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符合哪些條件才可以承包農村土地

2022-01-05 18:59:08 字數 5135 閱讀 5171

1樓:土流集團

根據《農村土承包法》的定義,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規定,耕地、林地、草地採取家庭承包方式,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採取其他方式(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五十二條規定,採取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優先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批准。

由上可知,不同型別的土地的承包主體是不一樣的。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方只能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而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的承包方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

如果戶口已遷出,那就不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了,由上文可知, 非集體成員不能承包耕地、林地、草地。不過,在徵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後,可以承包荒山等農村土地。

農村土地的承包需要什麼條件

2樓:馬邊綠茶

農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轉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土地承包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從集體經濟組織中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而土地流轉是從承包戶手中通過合法程式獲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或使用權的行為。如題,你所說的「農村土地的承包需要什麼條件」,就該提問,從目前來說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你要獲得承包地,必須是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就是戶口在該村民小組;二是有未被分配的機動地,並經村民小組同意發包出來給你,你才能獲得土地的承包權。

如果你所問的問題可能在概念上搞混淆了,你所指的是通過流轉方式獲得的經營權,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你要獲得這種經營權,那隻能通過與承包戶協商確定流轉方式**讓、轉包、租賃、入股等)後簽訂流轉合同,其中以轉讓的方式取得經營權的,必須先取得發包方同意才合法,其它形式的流轉,只向發包方備案流轉合同即可。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4樓:匿名使用者

就看你是做什麼用途了,一般直接籤土地流轉協議就可以了。

土地承包需要什麼條件

5樓:倪興延燕

農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轉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土地承包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從集體經濟組織中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而土地流轉是從承包戶手中通過合法程式獲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或使用權的行為。如題,你所說的「農村土地的承包需要什麼條件」,就該提問,從目前來說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你要獲得承包地,必須是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就是戶口在該村民小組;二是有未被分配的機動地,並經村民小組同意發包出來給你,你才能獲得土地的承包權。

如果你所問的問題可能在概念上搞混淆了,你所指的是通過流轉方式獲得的經營權,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你要獲得這種經營權,那隻能通過與承包戶協商確定流轉方式**讓、轉包、租賃、入股等)後簽訂流轉合同,其中以轉讓的方式取得經營權的,必須先取得發包方同意才合法,其它形式的流轉,只向發包方備案流轉合同即可。

6樓:淡儉項綢

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7樓:郭健雄律師

回答您好

第一,農民土地流轉需要自願,而且土地的權屬沒有爭議,而且交易雙方是要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想要流轉土地的農民必須是土地的產權權利人,也就是對土地能做主的人,還有就是產權權利人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

第三,在流轉土地的交易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和環境規劃,農業產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規劃和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等政策的規定,違反這些的都不能進行土地流轉。

第四,上面這些都符合以後可以流轉土地,但租給別人的期限不能超過第二輪承包期的期限。

更多3條

8樓:佴金生邴釵

你所說的這種承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家庭承包方式以外的其他承包方式。其中第三條規定「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這就是說要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的方式進行承包。

但首要的是那個地方必須有荒山,如果有才能進行承包。如果已經承包給了別人,還得等別人的承包期滿了以後現進行競爭。

當然村裡的主要領導那是不能馬虎的,主要是要做一做村書記、村長的工作。

其他部門並不是很重要。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條件是什麼

9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承包法》第41條規定:「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係,原來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係即行終止。」按該條規定,轉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符合以下條件:

1、轉讓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只有農民可以完全不依*土地生活的時候,才應允許其轉讓。目前農民進城發展的情況比較負載。

有的是農閒時進城打工,農忙時回家種地;有的是有相對穩定的工作,已在城市生活了幾年,甚至更長的時間,但他們通常是合同工,合同終止即失去生活**;有的已在城鎮安家置業;有的在城市上學;有的是進入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工作。這些人的相當一部分,當失去工作,失去生活**和生活保障時,可能回到他們的故鄉,依*他們的承包地維持基本的生活。

《土地承包法》第41條規定:「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的才可以轉讓土地,不具備這一條件的不應允許轉讓土地。至於什麼叫「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實踐中可根據實際具體情況而定。

有一點明確的是,所謂穩定的職業不能是農業職業。

2、經發包方同意。規定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要經發包方同意,而不像轉包、出租和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只需向發包方備案即可,這是因為:一方面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使得原由的承包關係終止,發包方與受讓方要確立新的承包關係,特別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轉讓,發包方與承包方的關係也不再是集體經濟組織與成員的內部關係,受讓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承包主體資格,是否具有承包經營的能力,直接關係到承包義務的履行。

另一方面,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將使承包方失去土地,如果由承包方隨意轉讓土地就可能出現某些人為了欠窄還錢或遊手好閒,將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款項花光後,又要集體經濟組織為其負擔生活保障或又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承包地的情況。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許經發包方同意是必要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轉讓土地的,發包方應予准許。

3、受讓方應當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該條件對受讓方有二方面的要求:一是,受讓方必須從事農業生產;二是受讓方是農戶。

投資開發農業的工商企業,城鎮居民,外商不能夠成為受讓方。要受讓方應當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可以保證土地的農業生產用途,滿足其他農戶對土地這一生產資料的需求。

承包人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對已經轉讓的部分,不論是全部還是部分轉讓,受讓方都應與發包人確立新的承包關係。對於未轉讓的部分,原承包人與發包人應重新確立承包關係,變更原有的承包合同。

10樓:匿名使用者

哈哈...我也想正提問一下這個問題呢?誰能知道呀?謝啦!

11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其擁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的方式和條件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受讓物件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不同於轉包、出租和互換。轉包和出租,轉包方與原發包方的承包關係沒有發生變化。轉包方與出租方也不失去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雖有變化,但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雙方只不過是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了置換,並未喪失該權利;而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土地承包關係即行終止,轉讓方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確權需要哪些條件

12樓:藍藍藍

1、首先過戶的那個人一定要具備自主的行事能力,不能有精神方面的疾病,這樣才能確保他的民事自主能力,從而更好的保障戶口對土地的控制權和使用權,發揮土地的最大功效。

2、變更戶名的那個人,一定要是本村集體的常住人口,如果是戶主在工作和學習的原因,導致戶口已經遷到其他的城市中,並之後並沒有再轉入村集體的情況,是不能進行土地戶名的轉讓。

這是原則性問題,就算是農村戶口,也一定要是本村集體內的成員。要知道不管是土地還是宅基地都屬於村集體所有,成員只有使用權和承包權。

3、在轉讓的過程中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規定,不能違背法律流程。當然如果是涉及到村民對承包土地的相互換置情況,也一定要事先徵求村集體的同意,並依據相關的流程辦理,不能發生土地的權屬問題糾紛。

4、如果是因為父母去世的情況,這種情況下需要家庭成員的一致同意之後,才能進行過戶行為,不能有矛盾糾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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