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對方不出庭,該怎麼辦

2022-01-15 12:19:47 字數 5528 閱讀 3297

1樓:華律網

當事人在委託了訴訟**人、出具授權委託書後,本人可以不出庭參加法院的庭審活動。《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以上我們可以看出,民事訴訟法對於涉及身份關係的訴訟,作了必須到庭的特殊安排,這是因為人身權利與當事人的人身密切相關,尤其是婚姻關係,如果本人不參加法庭審理,法官往往無法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等實質性問題查清案件事實。

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為了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法律才有此設定。那麼法律是否允許有例外呢?假如離婚案件的原、被告一方確實由於客觀原因不能參加訴訟活動,能否得到法律的「開恩」?

答案是肯定的。《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了離婚訴訟當事人出庭的義務,同時還允許有例外,即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2樓:布樂正

女方起訴離婚,被告男方拒不到庭,法院可以作缺席宣判。否則就要求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六個月後再行起訴,不然等到六個月後,起訴離婚時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還需再等六個月。

民訴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023年最高法院頒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8條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審判實踐中,對公告離婚的案件在公告送達時,可採取在報紙上刊登送達公告的同時,在原告及被告直系親屬的居住地及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等公眾聚集地的公告欄張貼公告。

如被告的確下落不明,則缺席判決不會出現不良後果;如是原告隱瞞真實情況,則被告的直系親屬及相關的親朋好友會設法通知被告;如是夫妻雙方人為製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則原被告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其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有關情況,可避免當事人借假離婚規避法律。

3樓:

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出於不願離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傳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應訴。對於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

1、本人確不願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本人既不願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按該司法解釋的第112條規定的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對於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的,可以依法強制其出庭應訴。

4樓:懂點法律知識

你好,夫妻感情不和又無法協商一致離婚的時候,一方往往會直接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可是如果另一方不願意離婚,往往就會選擇在**的時候拒絕出庭。下面整理了一下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本人確不願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之規定,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二)本人既不願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按該司法解釋的第112條規定的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因為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負有對小孩的撫育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相關案情,故經兩次傳票傳喚後,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二、起訴離婚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一方起訴離婚要哪些材料之——必備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稽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二)一方起訴離婚要哪些材料之——其他材料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自由戀愛、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再婚、復婚等的證明材料。

(2)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材料。

(3)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雙方家庭之間有過激烈衝突的,提供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材料等。

(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完稅證明,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狀況的證明。

(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

(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三、起訴離婚法院會判決離婚嗎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所以,第一次起訴離婚不一定會判離婚的,在審判活動開始時會先進行調解,實踐中很多因調解就沒選擇離婚了。所以,起訴離婚不一定會判離婚,一方不存在重大過錯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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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正商觀察者

在離婚訴訟中,被告不出庭,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審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同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唯一前提條件就是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確實無法在一起生活。根據《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

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能夠證明雙方感情已經破裂,那麼法院就會判決雙方離婚。

6樓:匿名使用者

現實中原告起訴離婚,被告(對方)沒有理由和向法官請假而拒絕出庭的事情是不少的。但是人民法院會繼續審理缺席審判,如果夫妻有直接有力證據說明的感情確已破裂的,受理法院法官會依法缺席審理,並對缺席的對方(被告)作出不利的離婚判決的。

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7樓:羅爺法律

一、起訴離婚時,對方能不出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中的缺席判決,即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為的判決。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為了避免遭受不利於自己的訴訟後果,都會於言詞辯論之日到庭並進行辯論。但由於民事訴訟具有私法的性質,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具有處分權,而且,實踐中經常存在一些阻礙當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當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實屬難免。

在一方當事人不能到庭的情況下,應對有關的爭議法律關係作出怎樣的處理,為解決這些問題,在西方國家,形成了缺席判決主義與單方辯論主義兩種代表性的缺席判決制度模式。

缺席判決是指**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後所作出的判決。

缺席判決是相對於對席判決而言的。**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後,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

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於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三、起訴離婚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一方起訴離婚要哪些材料之——必備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稽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二)一方起訴離婚要哪些材料之——其他材料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自由戀愛、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再婚、復婚等的證明材料。

(2)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材料。

(3)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雙方家庭之間有過激烈衝突的,提供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材料等。

(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完稅證明,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狀況的證明。

(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

(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四、起訴離婚法院會判決離婚嗎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所以,第一次起訴離婚不一定會判離婚的,在審判活動開始時會先進行調解,實踐中很多因調解就沒選擇離婚了。所以,起訴離婚不一定會判離婚,一方不存在重大過錯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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