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法律有規定小女孩隨媽媽嗎

2022-01-05 02:10:24 字數 5211 閱讀 9784

1樓:儆櫟

沒有這項規定

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進行。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2樓:幸運的海嘯

沒有。一般法院在判決的時候是會考慮對孩子成長有利的一方。

3樓:匿名使用者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夫妻離婚時,法院判決孩子隨父親還是母親的標準是什麼?一般情況下是判給父親還是母親?

4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家庭子女撫養問題的關鍵,在於怎樣保護子女的健康成長權,在處理這一問題上,應該說婚姻法充分的體現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其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總原則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一、子女隨父方還是母方生活

離婚家庭的子女隨父方生活還是隨母方生活,可以由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協商決定。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應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關於子女隨哪方生活。

在離婚之訴中,如果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一般法院會尊重其協議,但是雙方協議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子女對子女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該尊重雙方協議。

(1)子女不足兩週歲

如果離婚家庭有不足兩週歲的子女,那麼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有的可能尚處於哺乳期,所以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實際上不能或不願撫養子女的可以隨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

(2)子女在兩週歲以上

離婚家庭的子女在兩週歲以上,且雙方同爭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其成長。

子女隨父母中其中一方時間較長,對這一方較有感情,則孩子應隨這一方生活;子女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或與之感情較深,也可以作為決定子女隨父方還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調節或判決的時候會考慮到這個因素,如果子女與祖父母關係較密切,那麼一般判決隨父方生活,相反,則隨母方生活。當然這是在雙方其他條件均等的情況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竊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那麼子女自然不適於與之一起生活。

另外還要考慮父母雙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已經喪失生育能力,那麼在這方撫養孩子無不利因素時,應優先考慮這一方;再如,一方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則應優先考慮前者。

(3)子女在十週歲以上

在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說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對於成年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法院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依據以上法律,如果您有權要求子女隨您生活,那麼無論您是在協議離婚還是法院判決離婚時,都請針對實際情況與您的律師協商,以最大限度的爭取您在子女撫養問題上的合法權利。

二、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

撫養關係可以變更

子女的成長是一個長期的動態過程,離婚時協商或判決所依據的雙方實際情況,可能會在子女成長過程中產生很大的變化,所以法律出於保證子女的健康成長考慮,允許離婚夫婦以協議或訴訟方式變更與子女的撫養關係。

離婚後,非撫養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非撫養方應另行起訴。

可以變更撫養關係的情況

出現如下情況的,可以提起變更撫養關係之訴:

(1)原撫養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原撫養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所以,當您的離婚子女現在的生活狀況不利於她或他的成長時,希望您能及時向您的律師諮詢,以法律手段解決變更撫養關係問題。

三、關於子女的撫養費

撫養費給付方式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應向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給付方式一般有兩種:按月給付和一次性給付。

按月給付是考慮到父母的收入一般是按月結算的,所以按月給付撫養費比較方便,而且按照生活週期給付有利於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

一次性給付是在非撫養方的收入不穩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長期拖欠撫養費的情況下使用的一種支付方法。

離婚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協商決定撫養費給付方法,可以選擇除上述兩種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給付撫養費,例如按年給付,或按收入情況給付。

撫養費數額的確定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的確定,要根據子女正常生活的實際需要。撫養費的數額應能維持子女的衣、食、住、行、學的正常需求。

除此之外還要考慮非撫養方的實際收入,一般每月撫養費應占非撫養方月收入的20%-30%,最高不超過50%。

撫養費數額的變更

決定撫養費數額的客觀因素可能會隨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變化,所以,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子女生活時,法律允許雙方協議變更撫養費數額。就變更撫養費數額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提起變更撫養費數額之訴。

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子女生活的情況指:子女求學所需學費、生活費增長,或子女患病需要**費用等。

撫養費的給付期間

一般情況下,撫養費的給付期間是從離婚之日起到子女成年之日止。例外情況可以延長或縮短給付期限。

延長撫養費給付期間的情況是指,子女雖然已經成年但仍不能獨立生活的情況。例如子女尚在校就讀,再如,子女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縮短撫養費給付期間的情況是指,子女雖然尚未成年但已經滿了16週歲,並且有了獨立的經濟收入,可以滿足自己的生活需求。

綜上所述,如果按照法律規定,您可以為孩子爭取更多的撫養費,那麼建議您及時與您的律師溝通,以保證您和您孩子的合法權益。

四、非撫養方對子女的探望權的保障

探望權的立法基礎在於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緣關係和長久生活的感情

新婚姻法第一次規定了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子女有探望權,撫養方有配合的義務。這無疑是立法的重大進步。

在以往的實踐中,很多不懂法的當事人認為:夫妻離婚後,孩子隨一方生活,就可以永遠割斷與另一方的關係,有些人甚至以不要撫養費為條件,提出與另一方永久斷絕關係。事實上,子女與父母的親緣關係,是客觀存在的,不能因為離婚而受到限制。

探望權的行使正是基於親屬權而產生。

即便非撫養方與子女於實際上並沒有血緣關係(收養子女、婚內非婚生子女等),也不能影響其探望權的行使,這是基於非撫養方與子女長期生活所產生的感情,這再次說明了立法的人性化。

探望權的行使

離婚時雙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達成書面協議,約定何時何地以怎樣的方式行使探望權,這樣既可以避免撫養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撫養方頻繁探望對子女成長造成不利影響。

撫養方拒不配合非撫養方行使探望權的,非撫養方可以提出探望權之訴。但對於探望權之訴的判決結果能否強制執行,法學界存在爭議,這主要因為探望權屬於人身權。例如,李某離婚後子女一直拒絕他的探望,為此他提出了探望權之訴,但由於子女不願意被他探望,所以每月他行使探望權時都必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這種做法違背了被探望人的意願,所以法院最後中止了探望權的執行。

探望權一定要本著對子女有利的原則行使,如果子女願意探望,不應阻止探望;如果子女不願意探望,也不宜強制探望。當然這是指十週歲以上有一定辨別能力的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權

《婚姻法》沒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探望權,但是現實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望權的事情還是不少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權,應該從父母的探望權行使中得以行使,也就是說在非撫養方的父親或母親探望子女時一起探望。不宜單獨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名義提起探望權之訴。

五、子女姓氏問題

子女有姓氏的權利

姓氏權是公民的基本憲法權利,《婚姻法》也規定子女可以姓父姓也可以姓母姓。離婚後撫養方在辦理子女戶籍和入學事宜時,利用自己的撫養權,實際上使子女改變姓氏的事情時有發生。既然姓氏是子女自己的權利,那麼無論是父親還是母親,隨意改變子女的姓氏都是不對的。

以改變姓氏為由拒付撫養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撫養方將子女的姓氏改隨自己,非撫養方不能因此就拒付撫養費。

在離婚時的子女撫養關係的處理上,還有很多邊緣問題不能被上述五條所涵概,例如,涉及收養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問題,應針對個案與您的律師商談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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