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等級鑑定時效已過該怎麼辦

2022-01-16 17:45:20 字數 1704 閱讀 5108

1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超過一年就不能認定了。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樓:博愛傑傑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傷殘鑑定等級不滿意,複議日期多少天有效

3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傷殘鑑定等級不服可以申請復鑑,對工傷鑑定有時間限

制外(15日內),其它鑑定沒有時間限制,但應服從於訴訟時效限制。

《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證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鑑定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證據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傷殘等級計算方法:

b.1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

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是按傷者的傷殘賠償計算方法加以計算。

b.2根據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係數、賠償指數等,有下式:

式中:c――傷殘者的傷殘實際賠償額,元;

ct――傷殘賠償總額,元;

c1――賠償責任係數,即賠償義務主體對造成事故負有責任的程度,

ih ――傷殘等級最高處的傷殘賠償指數,即多等級傷殘者,最高傷殘等級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即增加一處傷殘所增加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3、傷殘賠償指數

傷殘賠償指數是指傷殘者應當得到傷殘賠償的比例。b.2中的傷殘賠償指數是按本標準3.6條規定,以傷殘者的傷殘程度比例作為傷殘者的傷殘賠償比例。

對傷殘鑑定結果有異議,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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