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業務應該注意什麼問題啊

2022-01-08 22:19:46 字數 3389 閱讀 9548

1樓:匿名使用者

信用證中包含3個基本因素進口開證中必須要注意的問題

1、 申請開立信用證前,一定要落實進口批准手續及外匯**。

2、 開證時間的掌握應在賣方收到信用證後能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出運為原則。

3、 開證要求「證同一致」,必須以對外簽訂的正本合同為依據。不能用「參閱xx號合同」為依據,也不能將有關合同附件附在信用證後,

因信用證是一個獨立的檔案,不依附於任何**合同。

4、 如為遠期,要明確匯票期限,**條款必須與相應的單據要求、費用負擔及表示方法相吻合。

5、由於銀行是憑單付款,不管貨物質量如何,也不受合同約束,所以為使貨物質量符合規定,可在開證時規定要求對方提供商檢證書,

明確貨物的規格品質,指定商檢機構。

6、 信用證內容明白無誤,明確規定各種單據的出單人,規定各單據表述的內容。

7、合同規定的條款應轉化在相應的信用證條件裡,因為信用證結算方式下,只要單據表面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合,開證行就必須按規定付款。

如信用證申請書中含有某些條件而未列明應提交與之相應的單據,銀行將認為未列此條件,而不予理採。

8、 明確信用證為可撤銷或不可撤銷信用證。

9、 國外通知行由開證行指定。如果進出口商在訂立合同時,堅持指定通知行,可供開證行在選擇通知行時參考。

10、在信用證中規定是否允許分批裝運、轉運、不接受第三者裝運單據等條款。

11、我方國有商業銀行開出的信用證一般不接受要求其他銀行保兌的條款。

希望採納

2樓:

作為賣方,最怕出現的問題就是由軟條款的信用證。所謂軟條款,就是議付單據中有買方或買方的**人/指定人出具的檔案,如買方代表簽字的質檢證書等。信用證與匯票無關。

不管是否信用證結匯,賣方收錢都要開具匯票。

3樓:匿名使用者

1.作為出口方,必須做到全部單據與信用證規定完全一致,這樣就能確保收到貨款。

2.收到信用證要先審證,對信用證裡面的條款,如果不能做到,就要向開證人提出要求修改。

3.樓上朋友說的軟條款,也就是開證人提出的,而出口方不能確保做到的一些條件,如果出口方沒有把握做到,同樣要向開證人提出,說明情況,要求刪除。

4.信用證與匯票有關係,信用證對匯票的內容密切相關,比如,匯票上有信用證號碼,信用證日期,出票人(出口方)名稱,受票人(開證行)名稱等等,都是與信用證有關的.樓上回答有誤.

5.順便說一下,樓上朋友回覆說「不管是否信用證結匯,賣方收錢都要開具匯票」說法有誤,t/t付款方式就不必開匯票,也用不著匯票,

4樓:現世安穩

一、信用證的內容應是完整的,嚴格以合同為依據,對於應在信用證中明確的合同中的**條件,必須具體列明,不能使用"xx號合同規定"等類似的表達方式。信用證有其自身的完整性和獨立性,不應參照或依附於其他契約檔案。

二、信用證的條件必須單據化。

《ucp 500》規定:如信用證載有某些條件,但並未規定需提交與之相符的單據,銀行將視這些條件為"未予規定而不予置理"。因而,進口方在申請開證時,應將合同的有關規定轉化成單據,而不能照搬照抄。

比如,合同中規定貨物按不同規格包裝,則信用證中應要求受益人提交裝箱;合同以cfr條件成交,信用證應要求受益人提交的清單已裝船。提單上應註明運費已付等。

三、按時開證。

如合同規定開證日期,進口方應在規定期限內開立信用證;如合同只規定了裝運期的起止日期,則應讓受益人在裝運期開始前收到信用證;如合同只規定最遲裝運日期,則應在合理時間內開證,以使賣方有足夠時間備妥貨物並予出運。通常掌握在交貨期前一個月至一個半月左右。

