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使用過固定資產增值稅沒有3減按2徵收了嗎

2022-01-05 20:07:12 字數 2663 閱讀 5971

1樓:蜜桃啵啵烏龍水

有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1、一般納稅人2023年購入固定資產時,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現在銷售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財稅〔2008〕170號檔案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因此,購買時已經認證抵扣過的固定資產,再銷售時按17%適用稅率徵收。

2、一般納稅人最近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但購進該固定資產時是小規模納稅人,因此沒有抵扣過增值稅進項稅額,銷售時按照什麼稅率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規定,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這種情況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樓:拼命考滿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3樓:匿名使用者

有,小規模納稅人和沒有抵扣進項稅的一般納稅人。

4樓:

近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釋出,細化增值稅改革具體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點之一就是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即加計抵減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個細節嗎?

下面就讓我們一起學習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執行期間

是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二要注意確認條件

生產、生活性服務納稅人是指

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簡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三要區分不同設立時間

2023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 自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 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 自2023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23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 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 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四是確認的連續性 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後

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

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五是準確計算加計抵減的基數

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部分

不能作為計提的基數

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六要區分三種情況抵減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於零的

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

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

需要按政策規定予以剔除

八是單獨核算加計抵減

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

計提、抵減、調減、結餘等變動情況

九是首次需填表宣告

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

需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宣告》

同時兼營四項服務的

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佔比最高的業務在表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十是有始有終

加計抵減政策到期後

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

結餘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請問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稅收上減按2%交稅,正常稅率不是3%麼?那會計分錄應該怎麼做?

5樓:匿名使用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四條、第(二)款

6樓:匿名使用者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7樓:匿名使用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vat計算方法是:[銷售**/(1+3%)]*2%

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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