過勞動仲裁機構的處理可以發揮勞動仲裁部門勞動業務熟悉的優勢,在勞動仲裁部門作出裁決後,再由法院審理,更有利於法院及時、準確地處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法院的民事糾紛案件種類繁多,審理期限較長,而勞動爭議仲裁結案期限相對較短,將仲裁作為訴訟的前置程式,使一大批勞動爭議案件在仲裁階段得到處理,能夠使勞動爭議處理期限縮短,防止久拖不決,損害勞動者利益。

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式,應當理解為只要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無論仲裁機構作出什麼處理結果,當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訴,法院都應受理。因為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後,可能出現三種結果:

1、仲裁機構依法作出裁決;

2、仲裁機構逾期不作出裁決;

3、仲裁機構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因此,當發生勞動爭議時,不論我們是否準備提起勞動訴訟,都應該提起勞動仲裁,即使不能解決問題,我們也行使了申請仲裁的權利,進行了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前置程式。對於仲裁機構決定不予受理的勞動爭議,可以直接起訴。

2樓:

仲裁前置程式指勞動爭議當事人要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必須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不服的,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據如下:

《勞動法》(2023年)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23年)第5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樓:匿名使用者

在訴訟前必須進行仲裁,未經仲裁裁決法院不受理起訴

4樓:

勞動爭議仲裁程式是訴訟的必經程式,即勞動爭議當事人要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就必須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不服的,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由民事庭依民事訴訟程式進行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式的嗎,規定是什麼的

5樓:上海杜律師

1、勞動仲裁前置,顧名思義就是發生勞動爭議,要先申請勞動仲裁;

2、如果沒有申請勞動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起訴;

3、由於勞動仲裁必須在訴訟之前,所以叫「仲裁前置」。

6樓:匿名使用者

司法實務中,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是以是否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過為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謂「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式」。法釋(2001)14號《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在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範圍的同時,也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以勞動仲裁為前置程式。即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從而形成了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式法定化。

適用仲裁前置程式的民事案件有哪些?

7樓:心夏

仲裁只適用於民事糾紛,行政案件特別是刑事案件不適用仲裁方式。進入仲裁程式必須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前提。一般來說,進入仲裁程式的雙方當事人都是事先在合同中訂立了仲裁條款,或者是在爭議發生後,經雙方協商同意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如果只是一方當事人單方面提起仲裁,仲裁機構不能受理。此外,仲裁機構專業性強,仲裁程式比較簡單,不像審判程式那麼嚴格複雜,而且我國民事仲裁採取「一裁終局」制,解決爭議比較迅速。不過,仲裁機構對自己作出的裁決,無權強制執行,若當事人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只能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仲裁的這些特點,當事人可以選擇以何種方式解決爭議。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自願選擇的解決糾紛的途徑,一般來說,當事人經過仲裁程式後,即使對仲裁裁決不服,也不能再提起訴訟。但是,我國的勞動仲裁有些特殊的地方,依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爭議要先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考資料:僅供參考

8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一般民事案件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仲裁前置是指必須經過仲裁程式,才能提起民事訴訟。一般來說,進入仲裁程式的雙方當事人都是事先在合同中訂立了仲裁條款,或者是在爭議發生後,經雙方協商同意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勞動爭議仲裁程式是提起勞動爭議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式,即勞動爭議當事人要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就必須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不服的,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依民事訴訟程式進行審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仲裁前置明確規定是在那個條例或是解釋裡的---**等

9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條款明確說明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也就是勞動爭議應仲裁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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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勞動爭議仲裁前置也存在例外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第十七條的規定,下列情況發生時,勞動者可以不經過仲裁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1、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給付義務。

10樓:林葉雨下

法釋(2001)14號《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在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範圍的同時,也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以勞動仲裁為前置程式。即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從而形成了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式法定化。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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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4、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5、如果追索勞動報酬可以直接起訴即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3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及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6、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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