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錯方 是否可以分取共同財產

2022-01-12 04:31:58 字數 5009 閱讀 7844

1樓:華律網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如果無過錯方起訴離婚的話,對應訴訟請求有兩個:1、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損害賠償。在法院具體審理中,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是平均分配;損害賠償視具體情況,一般也不會太高。

另外,如果認為對方存在上述46條中規定的過錯,需要有證據加以證明,否則賠償請求無法得到法院支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 重婚的;(二)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 實施家庭暴力的;(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樓:匿名使用者

1、受害的男方可不可以告女方和小男人重婚罪?

有配偶者與第三人同居,並宣稱第三人是自己的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合法配偶而又以上行為的,可構成重婚罪。從你說的情況看,應該構成。

2、法院在判決離婚時過錯方是否可以分得財產?

有過錯的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可以的意思就是不一定。但你可以以對方因為婚姻存在過錯要求賠償。

3樓:翻了個滾牛寶寶

重婚是很難取證的,在沒有專業律師的指導下,一般沒有在婚外再領取結婚證,都很難拿到確鑿證據。

過錯方也可以分得財產。一般的外遇情況下會少分20%左右。只有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或者違反法律等才會很少或者不分財產。

4樓:腫瘤名家

完全可以告他重婚罪。

判決離婚的時候,過錯方不一定會分到財產。不過這種事情還是先民事調解吧,如果調解不成,再去法院也行。

5樓:匿名使用者

1、你可以告女方重婚罪!

2、看情形,不嚴重的話過錯方可以分到一少半,嚴重就分不到!

離婚過錯方可以分得財產嗎

6樓:華律網

《婚姻法》及其相關規定中說明,過錯方在分割財產時要對另一方進行賠償,而在分割財產的時候也要求也照顧無過錯方。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因此,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一方過錯而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並不存在過錯方應少分或不分的規定,但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當然了,一方自願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法律也並不禁止和干涉。

7樓:15076719575冤

可以分得財產,婚姻過錯有功,我老婆生了王法官家的孩子,欺騙我撫養9年,她重大婚姻過錯。法院一分錢都沒有判給我,中級法院還把我奶奶和我父母的房子都判決給女方了!

8樓:富航文祕事務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如果一方有過錯,另一方可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在實踐中,可以在財產中除,也可以另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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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奇農嘉嘉普

夫妻離婚,需要雙方當事人自行協議分割兩位共有財產,和是否有過錯無關,一方有過錯,對方可在離婚時住張得到賠償,這個法律支援,賠償和分割財產是兩件事,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離婚過錯方能分到財產嗎

10樓:華律網

《婚姻法》及其相關規定中說明,過錯方在分割財產時要對另一方進行賠償,而在分割財產的時候也要求也照顧無過錯方。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因此,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一方過錯而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並不存在過錯方應少分或不分的規定,但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當然了,一方自願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法律也並不禁止和干涉。

11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1.一方與他人重婚

案例:男a、女b雙方於2023年結婚,2023年a與女c又登記結婚,2023年b偶然間發現ac之間存在另一婚姻,因此與a產生矛盾,並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了給予b多分割36%夫妻共同存款,同時a向b支付人民幣5萬元的損害賠償金的判決。

總結:本案被告a與他人重婚,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過錯賠償情形,是對婚姻的嚴重背叛,導致ab感情破裂並離婚,應當在離婚時少分或不分財產,同時支付無過錯方b損害賠償金。

2.一方與他人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

案例:男a、女b雙方於2023年結婚,2023年生育一子,現已成年,2023年a與女c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2023年b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請求離婚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要求a出資給c購買的房屋、車輛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但並未提供相應證據。

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了ab共有房產歸b所有,a向b支付人民幣3萬元的損害賠償金,c名下的財產因b未能提供證據證明a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贈與給c,因此不作處理的判決。

