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辭退,需要員工舉證被辭退的事實嗎

2022-01-11 17:34:41 字數 5059 閱讀 2016

1樓:韓飛律師

從仲裁實踐角度講講,勞動者應舉證證明被用人單位辭退,用人單位應舉證證明辭退原因、事實和依據。如果勞動者不舉證,只是口頭說明系用人單位辭退,如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曠工聯絡不上等理由答辯,這種狀況對勞動者不利。很多案例勞動者本來可以拿賠償金,結果只拿了經濟補償金,甚至連經濟補償金都拿不到。

所以,建議你取證證明系用人單位辭退,是為了將風險最小化。

以下證據可以證明系用人單位辭退:

1、要求公司開具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把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的時間和辭退的原因都寫清楚。

2、和公司領導/人事負責人談話時錄音、錄影,都是可以間接證明是被用人單位辭退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十三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應當由用人單位就辭退依據的事實進行舉證。

2樓:毓政苑

解答如下:

仲裁委員會要求員工證明自己是被公司辭退的,這是違法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補充:單位辭退你應該首先向你下達辭退通知書,然後才是出具離職證明,如果離職證明寫的是合同到期,你可以拿出你們簽訂的合同,看看日期,與離職的日期對照即可,不相符,由單位承擔辭退的舉證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一般採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的,裁訴機關則不會支援其主張。

但是,根據勞動關係的特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據此,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作出的解僱決定不服而申請勞動仲裁或者起訴的,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用人單位就解僱行為的合法性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好律師網參考

4樓: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舉證規則,由主張勞動關係成立的一方當事人對勞動關係成立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勞動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的一方當事人對其主張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根據這一規則,既然是員工向仲裁委申請仲裁,應該是要求公司承擔因解除勞動合同而支付經濟補償的吧,那麼你就要承擔勞動合同已經解除的舉證責任。

員工可以換個角度解決此事。

你憑藉未到期的勞動合同,主張公司安排加班但未支付加班費用,或者超過法定的最長工作時間,以此向仲裁庭申請解除勞動關係,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公司說你們之間的勞動關係已經解除的,那麼公司就要舉證,並且還需要證明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已經書面通知給你,還需要證明解除勞動關係的的理由。

這樣的話,舉證責任都由公司承擔。

而公司不主張你們之間的勞動關係已經解除的,仲裁庭也會根據你的仲裁請求,裁決雙方勞動關係終止的。

5樓:趙輝煌律師

不用員工自己來證明的,因為在仲裁階段,這個舉證責任歸屬於用人單位,法學理論上總結為「舉證責任的倒置」。因此你不必擔心這個問題。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十三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應當由用人單位就辭退依據的事實進行舉證。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辭退理由不成立的,應當主動提供。

7樓:匿名使用者

你用勞動合同做為證據,證明合同沒有到履行期結束,企業就將你辭退了,這是很好證明的,剩下的舉證責任就轉移到用工企業身上了。 如果有問題再問。

問題出了罵八輩祖宗也解決不了問題,你要求仲裁委**,儘快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8樓:超現代法盲

無論是辭職還是被辭退的目的所希望產生的結果是「合同終止」。合同終止後,產生的客觀事實是勞動者離崗、離職。「離職證明」是對行為人目的和直接導致法律結果的格式化證明檔案。

仲裁因你對「合同終止」的法律行為或者因為對導致法律結果不完善的異議提起。由於做出該法律行為人是公司,所以他們需要提供證明並說明做出該法律行為的理由。即:

必須由行為人、也只能由行為人予以解釋。

試用期內公司辭退員工,需要賠償嗎? 10

9樓:華律網

試用期與非試用期一樣,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單位必須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

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僱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0樓:賁騰律師

回答提問

國慶期間我有上班,單位沒有給我補貼,突然被解僱,如果繼續做還有假期補回

回答對於您這個問題,我這邊給您具體打字分析,您多等我一下哦,請不要著急。

試用期與非試用期一樣,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單位必須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

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僱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提問我一直用心工作,工作期間領導也沒有說過我**做的不合格,我們沒有簽訂任何勞動協議的

回答您好,我這邊正給您打字哦,請不要很快關閉訂單,耐心等待一下哦。另外您也可以在此期間更具體地說明一下,我這邊也能更好的為您做補充解釋。

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直接去人民法院起訴。

感謝你的諮詢,祝您的生活愉快。

更多9條

11樓:土流集團

用人單位不可以隨便把你辭退,這是違法的,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情況下應當以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錄用條件和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規定的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等條件為準。對於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供有效的證明。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

所謂證據,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如果真的有證據拿出的話我告訴你這屬於非近失性辭退,要辭退你的話也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還要付你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為: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你的情況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你2倍的半個月工資,也就是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1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用人單位無權只和你籤試用期合同,不和你籤正式書面勞動合同。

還有你的試用期為3個月,那麼用人單位應該和你籤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用人單位不可以隨便把你辭退,這是違法的,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應當以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錄用條件和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規定的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等條件為準。對於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供有效的證明。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所謂證據,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如果真的有證據拿出的話我告訴你這屬於非近失性辭退,要辭退你的話也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還要付你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你的情況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你2倍的半個月工資,也就是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第三,對於你說有延長試用期,那更是笑話了,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說了這麼多,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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