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一審制是絕對的麼?謝謝,為什麼仲裁是一審終審制

2022-08-24 19:56:47 字數 3752 閱讀 8372

1樓:逍遙

你說的那情況是仲裁被撤銷的情形,如果仲裁被撤銷,那前面的仲裁即視為不存在,雙方可以簽訂仲裁協議重新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訴;如果是仲裁生效,那就得遵循一裁終審的原則,不得再訴訟或仲裁!

2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除非你有各種舞弊、徇私、疏忽、新增證據等等可以推翻原裁決的各種情況。

3樓:房產蔣店長

是的,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這使得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能夠迅速得以解決。

《仲裁法》第9條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裁終局的基本含義在於,裁決作出後,即產生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出起訴。

所以一裁終局,不僅排除了中國沿用多年的一裁二審的可能性,同時也排除了一裁一複議和二裁終局的可能性。

為什麼仲裁是一審終審制

4樓:

根據《仲裁法》、《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5號)的有關規定,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與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5樓:楊文戰律師

這是仲裁法的規定。也就沒什麼為什麼可以解釋了。

6樓:慶陽的法

仲裁主要是因解決商事活動糾紛而產生並發展起來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特別在海商領域,為了提高爭議解決的效率,減少當事人纏訴而擴大損失,所以採用一裁終局,在其它經濟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同樣如果能很快捷的得以處理,也可以使雙方當事人減少經濟損失。基於此考慮仲裁製度設計了一裁終局。

在仲裁製度中,其他一些規定如仲裁員選任也為仲裁結果的客觀公正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礎,使仲裁結果容易被當事人所接受,發生當事人要求上訴的情形相對很少,因而實行一裁終局也是合情合理的。

仲裁機構是不是一審終審制?那經過仲裁卻不服,能不能去法院上訴?

7樓:咖啡·茶

仲裁機構仲裁是一審終審的。

既然是一審終審,那麼如果對仲裁機構的仲裁不服的,就不能向人民法院上訴。但如果認為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在程式上有違法的情況,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撤消該裁決,或者不執行仲裁裁決的內容。

8樓:馬邊綠茶

三種情況:

1.《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通過仲裁的實行一裁終局制。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例情形二審終審。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由此可以看出所有的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案件不服的均為二審終審。

9樓:周永濤律師

仲裁機構仲裁是一審終審的。

如果對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撤銷仲裁裁決。但需要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違反法定程式等.否則就要接受中院的強制執行.此復

勞動仲裁前置程式與仲裁的一審終裁不是矛盾了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仲裁與一般的仲裁雖然都是仲裁但還是存在很多區別的。

勞動仲裁發生在勞動用工領域,而勞動者相對於用工單位是弱勢群體,所以勞動仲裁在規則設計上偏向於勞動者一方,且更注重公平與正義的價值。為了儘可能的保護勞動者的權利,突破了仲裁的一裁終局制度,勞動仲裁前置,其實是為勞動者多提供了一種救濟手段,因為,只有勞動者不服仲裁結果才能提起訴訟,而用工單位則沒有起訴的權利。;而一般的仲裁發生在商事領域,爭議雙方是平等的商事主體,勢均力敵,所以一般仲裁更注重於效率和誠實信用。

既然雙方合議選擇了仲裁那麼為了儘可能快點解決糾紛,一裁終局就是應有之意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先仲裁後訴訟是原則,一裁終局是例外,這兩個制度各有側重,其出發點和落腳點並不完全一樣,如果一定要用哲學上的矛盾來加以解釋的話,那他們之間的關係應該是:仲裁前置是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而一裁終局是次要矛盾和矛盾的次要方面。

仲裁委員會仲裁與訴訟的區別?

12樓:華律網

仲裁機構與法院區別主要有:一、性質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受理。

而審判則由人民法院負責,法院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二、對案件的管轄不同。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授權,沒有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案件,仲裁機不能受理。

而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則是強制管轄,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三、審理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是由當事人各方選定或共同選定或委託仲裁機構指定,其組成是基於當事人的選擇,而審判庭的組成則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無權過問,只能依法定程式申請回避,是否迴避由人民法院決定。

四、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五、仲裁依法實行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而法院審判則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可上訴於上一級人民法院。

13樓:吾本漁樵

1)管轄權產生的依據不同

仲裁機構的管轄權是非強制性的,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協議的基礎上的,只有在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仲裁機構才有權審理他們之間的爭議。可見仲裁機構的管轄權**於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另外,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權。

(2)組織機構不同

仲裁機構一般都是民間性的組織,仲裁員不是由國家任命的,一般是由各常設機構列出仲裁人員名單,由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員名單中指定。因此,對雙方當事人來說,仲裁比訴訟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有較多的自由。然而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是國家機器的主要組成部分,法院的法官都是由國家任命或選舉產生,爭議雙方當事人都沒有選擇法官的自由。

(3)審級制度不同

各國的仲裁裁決一般都採用一審終審制,仲裁庭的裁決是終局裁決,雙方當事人都不可以向法院起訴或向其他機關提示變更的請求(只有少數國家認為可以上訴,如《美國仲裁法案》的規定)。而法院訴訟一般都要二審以上才能終審。這便可能使爭議長期得不到解決。

(4)外國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在承認與執行方面有所不同:

一國的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在本國國內執行兩者無多大區別,它們都具有強制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執行已生效的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另一方當事人都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如果一國的仲裁決或法院判決需要得到另一國法院的承認並執行就必須有國家之間的條約或互惠關係為前提

14樓:

1、或裁或訴:選擇仲裁就不可以再選擇訴訟

2、仲裁一般可按當事人的要求選擇是否公開,訴訟法院審理一定是公開的3、仲裁只有一審沒有不服的再次審理,訴訟有二審4、兩者管轄權的確認不同:仲裁有一定的選擇性;訴訟沒有選擇性,由誰主審法律有規定

5、機構不同:仲裁由仲裁委員會進行;訴訟由法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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