四、關於裝船前檢驗證明。

由於信用證是單據業務,銀行不過問貨物質量,因而可在信用證中要求對方提供雙方認可的檢驗機構出立的裝船前檢驗證明,並明確規定貨物的數量和規格。如果受益人所交檢驗證明的結果和證內規定不符,銀行即可拒付。

五、關於保護性規定。

《ucp500》中若干規定,均以"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為前提。比如,"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銀行將接受下列單據"而不論其名稱如何"等等。如果進口方認為《upc500》某些規定將給自己增加風險,則可利用"另有規定"這一前提,在信用證中列入相應的保護性條,比如,按《ucp500》規定,禁止轉運對集裝箱運輸無約束力,若買方仍要求禁止轉運,則可在信用證中加列"即使貨裝集裝箱,本證嚴禁轉運"等。

六、關於保兌和可轉讓信用證。

我國銀行原則上不開立保兌信用證,對可轉讓信用證也持謹慎態度。對此,進口商在簽訂合同時應予注意,以免開證時被動。

當進出口雙方在**合同中確立以信用證方式結算後,進口方即可按**合同規定向當地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填寫開證申請書。這樣,進口商即成為開證申請人,開證申請書是銀行開具信用證的依據。銀行按照開證申請書開立信用證後,在法律上就與進口商構成了開立信用證的權利與義務的關係,兩者之間的契約就是開證申請書。

申請開立信用證的具體手續有三點:

⑴遞交有關合同的副本及附件:

進口商在向銀行申請開證時,要向銀行遞交進口合同的副本以及所需附件,如進口許可證、進口配額證、某些部門審批檔案等。

⑵填寫開證申請書:

進口商根據銀行規定的統一開證申請書格式,填寫一式三份,一份留業務部門;一份留財務部門;一份交銀行。填寫開證申請書,必須按合同條款的具體規定,寫明信用證的各項要求,內容要明確、完整,無詞意不清的記載。

⑶繳納保證金:

按照國際**的習慣做法,進口商向銀行開立信用證,應向銀行繳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其金額一般為信用證金額的百分之幾到百分之幾十,一般根據進口商的資信情況而定。在我國的進口業務中,開證行根據不同企業和交易情況,要求開證申請人繳付一定比例的人民幣保證金,然後銀行才開證。

進口開證中必須要注意的問題:

1、申請開立信用證前,一定要落實進口批准手續及外匯**。

2、開證時間的掌握應在賣方收到信用證後能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出運為原則。

3、開證要求"證同一致",必須以對外簽訂的正本合同為依據。不能用"參閱xx號合同"為依據,也不能將有關合同附件附在信用證後,因信用證是一個獨立的檔案,不依附於任何**合同。

4、如為遠期,要明確匯票期限,**條款必須與相應的單據要求、費用負擔及表示方法相吻合。

5、由於銀行是憑單付款,不管貨物質量如何,也不受合同約束,所以為使貨物質量符合規定,可在開證時規定要求對方提供商檢證書,明確貨物的規格品質,指定商檢機構。

6、信用證內容明白無誤,明確規定各種單據的出單人,規定各單據表述的內容。

7、合同規定的條款應轉化在相應的信用證條件裡,因為信用證結算方式下,只要單據表面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合,開證行就必須按規定付款。如信用證申請書中含有某些條件而未列明應提交與之相應的單據,銀行將認為未列此條件,而不予理採。

8、明確信用證為可撤銷或不可撤銷信用證。

9、國外通知行由開證行指定。如果進出口商在訂立合同時,堅持指定通知行,可供開證行在選擇通知行時參考。

10、在信用證中規定是否允許分批裝運、轉運、不接受第三者裝運單據等條款。

11、國有商業銀行開出的信用證一般不接受要求其他銀行保兌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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