總結:本案被告與他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同居,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過錯賠償情形,其同居行為使ab婚姻關係數年不睦,感情破裂,最終導致離婚。但法院未支援將過錯方給第三者出資購買的財產要回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本原因在於無過錯方未能舉證證明。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即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權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若某一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從社會常理來看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範圍,則夫妻雙方應當進行平等協商並取得一致意見,否則「贈與」行為無效。

本案無過錯方b若能提供過錯方a贈與c財產的證據,則贈與行為是無效的,該部分財產可以納入待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範圍。

離婚案件中關於過錯方存在婚外情、同居、重婚等感情過錯行為的證明一向比較困難,若要在分割財產時具備有利條件或要求過錯方支付損害賠償金,一定要取得支援己方訴求的證據,否則法官無法作出對無過錯方有利判決。

3.一方實施家庭暴力

案例:男a、女b雙方於2023年結婚,2023年生育一女c,近年來雙方因故產生矛盾,2023年開始分居。2023年b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損害賠償金,提供了2023年、2023年a數次實施家庭暴力時公安局出具的《驗傷通知書》、《接報回執單》、《詢問筆錄》、《立案告知書》;醫院出具的病歷;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書》以及受傷**等證據。

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了b取得婚內所購房屋所有權,向a支付折價款,同時a向b支付人民幣5萬元損害賠償金的判決。

總結:本案被告a多次對b實施家庭暴力,致使b身心遭受嚴重傷害,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過錯賠償情形,應當支付損害賠償金。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考慮到a實施家庭暴力的次數、情節、手段、後果等,酌定無過錯方b取得房產並多分,只支付a少量折價款,維護了無過錯方的利益。

4.一方與他人存在婚外情且生子

案例:男a、女b雙方於2023年結婚,2023年生育一子c,2023年經某司法鑑定所,排除a與c之間存在親生血緣關係。ab雙方關係因此惡化,矛盾頻發,夫妻感情破裂,a訴至法院請求離婚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了給予a多分割20%夫妻共同財產的判決。

總結:本案被告b雖與他人通姦生子,但不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因此不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過錯賠償情形。但此行為確是對婚姻的背叛,給a造成了精神損害和痛苦,符合《婚姻法》第4條的規定,違反了夫妻忠實義務且導致雙方離婚,無過錯方a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基於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給予適當照顧,同時也符合法律的價值取向和公平原則。

5.夫妻雙方均有過錯

案例:男a、女b雙方於2023年結婚,2023年a向法院起訴離婚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損害賠償金。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均與他人存在婚外情,且均掌握對方與他人開房通姦的證據。

經法院審理後,作出了夫妻共同財產平分,不支付損害賠償金的判決。

總結:由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可主張損害賠償金的主體只有無過錯方,雙方均存在過錯的,則均不屬於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權利主體,都不能主張損害賠償金,法院會按照雙方均無過錯的方式分割雙方的共同財產。

確立和完善離婚過錯賠償制度,主要目的在於保護無過錯方的權益,但若雙方在婚姻中均存在過錯,則失去了受相關法律保護的前提,法律只能對雙方一視同仁,均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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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人不牛人天牛人

離婚的過錯方仍然可以分到夫妻共有財產,只是由於是過錯方。在財產分割上,法院會有懲戒性的處罰,也就是少分財產,並不是一無所有

13樓:老虎

可以。屬於雙方當事人婚後取得共有財產,需要雙方當事人離婚時自行協議分割,

一方有過錯,對方可以在離婚時主張得到賠償。

賠償和分割財產,是兩回事。

不會因為一方有過錯,而剝奪其擁有財產的權利。

如分割財產和賠償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可以到法院提出訴訟。

離婚時有過錯方有權利分割財產嗎

14樓:華律網

《婚姻法》及其相關規定中說明,過錯方在分割財產時要對另一方進行賠償,而在分割財產的時候也要求也照顧無過錯方。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因此,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一方過錯而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並不存在過錯方應少分或不分的規定,但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當然了,一方自願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法律也並不禁止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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